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買賣合同(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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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關買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有關買賣合同(15篇)

有關買賣合同1

1、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2、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3、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包括±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1、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1、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

2、已付定金將在最後一期付款時衝抵,支付方式為以下第_________種:

(1)現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匯款_________。

第六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利率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有關買賣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基於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賣本合同約定的作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作品概況

第二條

作品權屬

甲方應保證對本合同第一條所列作品擁有所有權及處分權並擁有足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同時甲方應如實披露作品瑕疵。

第三條

交易價格

經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交易作品的價格合計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價格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將上述款項付至甲方銀行賬户。

第五條

作品的交付及驗收

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將作品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應於交付時進行驗收:

1、驗收方法:雙方書面確認。

2、驗收標準:符合本合同第一條所列作品概況,包括作者、年代、規格尺寸、質地、保存現狀、瑕疵及備註內容。

3、驗收結束後,甲、乙方應通過以下方式對交付的作品進行確認:甲、乙方應於作品的正視、俯視、底視照片進行簽字確認。

第六條

乙方於以下情形有權中止交易:有證據表明作品在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上述情形經查證屬實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項,則甲方應於___日內退回,逾期則應按日分之的標準承擔違約金。

第七條

甲方的取回責任

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應於___日內取回作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甲方要求採用郵寄方式取回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郵寄、保險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貨交承運人之後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作品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的,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雙方向乙方進行賠償。

2、乙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款項的,逾期不支付則應按日分之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____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甲方□乙方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日期:

有關買賣合同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如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如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二手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

1、車主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車牌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廠牌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2、車輛狀況説明:

賣方車輛的基本情況:

車主姓名或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___________

車牌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行駛里程:________________

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狀況:_______________需要説明的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使用性質:□客運、□貨運、□出租、□租賃、□非營運、□其他。

具體瑕疵描述:

(一)底盤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車身外觀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發動機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電器設備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税費)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賣方當面查驗車輛及相關證明、憑證,並以 □現金 □支票 □匯票 的方式自查驗無誤之日起_____日內向賣方支付車款的____%,待辦理完過户手續後,即支付剩餘車款。賣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的`當日交付車輛、號牌及相關證明、憑證,並協助買方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户、轉籍手續。車輛過户、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税、費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負擔。

3、車輛相關憑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安檢合格標誌 □車船使用税繳付憑證 □車輛保險單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養路費繳付憑證 □其他__________.

第二條 車輛價款、過户手續費及支付時間

方式

1、車輛價款及過户手續費

本車價款(不含税費或其它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

過户手續費(包含税費)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元)。

2、支付時間、方式

待本車過户、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後__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本車價款。(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約定)過户手續費由__方承擔。 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個工作日內,將過户手續費支付給雙方約定的過户手續辦理方。

第三條 車輛的過户、交付及風險承擔

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本車過户、轉籍手續所需的一切有關證件、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交給__方,該方為過户手續辦理方。

賣方應於本車過户、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後__個工作日內在 (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憑證。

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前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賣方承擔和負責處理;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後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買方承擔和負責處理。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

2、賣方應保證合法享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

3、賣方保證所出示及提供的與車輛有關的一切證件、證明及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4、買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5、對轉出本地的車輛,買方應瞭解、確認車輛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有關車輛信息不真實,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賣方未按合同的約定將本車及其相關憑證交付買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的__%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3、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車價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__%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4、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輛價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5、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其他約定

附件一:車輛狀況説明書(車輛信息表)

附件二:車輛相關憑證

1、《機動車登記證書》

2、《機動車行駛證》

3、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4、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5、車船使用税繳付憑證

6、車輛保險單

7、購車發票

賣方: (簽章) 買方: (簽章)

賣方開户銀行: 買方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户名: 户名: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4

甲方:

乙方:

今甲方向乙方採購一批電腦,為友好合作,特定如下合同,電腦的購銷合同格式。

一、採購產品名稱、價格和要求。

1、甲方向乙方定購的電腦配置,(詳見附件一;電腦設備配置單)共計 台,單價為: 元; 總金額為: 元。

二、產品的驗收、售後服務及質保

1、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配置供貨,甲方按照配置單收貨。

2、驗收合格標準:所有產品部件均為合同附件之約定的部件。

3、乙方對所提供的產品在質保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在機箱鎖具沒有打開、設備沒有人為外力損壞的情況下發生的一切設備故障,乙方將按照相應配件廠商質保標準提供維修、更換等無償服務。

