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土地復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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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寧武縣薛家窪鄉寬草坪村委會

山西土地復墾合同範本

乙方:寧武縣薛家窪鄉弘澤養殖專業合作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山西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臨時用地在期滿後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根據薛家窪鄉弘澤養殖專業合作社的項目建設需要,乙方需使用 鄉 村土地 平方米,作為臨時用地。

二、臨時使用土地期限為年,自年日至滿前30日內向甲方重新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

三、臨時用地使用期屆滿,乙方應在30日內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構)築物,及時清理廢棄物,並按照國家復墾技術標準恢復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條件)並保證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等的完善。

四、乙方必須在臨時用地使用期屇滿後30日內將臨時

用地復墾完畢,及時向甲方提出復墾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將土地復墾保證金(不含利息)退還乙方:如經驗收不符合耕地復墾標準,責令乙方在30日內繼續整改,仍還不到前款規定的復墾標準的,則由甲方代乙方組織進行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按照《山西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依法對乙方進行處罰。 若在臨時期滿後30日內,乙方未按要求進行復墾,且未提出土地復墾驗收申請的,視乙方違約,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復墾保證金,由甲方組織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並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該臨時用地時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並退還該土地。

六、經批准使用的臨時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買賣交換、租賃。轉讓、贈與、抵押,不得在該臨時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

七、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律裁決。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省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凡屬省國家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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