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

來源:文萃谷 2.62W

小王是大學應屆畢業生,大學畢業後應聘到一家民營企業工作。公司見小王技術水平較高,可以滿足公司的需要,為留住小王決定給小王申請留京指標,辦理北京市户口並接收小王的檔案。公司要求小王必須簽訂三年的服務協議,如果小王違約必須支付三萬元違約金。由於離校期逼近,又看到公司的環境還不錯,小王就答應了公司的要求。公司遂為其辦理了畢業生接收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

上班後,小王發現自己比同期進入公司的員工工資少了好幾百元,便找到了人力資源部瞭解情況。人力資源部的負責人解釋説:對辦理了北京户口的員工工資制度是這麼規定的。小王感到很不滿,經多方交涉未果,便動了離職的心思。幾個月後,小王找到了一家新公司,遂向公司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領導對小王的行為感到氣憤,要求小王支付違約金。

小王以違約金過高為由拒付,公司便硬性扣押了小王檔案和户口,不給小王辦理離職手續。小王不予理睬,他心想,檔案和户口不要了又如何,於是拒絕與用人單位進一步交涉,便到另一家單位工作。

公司以小王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小王支付違約金並承擔由於其違約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求招用小王的那家公司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釋法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切勿忘記履行相關義務

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本案中,小王有權辭職,且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即可,同時,本案還涉及到違約金和户口、檔案問題,下面做詳細分析。

一、勞動者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採用以下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於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不需向用人單位告知。這個問題,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經介紹過。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和賠償問題

勞動法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在實踐活動中,採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但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性法規規定了違約金限制,如北京地區便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在本案中,用人單位約定三萬元的違約金過高,小王可以要求減免。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辭職權。為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只有特殊情況才能約定違約金,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了培訓協議的或者那些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協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類似小王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小王約定違約金的,即便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載有違約金條款的也是無效的。

然而,對於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並不僅限於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第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第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第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第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相關義務,以免由於行使權利不當而惹禍上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