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合集7篇

來源:文萃谷 2.31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勞動合同合集7篇

勞動合同 篇1

二載修改,四度審議,勞動合同法,這部承載着億萬勞動者期盼的法律,於20xx年6月29日正式頒佈,多少人多年的呼籲與夢想,終於成就了這部光榮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對以往勞動法律制度的突破,讓世界矚目。

一、首次程序突破,仲裁訴訟自由選擇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此條的規定,設立了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制度,法院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仲裁前置。該制度已經實施了十幾年,在實踐中已漸漸顯示出其弊端。

勞動仲裁網曾經做過一個很有意思的調查,調查題目為"您認為勞動仲裁程序是否必要"?,調查結果為:選擇"多此一舉,不能解決問題"的佔30%,選擇"增加了維權成本"的佔25%,選擇"希望能夠選擇適用"的佔35%,選擇"非常有必要"的僅佔10%,可見勞動仲裁製度在國人心目中已經漸行漸遠,人們期盼着勞動爭議能夠低成本、更及時、更快捷的解決,現實中的勞動仲裁程序不僅僅效率低,成本高(仲裁費用遠高於法院訴訟費用),更為不能接受的是,仲裁裁決並非終局裁決,當事人一提起訴訟,全部的程序又得在法院重演。實踐中當仲裁裁決後,用人單位往往不檢討自己的違法行為,反而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來拖延時間,動輒提起訴訟,走遍所有程序到底,一個案件下來,歷經仲裁、一審、二審,耗時短則近一年,長的近二年,勞動者往往心力交瘁,疲於應付程序之戰。更有部分地區的勞動部門人為提高申請仲裁門檻,申請仲裁前一律需經基層勞動管理機構調解30天,不經調解程序不能申請仲裁。廢除仲裁程序、或能夠選擇適用仲裁訴訟程序已經呼籲多年了,從程序上進行突破是勞動合同法的使命 .勞動合同法第77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法條將"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之間用頓號連接,可見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是並列關係而非先後關係,與勞動法第79條的規定有天壤之別。本條的意思很明確,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既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不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已經完全突破了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6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這裏工會也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為便於理解,我注意到勞動合同法草案二審、三審、四審稿規定得更直觀: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程序上的突破,是勞動合同法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最大的一個突破,法律賦予勞動者可選擇適用仲裁或訴訟程序,真正體現了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二、顛覆傳統觀念,合同終止也需補償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制度推行了十餘年,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概念已經根深蒂固,勞動者也可以接受,法律上對此制度的設立並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近些年來,為了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或者為了便於能夠"合法"的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大量的採用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方法,每六個月一簽,每三個月一簽,甚至於每一個月簽訂一次合同,勞動者再也找不到勞動的光榮感和安全感,更無歸屬感,這嚴重影響了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簡單的可以作如下理解:除非勞動者真的不願意續簽的除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得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此項規定對之前的勞動法律制度也是一個較大的突破,將有效的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崇尚民主管理,規章制度走向共決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可見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權限,屬於一種"單決權",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往往關門立"法",從不考慮勞動者的意見,把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強加給勞動者遵守,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的不當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具備"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已向勞動者公示"三個要素方可作為案件審理依據,該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良好的引導作用,用人單位開始意識到規章制度不再是獨斷專行的工具,但是對於"民主程序制定"的程序司法解釋仍未明確,實踐中操作性仍存在欠缺。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該規定,相對於以往的法律規定,已經將民主程序發揮到了極致,將用人單位的"單決"變更為勞資雙方的"共決",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需勞資雙方共同協商確定,這是一個極大的進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在源頭上得到保護。

四、降低簽訂門檻,力推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法施行十餘年以來,為什麼實踐中很少看到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認為是制度設計的不完善所造成。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裏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設定了三個條件:"連續工作滿10年"、"雙方同意續延合同"、"勞動者提出要求",實踐中往往只要一獲悉勞動者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就會立即表示不同意續延合同,導致簽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是紙上談兵。制度設計的不完善,嚴重阻礙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推行。

為了打擊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大量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投機做法,勞動合同法在制度設計上可謂是"狠招頻出",讓用人單位投機思想無法得逞。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門檻設置到最低,可操作性設置到最強,我想不出三五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成為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形式。

五、雙倍工資支付,限制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從來就沒有規定事實勞動關係這種勞動關係形態,勞動法頒佈後所有的配套規定均是從統一的勞動合同制度的角度去進行規範,但現實與法律總是存在矛盾,實踐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越來越多,發生糾紛時勞動者舉證艱難。

