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房屋買賣合同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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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5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選】房屋買賣合同五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村證房位於市____區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仟__佰___拾__元整(¥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户條件。等過户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税,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税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於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萬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見證人: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於第______層______户,房屋結構為___________,房產面積_______平方米,房屋包含物品及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價格:

1、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 325000 元(大寫叁拾貳萬伍仟元整),(含附屬設施費用);

2、 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乙方除擔負改名後多出的契税外其它全部費用由甲方擔負,並保證乙方產權。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定金及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當日內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支付定金後甲方將產權改到乙方名下。首款280000元(大寫貳拾捌萬元整)。餘款25000元(大寫貳萬伍仟元整),餘款乙方拿到房產證付清。

第四條房屋的違約責任: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當日內向甲方支付定金後甲方不得向他人交易,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定金及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注:1、甲方如無故終止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定金及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2、乙方如無故終止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定金同時,乙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第五條 關於產權過户約定:

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追究甲方違約責任,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依據本合同請求法院強制履行過户手續。若因此導致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定金、及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第六條 簽訂合同之後,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於乙方無關。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意。

1、甲方欲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X平米,位置)轉讓給乙,X年X月X日前完成交房,並在X年X月X日前按照法律規定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完成過户登記。

2、乙方在X年X月X日前交付房屋價款,方式(匯款/現金)。

3、交易產生的税款由X承擔,手續費由X承擔

4、違約及救濟:

(1)乙方支付價款後,若甲方X年X月X日前未完成交房,需賠償乙方違約金X萬。

(2)若乙方X年X月X日前未完成房屋價款交付,支付給甲方的押金X元不予退還。

(3)若因為甲方原因,在X年X月X日前未完成過户登記,需賠償乙違約金X元,並履行過户登記義務。

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各X份保管。

5、簽訂本合同意味着

(1)乙對房屋進行了細緻檢查並滿意

(2)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甲收取了乙的押金X元,見附件1(收條或匯款單複印件)

(4)附件2為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5)附件3為甲方房產證複印件

6、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簽字、手印

甲方:

乙方: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一、 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主要用於房屋出賣方(甲方)、購買方(乙方)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買賣中介事宜達成協議時籤用;

如因客觀情況,甲、乙方不能同時與丙方簽約時,也可用於甲方與丙方或乙方與丙方雙方簽約。但乙方在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提供該房屋甲方與丙方所籤合同。

二、 本合同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已經交付使用且已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的商品房,不屬存量房屋。

三、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廣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 方括號""內以斜槓"/"區分的不同內容,供簽訂合同時據實選用的,未被選用的應以橫線刪去。有的斜槓後有留空部分,是供簽訂合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可以添加註明的。

五、 簽訂合同時,未採用的內容可不填寫,但應劃上斜槓"/"或註上"此處空白"字樣。

六、 簽訂合同之前,委託人有權查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和經辦人的經紀人資格證書等證件材料。

七、 所籤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編號號碼必須相連。

八、 本合同條款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 甬 (縣、市、區) --- 中介 年第 號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賣方(甲方):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民事起訴狀

原告:

註冊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告:

地址: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法院依法解除20xx年12月 2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xx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出售給被告位於鄭州市金水區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的一套面積為96.6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總價款為: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餘款610000元被告應在20xx年2月6日以商業貸款貸款的方式支付,合同還約定交房日期為20xx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簽訂後,被告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後,被告以貸款沒有通過為由,在合同約定的餘款交付日期到後,卻遲遲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餘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付款義務。雙方在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約定:“逾期9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因此,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依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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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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