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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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土地復墾合同樣本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範》要求,對鄌鄋鎮 村居民點權屬範圍內的土地進行整理、整平。經甲乙雙方磋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於本協議簽訂之日,派員到現場交清土地紅線圖。 2、負責工程規劃設計、土地復墾驗收。 3、按照序時進度及時驗收和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責任:

1、按甲方要求進行土地整理整治。

2、按甲方要求將整理後地塊劃定區塊,旋耕、夯實田坎和修築田畦,達到可以用直接耕種的要求。

3、土地整理由乙方自行處理,抵算復墾費。

4、乙方負責在土地復墾中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擔任何安全及事故責任。

5、確保工程在 年 月 日前結束,提請甲方驗收。

6、按照設計規定進度,及時上報甲方進度並申請驗收。若未通過驗收,甲方暫不支付工程款。乙方應及時進行整改,直至達到驗收標準。

三、質量要求:

1、按設計要求修築田坎,並夯實,田坎坡度≤45°。 2、田面整理平整,地塊坡度≤5°,地塊高度誤差≤15﹎。 3、按照設計要求進行覆土,土層厚度不小於30﹎。 4、用深耕犁進行深耕,深度不小於40﹎。 四、工程價款

本協議工程總價款為 元,(大寫: 元)。按挖土、推土、旋耕、整平、夯實田坎等的序時進度分別支付。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鄌鄋鎮政府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土地復墾合同樣本 [篇2]

甲方:新泰市國土資源局

乙方:中鐵十二局集團東平鐵路項目經理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臨時用地在期滿後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根據東平鐵路項目建設的需要,乙方需使用 鎮(鄉) 村土地 平方米,作為臨時用地,詳見附圖紅線所示。

二、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為 年,自2017年 月 日— 年 月 日。到期乙方若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內向甲方重新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

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京滬高速鐵路(山東段)徵地拆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29號)文件規定,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 元/畝,共 元。

四、臨時用地使用期屆滿,乙方應在30日內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構)築物,及時清理廢棄物,並按照國家復墾技

術標準恢復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條件)並保證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等的完善。

五、乙方必須在臨時用地使用期屆滿後30日內將臨時用地復墾完畢,及時向甲方提出復墾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甲方應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0內將土地復墾保證金(不含利息)退還乙方;如經驗收不符合耕地復墾標準,責令乙方在30日內繼續整改,經過30日的整改,仍達不到前款規定的復墾標準的,則由甲方代乙方組織進行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按照《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依法對乙方進行處罰。

若在臨時用地期滿後30日內,乙方未按要求進行復墾,且未提出土地復墾驗收申請的,視乙方違約,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復墾保證金。由甲方組織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並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對不能復墾或經復墾不能恢復土地原狀的參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京滬高速鐵路(山東段)徵地拆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29號)文件規定,將按照永久徵地由乙方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有關規費(費用按照上級規定的年產值標準及倍數)。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該臨時用地時,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用地上的建

(構)築物並退還該土地。

八、經批准使用的臨時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買賣、交換、租賃、轉讓、贈與、抵押,不得在該臨時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九、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裁決。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省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凡屬國家、省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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