4、人為損壞和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的電腦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質保,但可以提供相關服務,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其服務費用收費標準見本協議附件。

5、軟件故障不屬於乙方維修範圍,但乙方可以根據甲方提供的軟件母盤,對需要軟件維修的電腦進行無償服務,交通費由甲方提供。

三、貨款結算。

1、 合同簽署後,甲方首先向乙方交定金 萬元整;

2、 乙方將電腦備齊後,運送並安裝到指定地點,由甲方清點驗收,驗收完畢後甲方將貨款萬元整一次性交付給乙方,乙方同時將電腦交付給甲方,合同範本《電腦的.購銷合同格式》。剩餘的5%貨款,將作為質量保證金在電腦驗收6個月後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和乙方應充分協商,制定本合同約定的機器配置。在配置確定後,若有任何調整意向,應及時乙方説明。如果乙方已經定貨或者預付定金,則由甲方承擔損失。

2、甲方有對電腦設備的採購建議和調整的權利,並有對乙方的工作的監督權。

3、甲方有按時交付貨款的義務,如甲方因未及時交付貨款導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保證按照配置單向甲方供貨。如出現定製的配件型號無貨或數量不齊時,則應及時向甲方説明協商調整,如因乙方單方面問題而出現有品種、數量、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由乙方負責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確保本協議中的安裝、維修工作的及時到位,並根據雙方約定的安裝維修工作單進行工作。如果因為乙方的原因給甲方帶來損失,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附則

1、本合同的附件,作為合同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執行日期:自雙方簽字蓋X日起。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____日期:

電話:

電話:

手機:

手機:

地址:

地址:

有關買賣合同5

甲方(出賣方):

乙方(買受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舊設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 設備資料

甲方向乙方儘可能提供現有的設備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三條 設備驗收

1、乙方應於雙方在合同簽字蓋章後 日內進行驗收設備,以示符合乙方質量要求。

2、乙方驗收認可後,若在接受後再出現任何質量問題,甲方概不對上述設備承擔質量瑕疵責任。 第四條 設備交付

1、甲方於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全部設備款後 當 日內向乙方交付已驗收的'設備。

2、設備交付地址:甲方工廠內。

3、乙方同意將上述設備租賃給甲方繼續佔有並使用,雙方另行簽訂《設備租賃合同》。

4、上述設備的所有權自本合同生效時起歸乙方所有。 第五條 付款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設備的全部轉讓款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經另一方同意,並承擔合同總價的20%的約定損失賠償責任。

2、若乙方逾期付款,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額的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三十日,視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應向甲方承擔約定損失第七條 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處理爭議。 第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時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代表: 簽字代表:

20xx年7月1日

賠償責任。

有關買賣合同6

合同編號:

甲方(供方): 地址: 電話:

乙方(需方): 有效身份證件號: 地址: 電話:

一、乙方向甲方購買紅酒,為保護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二、質量標準:

三、貨款結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以下約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貨款: 1、乙方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天內向甲方支付總貨款%(即人民幣 )的首期款。

2、最後一期貨款,餘下總貨款%(即人民幣 ),於貨物送達到乙方指定的收貨地點當天內支付。

四、甲方收到首期款後應立即向新西蘭的廠家訂製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紅酒,並於收到首期款之日起 天內將貨物運送到乙方指定的收貨地點。

五、乙方指定的收貨地點為: 。乙方指定收貨人為:(身份證號為: )。

六、鑑於本合同項下的紅酒是由新西蘭生產後直接運往乙方指定的收貨地點,因此運輸方式為: ,由方負責運輸及卸貨,但費用由方承擔。

七、貨物到達乙方指定收貨地點的當天內,乙方應派指定收貨人進行驗收;乙方逾期驗收的,則視為驗收合格。

八、除存在質量問題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若乙方拒收的,則視為貨物已驗收合格並交付給乙方,且損壞或滅失風險由視為交付之日起則由乙方承擔。對存在質量瑕疵的該部份貨物,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進行更換,但不影響其它貨物的交收,乙方不得依此拒收其它沒有質量瑕疵的貨物。

九、特殊約定

若乙方所購的本合同項下的紅酒是用於經營銷售的,則乙方對外銷售價格必須在以下幅度的範圍之內:最高不得超元/支,最低不得低元/支。

十、本合同項下的紅酒之所有權自乙方付清全部貨款時轉移歸乙方所有,乙方付清全部貨款前,本合同項下的紅酒之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項下的紅酒於交付前的`風險由甲方承擔,交付後由乙方承擔。

