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彙總七篇

來源:文萃谷 7.2K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彙總七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細則》的規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建設項目的名稱為____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___字__________號),經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審核,准予上市銷售,外銷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__________的房屋,甲方願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佔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土地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户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上述面積已經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測繪。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築平方米__________幣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___幣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 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築工程保修辦法(試行)》的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 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託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定本合同後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到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户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所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税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負擔。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自乙方方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終止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還須並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的約定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日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雙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份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管理局兩份。副本_______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房屋坐落

地號

房屋結構

竣工日期

質量監督部門

房產平面圖

裝修標準、設備標準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 標的物

1.甲方所擁有的坐落於北京 號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現用途為自住。

2.甲方已於 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3.甲方已 年 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4.甲方自願將上述房屋所有權及所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自願購買該房屋,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無產權糾紛和無債權債務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 房屋價款

買賣雙方同意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

三、 付款方式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述種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於辦理該房屋買賣立契過户之日起7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購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支付甲方總房款30%的購房款,剩餘購房款於辦理房屋立契過户之日起7日內支付。

3.貸款付款,乙方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支付甲方總房款30%的購房款,剩餘購房款由乙方向申請貸款支付,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提交貸款申請。

四、定金

乙方於簽訂本合同當日支付甲方購房定金貳萬元,作為購房擔保。乙方不購買房屋的,定金不退;反之,甲方不出售該房屋的,雙倍返還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時,定金折抵首付款。

五、 房屋交付

甲方應於辦理房屋立契過户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房屋內設備、設施及裝飾見合同附件。

六、 乙方同意其購置房屋由原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並遵守其管理公約的規定。

七、 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在辦理產權過户手續時,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有關税費。房屋評估費由雙方共同承擔。

2.甲方已交納的公共維修基金和供暖費已計入房屋總價,隨房屋轉讓一併轉讓給乙方,雙方不再另行結算。房屋交付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絡費及有線電視信號費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後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絡費及有線電視信號費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期日支付購房款。乙方未按約定支付購房款的,自本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乙方逾期付款達6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向乙方要求逾期應付款3%的違約金。甲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4.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期日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約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甲方逾期交房達6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購房款3%的違約金;乙方願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約定條件的,視為未交付房屋。

5.甲、乙雙方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交易部門提出交易申請。

6.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過户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購房款,並向乙方支付總房款5%的賠償金。

八、 因訂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爭議,包括合同效力,違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十、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北京 簽訂。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中介公司備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產一事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聲明,甲方所售房屋手續齊全,房屋位於銀川市 小區 號樓 號房,房屋用途為公寓 , 房屋結構為框架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以產權證上登記的建築面積為準)。

甲方保證房屋產權無查封、無債務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可以辦理權屬過户、税務登記、貸款申請等與交易有關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 乙方聲明,乙方購買本合同第一條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承擔違反本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 元/平方米,共計人民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_ _元整(¥ )

第四條 付款

1、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即支付購房定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2、乙方採用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

A. 乙方為非貸款客户,應在簽定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房款;

B. 乙方為商業銀行貸款客户,應在評估報告出具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除乙方貸款申請額之外的剩餘房款,乙方首付款應為除其貸款額度以外的其他購房款項總和。銀行貸款部分的`房款按銀行規定支付;

第五條 產權過户

A. 乙方為非貸款客户的,甲乙雙方應當在乙方支付了全部房款之日起配合辦理完畢產權過户登記手續;

B. 乙方為商業銀行貸款客户的,甲乙雙方應在貸款機構簽發的乙方貸款審批通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共同配合辦理完畢產權過户登記手續

第六條 房屋交付

1、甲、乙雙方均應親自到場,辦理水、電、煤氣、物業、供暖、户口遷移等相關事宜,確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產生的水、電、煤氣、供暖、物業等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後所產生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雙方應簽署《物業交驗單》。

2、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務糾紛,並結清物業、供暖等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3、甲方保證所售房屋建築面積同產權證記載相符;並提供齊全辦理權屬變更的全部手續;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上市批准及房屋買賣權屬過户相關手續,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税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書面約定辦理,沒有書面約定的,依照國家規定繳納。

第八條 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後,雙方依據合同法定金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悔約應當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乙方悔約定金不予返還。同時,甲乙雙方如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導致合同履行遲延或無法履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他方造成的損失。因遲延履行合同義務,違約方每逾期一日應賠償相當於成交價格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第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電 話: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電 話: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訂條約如下:

一、 甲方自願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2、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出讓,本合同一經簽訂,該房屋佔

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 年月 日乙方支付房款具體約定為:

房款全部交齊後,甲方給乙方開據收條,同時將此房手續和合同(由於此房沒有房照)和房屋所有鑰匙一併交給乙方。

三、甲方於年 月 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交房前因此房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預期不交示甲方違約。甲方負責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五、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户手續所需繳納的契税由 方承擔,向房產交易部門交納的手續費由方承擔。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 月日年 月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最高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7日公佈,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房地產交易中發生糾紛較多的一些問題如何具體適用法律作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針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進一步為其保護合法權益,已成為近年來日益關切的話題,該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次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從而結束了長期困擾司法實踐和民法理論的商品欺詐等糾紛如何處理的爭論,確保各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做到法制統一適用。

