離婚起訴書(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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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繫方法。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繫方法。 訴訟請求

離婚起訴書(起訴狀)

1、判決原、被告離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婚生女(子)XX由原(被)告撫養。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在此敍述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何時結婚,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和原因,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孩子多大等。例如:我與被告於XXXX年X月經人介紹相識,於XX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兒子XX。由於婚前我對被告瞭解不夠,草率地與其結婚,婚後發現被告經常參與賭博、嫖娼等違法活動,不務正業,經我多次苦心規勸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後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另我們夫妻存續期間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約XXXX元。現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並由我撫養兒子XX,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XXXX元中的XXXX元歸我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離婚起訴書(起訴狀) [篇2]

原告:吳某,男,漢族,1965年4月6日出生,職業:個體司機,現住阜新市某區,電話:

被告: 樑某,女,1967年3月5日出生,家庭主婦 ,顯著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歸吳大,吳小原告監護撫養,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直到18週歲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我與被告在1988年經人介紹相識,在1990年8月9日登記結婚,1991年7月8日生子吳大,1996年生子吳小,據原告稱,兩人婚後性格不和,多次吵鬧,並於2001年分房居住,而且被告喜歡打麻將,經常到深夜,不聽勸,更是把原告給之家用之金拿去賭錢,賭輸之後就摔東西,致使原告忍無可忍,被-迫搬出,在外居住,為此我曾於2004年11月份起訴離婚,經法院2004年12月份調解結案。此後,我與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時間,已連續長達42個月,雙方感情仍沒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實足以説明我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維持這樣的夫妻關係,雙方都痛苦,對正在成長的'孩子成長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來一直不負家庭責任,在從事個體飯店經營收入很高,但從未向家中交付,並有意隱瞞收入,而且其居住地點也不固定。婚姻存續期間尚且如此,如果離婚判決其分期給付子女撫養費,將會是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到18週歲為止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我及女兒的合法權益。

此致

阜新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起訴書(起訴狀) [篇3]

原告: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XX區XX路XX號

電話:13X-XXXX-XXXX

被告: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XX區XX路XX號

電話:13X-XXXX-XXXX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被告兒子(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XXX元;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XX元,詳見財產清單);

4、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XXX元給原告;

5、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於XX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XX區登記結婚。婚後,原被告育有一兒子(女兒),名XXX,於XX年XX月XX日出生。現由於XXXXX的原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再無持續婚姻的必要性,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離婚起訴書(起訴狀) [篇4]

原告:某某 女 漢族,年 月 日 ,職業,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 被告:某某某 男,漢族,年月日,職業,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婚生兒子陳秦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萬元給原告(從 年 月起至 年 月 止,按每月 元計);

3、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元及人身損害賠償費用5000元。

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01年4月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同年10月到***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2003年1月7日生子***。

由於雙方婚前缺乏瞭解,婚後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性格暴躁,在家對原告經常惡言相向,動輒毆打原告,且被告經常在外賭博,不顧家庭與子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常吵架、打架,夫妻和家庭關係很不正常,原告在家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更沒有享受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由於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温暖、形同路人的夫妻關係,原告於2015年8月曾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後在法院及親朋好支的勸説下,原告從子女的角度考慮,向***法院撤回了離婚訴訟。

但被告在原告撤訴之後,不但不珍惜雙方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

反而變本加厲,於2015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間多次糾集人到原告工作單位對原告進行騷擾與進行人身攻擊;2015年1月被告在某區大十字處對原告進行毆打,導致原告臉部大量流血,雖經醫治,但在原告臉部形成永久傷痕,並造成了原告面部毀容的結果,給原告造成嚴重心理障礙。同時,原告在2015年元月對原告的母親進行人身攻擊;給原告的母親造成極大的心理負擔。被告的上述行為,致使夫妻關係越加惡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

綜上,原告特根據《婚姻法》第32條與第46條規定,再次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1、本狀副本1份;

2、原告身份證、(2015)鄂法民初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書 複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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