十二、因乙方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貨物質量下降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三、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原因不能交貨的,甲方應向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的違約金。

2、乙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總貨款___%的違約金。

3、乙方未按約定支付首期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每日按應付而未付款的___%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天的,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並另行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的違約金。

4、乙方未按約定支付最後一期貨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每日按應付而未付款的___%的違約金。

5、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約定,每發現一次,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次的違約金。

十四、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由於不可抗力或發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如船期逾期超過 天或以上、清關所需時間超過天或以上的),導致甲方不按時交貨的,甲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十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自本協議各方簽章之日起 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7

賣方:XXX(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XXX(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XXX(以下簡稱丙方)

今甲方XXX(賣方兼所有人)與乙方XXX(買方兼使用者)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本合約的標的物XX產品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X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X元

(2)餘款X元

(3)月息X元。

第二條乙方預付X元予甲方,餘款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每月X日前各支付X元。

第三條乙方與其保證人得就上述提供擔保,於本合約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X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屬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貨款。

第四條甲方於本合約訂立的同時,將XX產品交與乙方,以交換乙方的支票,並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它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X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XX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約。

第七條乙方若違反第二條的規定,即失去對XX產品的使用權,並應立即將該產品歸還甲方。

賣方(甲方):XXX

地址:XX

買方(乙方):XXX

地址:XX

保證人(丙方):XXX

地址:XXX

X年X月X日

有關買賣合同8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就甲乙雙方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和質量標準

1、貨物名稱:

2、貨物規格:

3、貨物質量標準:

第二條貨物數量和計量單位

1、貨物數量:

2、貨物計量單位:

3、交貨數量的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的規定:賣方代辦運輸的,運輸途中允許貨物有%的自然增(減)量,交貨數量允許有%的'合理磅差,結算時以實際交貨數量為準。

第三條價格和貨款支付

1、單價: 總價:

2、貨款支付時間及方式:乙方收到貨物當日內將貨物總價的50%打入甲方指定賬户( ),剩餘貨款於收到貨物之日起20日之內打入甲方指定賬户( )。

第四條貨物的運輸和交貨方式

1、運費的負擔:甲方負責貨物的妥善運輸事宜,運費由乙方承擔(運費連同貨款依約定打入甲方指定賬户)

2、交貨時間:

3、交貨方式:甲方負責將貨物運輸至乙方指定地點( ),乙方在驗收合格後應按照本合同第三條之規定履行付款義務。

第五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不能交貨或者拒絕供貨的,應向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物價格總額%的違約金。

2、甲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和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第一條之約定,否則應根據具體情況由甲方負責包換或者包修,並承擔因為修理、調換或者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甲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日,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4、其他

第六條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中途退貨的,應向甲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的違約金。

2、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逾期履行還款義務的,按逾期款額的日萬分之計算違約金,如逾期超過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3、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其他

第七條糾紛解決方式

對合同履行中產生的糾紛,雙方同意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解決不成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補充與附件

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達成補充條款,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條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第九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確認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9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築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第一買賣,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税費當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

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

繳交税費當日將差額一併支付給甲方),並於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税費當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

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於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於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並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税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户手續所需繳納的税費。(範_文_先_生_網)經雙方協商,交易税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户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後,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有關買賣合同10

賣方(售車方):

聯繫方式:

地址:

買方(購車方):

聯繫方式: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貨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風險提示:標的物信息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類型,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第一條: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貨車

廠牌型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第二條:車款及交驗車

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於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藉口。

另外,需方應儘量採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條件,儘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

1、車款為(不含税費)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買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以_________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___________日內向賣方支付車款的,待辦理完過户手續後再即時支付剩餘車款。

2、賣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後_________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並協助買方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户、轉籍手續。車輛過户、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税、費負擔方式為:_________。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户、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第四條: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於向違約方主張。

1、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2、買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餘車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於仲裁機構或法院。那麼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份,買方____份,賣方_____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風險提示:證據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送貨單、購銷憑證、發票簽收記錄、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件,交通票據、運輸單、電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書面、視頻、錄音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都將有可能成為有力的事實證據。

賣方(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買方(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11

供方:

需方:

為完成徐州歐蓓莎國際商城(二期)C區 工程施工,經雙方協商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署本合同,以備雙方共同遵守。

一、無論市場價格如何變化,國家政策如何調整,本單價均不做調整。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供方所提供的產品必須滿足施工圖紙要求,且經政府相關檢測部門檢測合格

