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是否適用於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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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青年中文名阿泰,自2011年月起在某玩具外貿公司營業部工作。期間公司人事部門未為阿泰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亦未與阿泰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保。2012年10月,該外貿公司某銷售櫃枱貨物被盜,損失約8萬元,公司認為阿泰存在嚴重過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阿泰不服,向深圳市羅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申請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以及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等。羅湖區仲裁委以“經調查,主體不合法,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為由,下達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我國勞動合同法是否適用於外國人

【律師分析】:

為維護我國勞動用工市場的秩序,外國人、無國籍人、港澳居民在中國的就業應履行法定的申請程序。即,涉外人員在中國就業,與普通的中國公民不同,除了滿足一般的主體資格要求外,還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取得相應的就業證件及居留證件,方可視為具備了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如果外國人未取得就業證而在中國實際從事就業行為的,屬於非法就業,無論其個人還是用人單位都應受到處罰。

我國《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有如下規定:

禁止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聘用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中亦明確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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