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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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租賃合同的特徵,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租賃合同的特徵

租賃合同的特徵1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着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着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租賃合同的特徵2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二)出租人的義務

相對於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根據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並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依約定支付租金,並於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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