三、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供方必須滿足需方對產品質量的要求。材料質量保證期為: 按各種產品質量保證期執行 (自材料最終驗收之日起計算)。

四、交(提)貨地點、方式: 供方負責運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點(徐州歐蓓莎國際商城二期工地)、供方負責及時卸貨。

五、運輸方式和費用負擔:費用由供方承擔。運輸過程中要按國家標準包裝、覆蓋,做到無拋灑、無遺漏,不污染環境。

六、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 無

七、計量方式(結算依據):以運至需方工地,需方實際驗收合格的數量為準。

八、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供方提供的包裝標準為:包裝標準要符合國家標準。費用由供方承擔。供方對包裝物不進行回收。

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貨到需方工地後,需方按國家標準進行驗收,供方須隨貨提供產品出廠材質單等技術資料原件加蓋紅章;需方在貨到工地後 1 日內驗收完畢,如有質量異議須在貨到3日內向供方提出。

十、安全防護:供方應對送貨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產品應是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家、並且符合國家安全防護標準要求。需方不對供方在供貨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負責。

十一、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無

十二、結算方式及期限:無預付款。貨款到10萬元時開始支付,保留5萬元貨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工程完成無質量問題時,需方無息支付給供方;結算時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委託人到場(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留需方財務)。

供方貨款賬户: 6224522311002349439

户名: 彭亮 開户行: 徐州彭城農村商業銀行青山泉支行

十三、雙方責任:

(一)需方責任

1、 按需方指定時間交貨的,需方提前 3 天通知供方具體的供貨時間、規格、數量(或施工計劃安排)等信息,以便供方提前作好供貨準備。

2、 需方負責提供材料存放場地。供方駕駛員須服從供方收料人員的指揮,把貨物卸到指定地點;

3、 如果需要需方可到供方廠內進行實地考查,供方應提供方便條件並給予配合。

(二)供方責任

1、供方負責供應滿足業主、監理和需方試驗室檢驗合格的`材料,需方對材料質量有監督權。

2、供方所供應材料如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且已經卸料的,供方要及時負責清理出場,所發生的費用由供方自行承擔。

3、供方供應量不能滿足需方或材料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時,需方有權終止合同執行並另選合格供貨商。

十四、違約責任:

1、供方如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提供需方所訂購的產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根據影響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全部由供方承擔。

2、經證實因供方產品質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供方承擔 。

3、因需方計劃不及時而影響供方的供貨,所造成的損失由需方自行承擔。

十五、不可抗力: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十六、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工程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是最終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十七、其他約定事宜:

1、 需方若因業主原因發生設計變更,需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時,則供方應無條件服從;雙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變更或解除,需雙方同意且以書面形式確定,若一方不同意,原合同繼續有效;

2、 監理、業主對供方提供材料同樣有權檢驗,提出的合理要求,供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3、供需雙方均為獨立核算單位,雙方與第三方的單位、集體、個人發生的任何經濟往來均不牽扯另一方。

4、由於供方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安全事故,供方負全部責任,需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十八、本合同一式 肆 份,供方執 貳 份,需方執 貳 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結清帳款後自行終止。

供方簽字:

單位名稱:(蓋章)

需方簽字:

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有關買賣合同12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貸款方(即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現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元,用於購買、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單位為(寫明售房單位全稱)。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立此合同,並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共同遵守《職工住房抵押貸款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貸款,甲方只能用於購買、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或施工單位(翻建住房時)在乙方開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稱)交乙方作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詳細清單附後)。抵押物的現值為萬元,擔保萬元貸款的償還。

五、借款期限________年,即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貸款利率為月息。

六、借款採用本金法按月歸還本息,甲方必須於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歸還貸款,本息元。

七、如遇國家統一調整存貸款利率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整貸款利率,依此重新確定每月還本付息金額。

八、貸款期內,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逾期一個月以內的,應於下月償還貸款本息時一併歸還,乙方不予處罰,但上述情況________年不得超過兩次。逾期超過一個月或________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權按超過的逾期天數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額萬分之三的罰息。

九、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乙方有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理。處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貸款本息和處理抵押物引發的各項費用後,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並限甲方按期搬出用於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單位負責在三個月內無條件償還。

1、甲方在貸款期內六個月內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或全部貸款到期後六個月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死亡或宣佈失蹤或移居國外,其法定繼承人拒不繼續履行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或無力繼續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3、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條款的。

