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勞動合同錦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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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勞動合同錦集8篇

勞動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税務、經貿、衞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並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業病危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説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規範文本。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的特點,設計本行業通用的勞動合同規範文本。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之日起15日內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雙方簽字、蓋章(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委託人必須出具委託書,並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求職時,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投訴。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可能引發職業病的工種或者有毒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其危害及防護措施等情況);

(四)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八)教育與培訓;

(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項或者某工作量為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明確終止條件,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期限、範圍等有關事項,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祕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違約金額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 依法實行集體合同制的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即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一方已按照無效勞動合同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 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服務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勞動者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以無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期限從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之日始;

(二)勞動者不願補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但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報酬,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發生變化,變化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並應按有關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對原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名稱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行為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説明情況,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聽取工會及職工意見,經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的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五)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六)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七)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八)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三)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失後,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退休、退職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自行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當事人就傷殘補償(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於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協商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延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雙方未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效證明;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並在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用人單位應當重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勞動者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錄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造成的錄用不當,用人單位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並可責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範圍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勞動者的投訴、舉報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對勞務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區服務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簡易勞動合同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報省人民的政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合同關係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辦法施行後,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紅磚廠

乙方:磚廠所有管理和勞動人員

第一條:甲方:紅磚廠

法人代表(甲方代表):

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

一、成品紅磚加工組

1、紅磚加工組管理主任:遼寧省建昌縣魏家嶺鄉柴木溝村人

2、裝窯工:遼寧省建昌縣湯神廟鄉人,等12人

3、出窯工:遼寧省建昌縣魏家嶺人。 等5人

4、碼窯工:遼寧省建昌縣魏家嶺人。等6人

5、堵門工:遼寧省建昌縣魏家嶺人。等2人

6、上煤工:遼寧省建昌縣魏家嶺人。共一人

二、半成品紅磚加工組

1、半成品紅磚加工組管理主任:遼寧省建昌縣魏家嶺人。

2、扒土工:遼寧省建昌縣魏家嶺人。等2人

3、對滾工:遼寧省建昌縣人。

4、雜質工:遼寧省建昌縣人。

5、粉煤工:內蒙古通遼市庫倫旗人。等2人

6、二刀工:遼寧省建昌縣魏家嶺人。等2人

7、打手沙工:遼寧省建昌縣魏家嶺人。

8、碼坯工:遼寧省建昌縣人。 等10人

9、開電動拉水坯工:遼寧省建昌縣人。 等10人

10、扒煤工:遼寧省凌源人。

三、護架組

護架組管理主任:

護架組工人:遼寧省建昌縣人。等14人

第三條:勞動合同期限: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20xx年3月生效,至磚廠生產年度結束為止。

第四條:勞動報酬

一、成品和半成品管理主任的勞動報酬。

成品和半成品管理主任分別是xx和ggg。二人實行年薪制,年薪三萬元人民幣。本合同中的年薪是隻從20xx年3月工人進廠生產開始到本年度生產結束為止的所產生的工資。

工資發放的形式採取按月發放和年終結清辦法。即從三月份開始按照每月三千元發放,發放工資日期為每月的15日,本年度生產結束當日,甲方應把未發放完的三萬元餘款一次性發給二位管理主任。

二、成品紅磚加工組工人的勞動報酬

(一)工資數額

1、裝窯工:實行計件工資。每裝一萬塊磚坯,甲方應付個乙方六十元(包括撿磚頭)

2、出窯工:實行計件工資。每出窯一丁紅磚為一元二角,一丁為200塊紅磚。

3、堵門工:實行月工資。每人每月工資為一千五百元。

4、上煤工:實行月工資,每人每月工資為一千元。

5、碼窯工:實行計件工資。每碼磚坯一萬塊工資為三十五元。

(二)工資統計時間和方法:工人工資在每月的月底30日(如有31日截止31日)進行本月工資的統計計算。計算工資依據是各工種的管理主任手中的記工單。生產結束的月份的工資應在生產結束當日進行統計。