為了保護這部分無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利益,勞動部不得不先後出台了多個規範性文件去規範事實勞動關係這種特殊的勞動關係,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仍不夠強。且在發生糾紛時,未簽訂勞動合同和有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對用人單位的成本並不會增加,有時候反而會降低,用人單還可因此獲得非法利益,這也是導致事實勞動關係越來越多的原因之一。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14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針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以達到規範用人單位行為的目的。

六、給違約金設限,還勞動者自由天空勞動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勞動法沒有關於違約金的條款,但是也沒有禁止雙方訂立違約金,所以支付違約金可以作為違約方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的一種形式。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6.10.31)規定:三、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所以,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允許的。

實踐中各地區均先後制定了適用於本省或本市的勞動合同條例,其中對違約金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典型的就是北京和上海對違約金條款的不同規定,北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也就是説對違約金的設定是不限條件的,只是數額進行限制,而上海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1、違反服務期約定的;2、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在廣東,針對違約金的地方立法是一片空白,地方性法規沒有違約金的任何規定。

法律規定上的缺失和地方性規定的混亂,導致違約金的適用混亂不堪,實踐中違約條款已經成為勞動者頭上的緊箍咒,是用人單位鉗制勞動者的利器,用人單位常常用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勞動者的流動,勞動者一朝簽約,就成了合同期內的包身工,自由的禁錮導致部分勞動者以故意違紀來促使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逃避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勞動關係畸形化越來越嚴重。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勞動合同違約金制度,明確了可設立違約金法定情形及違約金數額,還給了勞動者自由的天空。

七、增大違法成本,引導社保真正落實勞動法第73條確定了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勞動法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法律從制度上設計得很完善,但是,實踐中用人單位出於成本的考慮,常常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表現為只參加其中部分的保險,或者降低繳費工資,甚至於根本就不繳納任何的社會保險費,由於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管不力,或者出於招商引資的考慮,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違法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勞動者的投訴也是久拖不決,導致勞動者權利受到侵害。

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將社會保險爭議排除在司法救濟的途徑之外,認為社會保險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的範疇,應當尋求行政途徑的救濟,所以,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常常顯得孤立與無助。

增加違法成本往往是減少違法行為的良方,勞動合同法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且規定用人單位因此需付出的代價,以引導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真正的落到實處,這不能不説是對以往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

八、構建和諧關係,違法解僱雙倍賠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如何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賠償"包括:(一)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二) 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三) 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四) 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五)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但以上的"賠償"本來就是勞動者應當依法享受的正當權益,用人單位並沒有因為違法解除合同而受到額外的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要求經濟補償,通常被認為勞動者對解除合同行為無異議,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只需按照正常情況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還不超過12個月,這對用人單位來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區別,違法和合法的法律後果一樣,這真的是法律的悲哀。

正是因為沒有違法成本,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嚴重,和領導關係不好、看你不順眼,一個字:"炒"!最多就是給個經濟補償金嘛。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盛行,導致了勞資雙方勞動關係的惡化,勞資糾紛大量出現,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都佔50%以上。為了有效的遏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成本增加了一倍,這不是一個小數目,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得掂量掂量了。

九、增設隨附義務,出證明轉檔案移保險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損招頻出,勞動者辭職後拒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不為勞動者轉移社會保險關係是幾個屢試不爽的招數,這類的糾紛也出現很多,用人單位的這些違法行為,往往會給勞動者帶來損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有關失業保險待遇。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是一種後合同義務,也稱為合同隨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的不當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法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規範勞務派遣,用工派遣單位共擔責勞務派遣由於其用工靈活,成本降低,轉移風險等特點,實踐中被大量企業採用。勞務派遣表現出來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僱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勞動者與派遣單位有勞動關係之名卻無勞動之實,與用工單位無勞動關係之名卻存在勞動之實,形成了複雜的"有關係沒勞動,有勞動沒關係"的特殊形態。

正是由於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實踐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往往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發生糾紛時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相互推諉,讓勞動者無所適從,加上法律法規對勞務派遣的規定相對缺失,增加了勞動者維權的難度。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xx年出台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首次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範,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司法解釋實施後,對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法律程序上的支持,但是處理起來仍缺乏實體上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連帶責任制度的確立,為此類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實體上的依據,對勞務派遣制度將產生深遠影響。

萬人的`夢想,造就了法律的光榮,勞動合同法註定成為中國法律史上的一部至關重要的法律,雖也留有不少遺憾,但瑕不掩瑜,勞動合同法的光芒仍鋭不可擋,將使中國的用工制度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勞動合同 篇2

歡迎您加入順豐,共同參與公司未來的發展!