商品房一個是預售,一個是現售。這裏面有幾點比較重要,第一個就是涉及到《合同法》第286條司法解釋出台以後對於銷售合同所產生的影響,就是説建築工程的承包方依法行使優先權對開發商就會形成很大的影響,房子至少是三層抵押,就是你的房子是在建工程給了施工企業的抵押權,然後開發商又拿這個工程去銀行去抵押貸款,第三個人就是買房人拿房子做抵押貸款。所以假如説是商品預售房,現在開發商欠了施工企業錢,施工企業去法院打官司,把這個建築工程賣了,然後把錢給施工企業,那我買房人怎麼辦?我已經和開發商簽了合同了,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肯定不能履行,就是説我買房人可以認定銷售方構成欺詐,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其損失。

第二個問題是涉及到抵押。假如房地產開發商在建或者建成的商品房事先抵押出去了,但在與買房人籤合同的時候,隱瞞了該房屋已予以抵押的事實,或者是商品房銷售合同訂立以後未辦理登記備案,銷售方也未告訴購買方房屋已抵押出去,最後購買方的權利沒辦法實現的話,可以要求銷售方予以雙倍賠償。

第三個就是買房人也是靠買的房子抵押出去來買房。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假如説開發商有一方要求確認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銀行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那買房人跟開發商本身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然後又是以所買的房子自己抵押貸款來支付該款,那麼法院也應當通知銀行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四個就是對於辦理房屋產權證至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現在很多買房人都是買了房屋後辦不成房產證,原因就是房地產開發商不給資料。假如因為銷售方的原因,購買方不能按照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房屋產權證或者在預售商品房90天內,購買方還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銷售方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以上在審判中所遇到的問題,依據最高司法解釋,筆者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銷售廣告應當作為合同內容,買房人應提供相關資料

《解釋》明確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圖片資料為要約邀請,只要具備以下條件,就應當視為要約:1、對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與允諾;2、此説明和允諾應當具體確定;3、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

對符合上述條件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開發商的銷售廣告或圖片資料95%以上都在不顯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小字,“本廣告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相關數據以政府最終批准文件為準”,依據法律規定,此格式性善告並不能免除開發商的誠信責任,只要其圖片的內容符合解釋中所規定的要約條件,開發商違反時,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雙方意思不一致導致簽約失敗,買房人交納的定金應如數退還按《解釋》的規定,將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所交付的定金作為立約定金。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如數返還買受人,這樣有利於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買房時常見的情況是雙方均有誠意簽訂買賣合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公正談判,但因對合同的某些條款意見不一致,最終導致簽約失敗。對於這種情況,不能歸責於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此時出賣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及理由佔有定金,應當將定金如數返還買受人。

三、房屋質量不合格消費者可要求退房和要求開發商予以賠償《解釋》明確規定因房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無合同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它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這裏,應當注意的是,在法院審理中,買受人應當提供自己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的證據,以及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證據。

四、開發商惡意欺詐,買受人可獲得雙倍賠償

《解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買房人可要求雙倍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出售的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5、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具備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所造成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惡意違約和欺詐,損害買受人權益的事件屢有發生,按《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將為此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已付購買房屋款的一倍,這一規定,將極好地遏制和制裁惡意違約,欺詐等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

五、不能如期取得房產證可要求出賣人予以賠償

《解釋》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內,買受人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開發商的原因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如利用集體所有土地開發的項目,未經立項批准的項目,未取得規劃審批的項目,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房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開發商未繳納相關税費等。在這些情況下,買受人都不能辦理房產證。當然,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還可能有其它一些原因,這有待於進一步探討,以便合理解決。

但是要想解除合同或者獲得賠償,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買受人不能任何過錯,應及時將辦理產權證要求的證件先進提供給開發商,並且讓其簽收,註明收到日期,以分清責任;第二,根據《合同法》第15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查詢開發商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了“產權登記備案”的義務;第三,如果涉及土地等被抵押,向有關部門查詢抵押,是否已經解除。

六、開發商“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解釋》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即“交鑰匙”應視為對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而且要同時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從其約定。

關於房屋的交付使用,買賣雙方的理解不一致,出賣人通常認為“交鑰匙”即是房屋交付使用,而買受人則往往認為,房屋所有權轉移才是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

《解釋》有了明確規定,對買賣雙方來説都很重要,有了法律依據,雙方操作起來更踏實。

七、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輕易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解釋》對一些具體情形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作了規定,如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合同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

備案手續為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等。

《解釋》的這些內容從立法本意上不輕易將商品買賣合同確認無效,從而有利於交易關係的`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利於商品房市場的健康發展。