(三)工資發放時間和方法:工人工資發放,甲方採取押支十五天的方法。發放時間於統計後的下月十五日。生產結束的月份所產生的工資發放的時間為生產結束當日。押支十五天的工資於生產結束當日一同上面工資發給工人。工人已得工資以在會計處領取工資時的簽字為準。

三、半成品紅磚加工組工人勞動報酬

(一)工資數額

1、扒土工:實行計件工資。每扒土一萬塊磚坯的用土量工資為十元。 2、對滾工:實行月工資。每月工資為一千元。

3、雜質工:實行月工資。每月工資為八百元。

4、粉煤工:實行計件工資。每粉一萬塊磚坯所用材料工資為十元。

5、二刀工:實行月工資。其中一人工資為一千八百元,另一人工資為一千七百元。

6、打手沙工:實行月工資。 每月工資為八百元。

7、碼坯工:實行保底工資加計件工資。每人每月保底工資為一千五百元。該保底工資是指按照生產年度工人計件工資總額和生產的總月份平均工資不應該低於一千五百元。計件工資超過保底工資按照計件工資發放給工人。碼坯工每碼一萬塊磚坯每人可得工資四十元。

8、開電動拉水坯工:實行保底工資加計件工資。每人每月保底工資為一千二百元。該保底工資是指按照生產年度工人計件工資總額和生產的總月份平均工資不應該低於一千二百元。計件工資超過保底工資按照計件工資發放給工人。開電動拉水坯工每拉水坯一萬塊坯每人可得工資三十五元。

9、扒煤工:實行月工資。每月八百元。

(二)工資統計時間和方法:同成品紅磚加工組一致。

(三)工資發放時間和方法:同成品紅磚加工組一致。

四、護架組工人的勞動報酬

(一)工資數額

護架組工人的工資採取月工資加計件工資的形式,每人每月工資為八百元。倒二遍架的工資採取計件工資,屬於月工資以外的勞動報酬。每倒一萬塊磚坯工資為十四元。

(二)工資統計時間和方法:同成品紅磚加工組一致。

(三)工資發放時間和方法:同成品紅磚加工組一致。

第五條:勞動爭議處理和其它

一、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和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由乙方代表保管。

甲方(公章) 乙方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或甲方代表簽字) 證明人(簽字)

勞動合同 篇3

xx女士:

您和我公司的勞動合同將於xx年xx月xx日到期,公司決定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請您在勞動合同到期當日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至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你的工資結算到xx年xx月xx日。特此通知。

最後,感謝您在職期間對企業所做的服務和貢獻!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xx年xx 月 xx日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同意在甲方指定地點從事清潔工作,遵守指定地點的規章制度和作息時間,以認真負責的態度作好清潔工作。

2、甲方不可無故拖欠、苛扣乙方工資,按時支付乙方的勞動相應所得工資、報酬。

3、如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追究其賠償責任。

4、甲、乙雙方如單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15天在本合同截止日期前通知對方。

5、如指定地點主管不滿意乙方的工作或得到指定地點主管的投訴,甲方有權調換乙方的工作地點和終止本合同。

6、甲方在指定地的清潔工具及清潔藥劑,乙方應妥善使用保管,如有人為損壞須照價賠償。

7、如乙方在指定地點須添加清潔藥劑和更換工具須提前35天通知甲方。

8、甲方應在每月_________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_________元,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9、試用期內,如乙方被甲方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0、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本合同有效期通常為一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

本合同截止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簽約須知

1.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2.按照國家就業準人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從事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3.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相關文件。

5.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無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6.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甲乙雙方可以就本合同第十一條保密的內容和範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條款等簽訂保密協議。

8.雙方應當仔細閲讀文本,以明確其權利、義務。

9.乙方委託甲方進行勞動合同鑑證。

10.勞動合同的效力,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確定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到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________為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

(二)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1.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工作崗位;

2.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衞生健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工時制度,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甲方應當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四、勞動報酬

1.試用期內,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為____元;

2.試用期滿,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為____元;

3.乙方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後,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核發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補貼。

五、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乙方有義務遵守;

