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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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範圍有哪些?哪些勞動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如乙方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視為違約,乙方須賠償損失給甲方,損失金額以乙方未滿服務期的“月”數為單位,未滿一個月賠償一個月工資(離職前總薪),並以此類推.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我在2007年7月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可是由於各方面原因我想要離職,但公司要求我賠償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對公司的補償,但在我之前離職的員工都沒有扣錢補償,公司説以後離職的都要交一個半月的工資.?????難道公司説怎樣就怎樣麼.

我簽訂合同的內容第11條

11.1 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12條

12.2 如乙方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視為違約,乙方須賠償損失給甲方,損失金額以乙方未滿服務期的“月”數為單位,未滿一個月賠償一個月工資(離職前總薪),並以此類推.

既然11條有説新法律頒佈後,按新法律執行,那麼,我們的12條是否與新勞動法衝突或不符呢?

法律快車網律師解答:

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只有二種情況下勞動者需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一是公司提供了培訓情況下訂立的服務期約定;一是競業禁止約定。如果你們公司沒有出資對你進行專門的培訓,要求你對未到期部分支付違約金就是違法的。即使你與公司有服務期的約定(公司曾出資對你進行過培訓),違約金也不能超過公司為你支付的培訓費。

相關勞動糾紛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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