八、支持拆遷户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此規定體現了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即法院支持被拆遷人優先取得補償安排房屋,如果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取得房屋的拆遷户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我國傳統上,不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害賠償,以被害人蒙受的損失為限,即損害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所受的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關於欺詐適用消法的規定,突破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賠償責任只在於填補損失,而不在於懲罰的觀念。司法解釋的出發,是否意味着對消法第四十九條的直接適用呢?最高法院副院長已明確地予以否定問答,兩者在適用前提和結果上有區別,消法的適用前提是欺詐,而司法解釋規定了五種情形;在結果上,消法的標準是“雙倍”,而司法解釋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這一條款給予了承辦人在個案中把握出賣人的情節斟酬衡量賠償數額的空間,不是機械地一律適用“一倍”的標準。

懲罰性賠償責任時適用,在司法上產生多種優勢。它一方面保護了受害方的合法權益,而且額外的賠償給予其相應程度的獎勵;另一方面使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還可以阻止將來出現同樣的違法行為,該制度代表了法律的前進方向。即便如此,懲罰性賠償責任有無限制的必要呢?答案是肯定的,它是把雙刃劍.因為美國實際陪審制,民眾的感情或偏見很難通過陪審團帶入審判中,懲罰性賠償會帶來諸多不利因素,因此許多州規定不僅適用於一定範圍的案件。立法者力圖通過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限制條件和將賠償數額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以內,使懲罰性賠償的不利因素得到有效的調控。

另一方面是説商品房的所有權轉移消費者的時候,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消費者的問題。我們大家都會知道,擔保物權按照目前的情況來講是跟物的所有權的變更沒有關係的。這是因為我們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是先於工程折價的價款,就是説當商品房所有權已經轉移的時候,就存在一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是否存在的問題。由於商品房是作為居住使用的情況下,對於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就是我們所有的工作當中一項不可缺少的原則,也就是説任何一項工作即正當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我們所有的工作恐怕也包括建設行為,法院的審判行為不可能不考慮到社會秩序問題的需要。

我國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釋在參考外國立法和實踐的基礎上,結合房地產開發的實際情況,具體而詳細地規定了各項基本原則,以在於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既保護了作為弱勢羣體的消費者,又使不良開發商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從而在受害人和不良房產商之間得到有效平衡,使懲罰性賠償制度與買受人利益控制在一個合理限度內,無疑會促進社會誠信和房地產市場的相對健康發展。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兩邊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房產出讓於乙方事宜,締結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房子坐落於 ,建築面為  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攤面積為 平方米,該房子土地運用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甲方贊同以 元/建築平方米將房產轉讓於乙方,乙方認可現有建築面積,當測繪面積與現有建築面積有差錯時,甲乙兩邊不再追查,轉讓金包定總額為 元。

第三條:因該房產系 單位分房,現甲方尚未獲得房子產權,經兩邊協商,乙方於 年 月 日付出甲方 元作為該房子運用權轉讓金,待房子產權斷定並經房產部分準於上市後,本運用權轉讓金即轉為房子的生意價款。

第四條:乙方交給甲方房子運用權轉讓金的一起甲方應騰房並將該房交於乙方運用,如甲方單位提出異議由甲方和諧解決。

第五條:本房子現有水、電、暖氣、煤氣、閉路電視隸屬設備,如甲方單位收取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當,其他設備費用由乙方承當。

第六條:乙方贊同甲方單位選擇的物業單位進行處理,甲方按本來際運用時間承當有關物業處理費用,房子交給乙方運用後費用由乙方承當。

第七條:甲方房產在有權上市銷售後,在乙方催告處理權屬改變登記 日內,應持房產證與土地運用權證及其他有關證實與乙方共同處理有關權屬改變登記。各自費用由甲乙兩邊分別承當。

第八條:在權屬未改變曾經,甲方不得再行就該房產進行生意、典當等處置行動。

第九條:本協議收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應依照約好將房子交給乙方運用並確保甲方運用,房子補葺等疑問如需甲方單位處理乙方應予幫忙。

第十條:如甲方未依照約好交給房產於乙方運用,甲方除返還乙方付出的.運用權轉讓金並付出運用權轉讓金的利息(依照日萬分之四的利率自付出轉讓金之日起核算)。

如乙方在運用房產至處理房權改變手續前,甲方提出回收房子運用權,甲方要付出乙方的運用權轉讓金、利息(核算方法同上)及房子的增值價值外,還要承當乙方添加的隸屬設備及房子裝修費用(不折舊)。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兩邊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兩邊簽字承認後收效。

甲方:

乙方: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7

1.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閲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諮詢。

2.本合同所稱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的`房屋。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

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對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不為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 ?忠玄子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想買受人出示出售該房屋的有關許可證書,證明文件。

7.本合同所致建築面積及分攤面積的計算依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20xx〗20號文件關於《鄭州市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及共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的通知。

8.雙方當事人必須確保所填聯繫方式真實可靠。

9.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