本手冊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而制定的,它能指導您瞭解任職期間的有關準則和政策,提供您在順豐可享受的權利、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資料。熟悉了這些內容後,您將對公司運作和管理風格有一個更清楚的認識,包括您對我們的期望和我們對您的期望。

本手冊只是指南,如果你在閲讀或執行中有任何的疑問,請與我們或你的上司、你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的同事聯繫。我們都很樂意解答你的疑惑,並和你坦誠地進行討論和交流。

目 錄

第一章 順豐簡介與企業文化1

第二章 員工行為規範2

第三章 員工聘用5

第四章 員工考勤8

第五章 薪資與福利 11

第六章 培訓與發展 12

第七章 員工考核 13

第八章 轉調與晉升 14

第九章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14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15 第十一章 保密 22 第十二章 消防與安全 23

第一章 順豐簡介與企業文化

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是目前國內較大規模的民營物流企業,總部設在深圳,下轄25個區域分公司。其前身為順豐快運有限公司,由總裁王衞先生於1993年3月26日在廣東順德創建。從創業之初到現在,經歷了從原始手工操作到規範化、網絡化和信息化的運作過程,順豐的創業者靠艱苦卓絕的拼搏精神,在短短的十二年時間裏,由一個不知名的快遞公司發展成為目前國內較為知名的速遞企業,業務範圍從單一的快件運送發展成為具有國際、國內快遞,報關,報檢,保險,貨物監裝,倉儲等多種經營種類,服務範圍覆蓋了國內19個省、直轄市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營業網點230多個,一級、二級貨件中轉分撥場地33個,營運車輛1500多台,員工超過20000多名。

為了實現“做中國最好的速運網絡公司”的發展目標,順豐公司不斷引進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自己在技術、營運和管理方面的科技優勢,同時建立先進的實物流與信息流雙重網絡,實現了對快件的全程監控和自動化管理。順豐,正以矯健的步伐,向新的、更高的發展方向邁進!

順豐企業文化

順豐目標:做中國最好的速運網絡公司

順豐價值觀:為客户創造價值,公司與客户共同發展 順豐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德才兼備、品德為先

順豐使命:成為“客户滿意、員工滿意、社會滿意”的

三滿意企業

經營方針:堅持學習創新,提升管理水平,積極開拓市

場,提高科技含量,用最好的服務,做到最

好最強

第二章 員工行為規範

第一節 總 則

一、嚴格遵守國家及當地政府的各項法律﹑法規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不得利用公司的資源,做與工作無關或有損公司形象的事情。

三、關心公司發展,為公司發展獻計獻策;維護公司利益,珍惜和愛護公司財產,厲行節約。

四、虛心學習﹑持續進取,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端正服務態度,發揮團隊精神,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節 工作態度

一、忠誠:對公司忠誠,對公司不利的事不做,對公司不利的話不説;認真領會上司的意圖,不折不扣地執行上級的命令;對同事真誠,同事之間要精誠團結,杜絕宗派和小團體。

二、務實:實事求是,一切工作從實際出發,不搞形式主義。

三、敬業: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耐心細緻地完成上司安排的任務。

四、主動:認真工作,靈活思考,急公司所急,想公司所想,主動為公司提供合理化建議。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並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本公司或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點。

三、工作時間

1、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2、甲方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元人民幣,於次月15日前發放。

2、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六、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七、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雙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應在滿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在此期間乙方應堅守崗位。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事代理機構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單位或代表):———————————————————————————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

第一章 工作內容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工作。甲方因工作需要,可在合同有效期內,變動乙方但當的工作崗位。

二﹑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乙方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下列各項規定。

1、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公司的各項條款,服務公司領導的命令。

2﹑維護公司的名譽和信用,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3﹑工作中如有任何問題,要及時向公司和上級領導彙報請示,不得隱瞞事實。

4﹑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不正當的使用公司***,利用職務向第三者提供便利或有利條件謀取經濟利益。