2.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的工作操作規程。

六、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工作崗位,雙方繼續保留勞動關係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法律法規已修改,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拒、不可預見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雙方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一方不同意續簽,另一方不得強迫;

3.勞動合同期滿後,由於甲方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甲方應及時與乙方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手續;

4.乙方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甲方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八、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行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甲方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雙方不能就崗位調整達成一致意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乙方應徵人伍的;

5.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履行國家法定義務,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5.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賠償經濟損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

2.由於甲方制定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的;

3.甲方未給乙方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

4.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甲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乙方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支付違約金

1.雙方可以在對等、合理、合法的基礎上約定違約金;

2.支付違約金僅以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條件,而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

3.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經濟補償金

(一)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一)項,主動提出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三)項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二)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五)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乙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六)項第1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乙方工作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

十一、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

1.甲方採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祕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

2.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3.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十二、勞動爭議的解決辦法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

十三、附則

(一)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條款與勞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二)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到勞動行政部門鑑證後雙方各執一份;

(三)本勞動合同共七頁,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鑑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_ 鑑證人:_________________

鑑證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6

聘方(甲方):

法人代表(負責人):

應聘方(乙方):

住址: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省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有關規定,_________旅行社(甲方)因工作需要與(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定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一、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日。

二、工作任務:乙方在導遊崗位上從事導遊工作,按照旅行社和《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要求,按時優質完成任務。

三、勞動保護

a)甲方根據本企業規定為乙方配發工作服。

b)帶團外出含個人旅遊保險。

c)利用淡季免費對導遊進行各地景點考察學習。

四、勞動報酬:工資採取與經濟效益掛鈎考核的辦法,多勞多得。

1.乙方組團出遊的,乙方獲利潤的________%。

2.帶遊客到華西賓館、羅敷女賓館住宿提________%酬金。

3.由旅行社委託地接:東山門________元/次、西山門________元/次、西嶽廟________元/次。

4.外出帶團________元/天。

五、勞動紀律: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旅遊政策法規,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維護甲方的聲譽,愛護甲方的財產。給甲方造成損失按________--________倍賠償。

六、合同終止:凡有違反政策法規的或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終止和同。

七、以上合同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可協商補充,補充合同與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____旅遊管理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旅行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總經理:____________ 導遊證編號: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最新版 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個月。本合同--------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作制。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的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九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聘方)有限公司

乙方(受聘方)居民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甲方聘用乙方成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兼職業務人員,就聘用事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雙方本着真誠合作,共謀發展的原則,友好協商共同訂立本合同。

3、乙方須為具備法定年齡,年滿18週歲系法律允許從事銷售工作的合法公民,如境外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4、乙方須提供準確的個人材料,並辦理甲方相關手續,經甲方核實無誤後方可成為甲方業務人員。

5、乙方須詳細閲讀本協議並瞭解甲方的一切相關規定,對甲方的經營理念須有較高的認知度及忠誠度,並自願維護和遵守甲方的一切違章制度。

6、兼職人員按銷售額提成10%,如超量完成達五萬元提成為15%,超十萬提成20%,最高提成為20%,以上職務均由公司配備手機和專用手機號碼。(第一個月從收入中暫扣500元作為手機和號碼的押金,期滿交回時押金退回)兼職人員收到的貨款當天交回甲方財務,最多不超過二天。

7、為便於乙方拓展市場,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公司宣傳資料、公司系列化產品的詳細説明書,並配合乙方作好銷售服務工作。

8、乙方可享用甲方提供的各種促銷方案、促銷品、招商政策及各項獎勵政策,並接受甲方專業化市場培訓,營銷心態、技巧、理念等課程培訓。

9、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收集並分析當地的市場信息,並及時準確的提供給甲方。

10、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勞動部門及法律的相關規定,不能作違法亂紀的行為,並嚴格執行甲方的市場保護政策,否則甲方將取消乙方資格。

11、如乙方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由此而造成的乙方業績收入減少或未能取到獎金等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13、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而定。

14、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年,期滿後可續簽。

15、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後生效,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簽章代表人簽字:乙方簽字:____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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