十、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本息且抵押處理不能履行時,還款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地負責償還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還款保證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償還借款本息的通知後,應於三個月內無條件地代為歸還借款本息。三個月後仍未歸還的,乙方有權從其在銀行開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權益讓渡給乙方,並不得對抵押物作任何有損乙方利益的處理。

十二、甲方需對抵押物辦理保險,保險單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毀損,甲方應負責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和乙方,保險公司的賠償金應首先用於歸還借款本息。若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歸還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負責歸還。

十三、乙方應按合同規定辦理貸款,如因乙方原因影響甲方用款,乙方應按影響金額和天數,每天付給甲方相當於影響金額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十四、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條款,雙方均有權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由甲乙雙方及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三方蓋章並經法人代表簽名、公證處公證後生效,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補充條款:甲方簽名(章):地址:電話:乙方簽名(章):地址:電話: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簽名(章):地址:電話:房屋買賣合同篇3出賣人(甲方)買受人(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遷,甲方自願將其回遷的樓房轉讓給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由於上述的房屋尚未施工,開發商出售的房屋處於預售階段。甲方同意乙方去開發商處按照房屋的出售的價格進行挑號,選擇房屋的樓層及位置。

3、根據開發商的要求,乙方自行應當支付房款(房屋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元,具體房款按所購的樓層及位置具體核算)。除此,作為乙方還應當按所購買的樓房建築面積另行支付給甲方每平方米元的酬謝金。

4、乙方在挑完號選擇好房屋的樓層及位置後,支付給甲方酬謝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後再支付三分之一;基餘的待樓房交付後____日內支付完畢。

5、上述所指的開發商開發的回遷樓房應當位於。如果回遷房屋位置不在上述地段,乙方有權利解除該協議,甲方應當退還已支付的酬謝金。

6、乙方有權利在甲方與拆遷辦結算完補償協議後直接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甲方不得無故阻攔。如果需要甲方方面的相關手續,甲方有義務協助提供。

7、如乙方不能與開發商直接簽訂購房協議或合同,以甲方名義簽訂購房協議,甲方應當協助乙方辦理過户。乙方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户手續的需要,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如因甲方的延誤,致使影響產權過户登記,因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8、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後,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户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

9、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該共同遵守,甲方不得無故反悔,不得再對該房屋主張任何的權利。如果甲方違約,除了退還乙方交納的所有購房款和利息及酬謝金外,還應當支付元的違約金。

10、本協議雙方應當共同執行,不得無故反悔。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應當支付對方元的違約金。

11、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分歧應該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1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13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説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脱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説《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説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説,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户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税和契税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税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税。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税的納税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税?未繳納契税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税,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税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税,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税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税,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税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其第四條規定:“契税的計税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税的納税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税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税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税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税。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税,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税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税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税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税與否是納税人和税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税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税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税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税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税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税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税等其他税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税和其他税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説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税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説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買賣合同14

甲方(出售方):身份證:

乙方(購買方):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乙方和甲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位置

甲方房屋位於冷水灘區鳳凰園珊瑚路現代住宅。乙方所購房位置為棟單元層號。

二、計價方式

按建設面積計算,住房面積為平方米,該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元,合計元;單價元,合計元,總金額為元整。

三、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乙方向甲方交購房金元整,買方必須籤合同後天付元整。下餘房屋元整於甲方辦出房屋產權證時乙方一次性付清。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另向他人出售乙方購買的房屋,乙方無異議和無權干涉甲方採取的措施。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乙方所購的`住宅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出租、抵押和繼承。(甲方只為乙方辦理房產證、水電過户)

五、裝修標準

牆、室內、頂均為普通粉刷,其他無任何裝修。乙方購房後不得擅自挖洞更改門、窗口。否則造成房屋問題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六、有關公共設施所承擔的責任及費用由甲方負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費用。室內所有東西歸乙方、餘款被付清及使用權歸甲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15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願、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積

甲方將拆遷所得的坐落於瀏河鎮紫薇園三期內的宅基地轉讓給乙方,具體位置編號和麪積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競買或摸號後確定。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乙方享有。

二、轉讓金額

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5萬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後3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2萬元,餘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並交付給乙方後3日內付清。

四、房產歸屬

1.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後,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宅基地轉讓款25萬元,並償付違約金25萬元,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和房地產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則已付的土地轉讓款作為違約金償付給甲方。

六、未盡事宜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七、協議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八、協議份數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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