5﹑不得為了私人的利益,向公司有業務關係的客户要求或接受財﹐物,不等過分接待,發生金錢接待關係。

6﹑在本公司工作期間,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不得有經營自身業務的行為。

7、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事宜

8、不得擾亂公共秩序 、勞動紀律,酗酒、任何不禮貌的行為。

9、不得對他人施加暴力、威脅他人,妨礙公司的業務工作;不得偷盜等違法行為。

10、非工作上的目的不得使用公司設備物品不得損壞丟失藏匿公司的設備和物品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帶離公司

11無正當理由不得無故缺勤遲到早退

12、不得將個人情緒帶到工作中來不得有打擊報復等不良行為

13、須按時參加專業訓練和實戰演練提高個人的綜合素質

14、以用人單位的安全和利益為已任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有勇於冒險和自我犧牲的精神

15、工作過程中以預防勸阻調解為主禁止主動攻擊他人一旦有暴力行為發生要學會使用正當防衞保護自己

16、在工作職責範圍內服從用人單位安排主動配合用人單位更好的為用人單位服務

17、熟練掌握放火防盜的基本技能有清醒的認識

18、公司根據工作需要統一發放服裝裝備等任何人不得私自攜帶藏匿兇器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學習及工作工具

五、甲方應就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勞動紀律安全衞生法律知識等相關方面的業務常識對乙方進行思想教育業務培訓

 第二章 勞動報酬

六、甲方根據乙方的綜合能力職位和業務確定乙方的工資1000元人民幣月人提供食宿

七、參加時間活動組織負責人要精心組織保障並負責參加時間活動人員來京離京期間安全乙方來京後甲方負責提供乙方工作學習生活的方便組織安排乙方工作崗位

八、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外發生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受到任何傷害均屬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並由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九、工資按月發放給工人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如超過8小時按加班費給6———8元 十工作過程中如有安全問題有甲方負責

第三章 合同期限 附手冊

十一合同有效期為———年—月———日至———月———日止

十二本合同共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一份簽字蓋章後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

勞動案例

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廣西)南寧市某公司職員楊某卻因公司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與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並領取了1.8萬多元補償金後,楊某將單位告上法院。楊某認為,公司單方面解聘,違反了《勞動法》,應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日前,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出上訴。

員工狀告原單位

雖然拿到了補償金,但對於公司解聘自己,楊某始終無法釋懷。他認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即使自己考核排名末位,也並不意味着自己不能勝任工作。如果自己經考核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也應先對他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而公司這樣武斷地將他“掃地出門”,他認為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隨後,楊某向南寧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

南寧市仲裁委認為,楊某與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單位與楊某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今年1月,南寧市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楊某的申訴請求。楊某不服,遂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等共計1.68萬多元。

“末位淘汰”解聘違法

實行“末位淘汰制”,將排名末位的員工解聘,單位這樣做到底合不合法?法院審理後認為,南寧市某公司以楊某20xx年度績效考核分數排名在本部門末位為由,通知楊某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屬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即使楊某確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該公司也應先對楊某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故該公司20xx年2月1日對楊某所作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楊某雖然收到了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但雙方的勞動關係並不必然因楊某收到該通知而解除,而應以楊某實際不再為該公司提供勞動或雙方確認解除時間等事項為準。

20xx年3月9日,楊某與某公司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所訂立,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該協議中,楊某與某公司雙方已確認勞動合同關係於20xx年2月28日解除,並明確了某公司應支付給楊某的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楊某也已領取了該款。在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楊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賠償金及一個月額外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法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3種情形可解聘

所謂“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其企業戰略和具體目標,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指標體系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得分靠後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發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可該管理制度是把“雙刃劍”。根據我國《勞動法》三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因此,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現實勞動關係中,單位績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勞動者,並不一定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即使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為其提供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勝任工作的,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企業就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在該案中,南寧市某公司以“末位淘汰”為由解聘楊某的行為不合法。不過,楊某與單位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並領取了補償金,也就意味着楊某認可了公司的解聘行為。在此前提下,楊某要求單位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就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户口所在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限期

(一)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從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從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2、 無固定年限:從___年__月__日至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止。其中試用期從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的工作崗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和變化的情況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可以變更本合同,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書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衞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和休假。

(三)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範圍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及遵守勞動紀律。

(四)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 勞動報酬

(一)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__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元∕月; 試用期滿工資為____元∕月(____元∕日)。

2、 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

3、 其他形式: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甲方應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乙方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甲方復工、復產或者解除本合同。

(三)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四)甲方於每月___日發放乙方上月工資。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相關休息休假權利。

(四)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另行安排乙方補休;不能安排乙方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保險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國家和本省(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對方

勞動合同 篇7

編號: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