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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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前出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未來5年,我國各類企業將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普遍建立,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80%。

中國勞動合同

為實現上述目標,國家將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在鞏固大中型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基礎上,提高小企業和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同時,大力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努力擴大集體合同制度覆蓋面,提高集體協商的實效性。

此外,根據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制將更加完善,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仲裁院實體化基本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結案率有望達到90%。

新華網北京6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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