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諮詢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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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成諮詢熱點

勞動合同法 諮詢熱

“通過開展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可以更加深刻的瞭解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尤其是對於企業主來説,瞭解得越深入,就越能避風險。明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建設,意義重大。”來自孝豐鎮分管勞動保障的副鎮長施霞説出了她的心得體會
  “對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推動勞動保障工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來自縣公安***大隊教導員曹學瑩告訴記者。

日前,縣普法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人事局邀請了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副總隊長刑金昌作《勞動合同法》知識講座,來自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和鄉鎮開發區的相關人員300多人蔘加了講座。

據瞭解,《勞動合同法》已於2007年6月29日經全國人大棠委會底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的頒佈實施,對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構建***穩定的勞動關係具有重要意義。為1月1日新政策的實施打好基礎,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已經相繼開展了一系列法律宣傳活動,引起了熱烈的反響,取得了積極效果。
南海網12月18日消息:有讀者哭訴勞動權益受到不公平待遇,有讀者憤怒譴責老闆無良——今天,本報關注我們身邊的《勞動合同法》熱線傳來諸多百姓心聲,讓親臨接聽熱線的官員和專家感觸良多:目前勞動關係確實存在很多亟待規範的嚴重問題,《勞動合同法》的`出台太及時了。

企業不肯籤勞動合同造成職工維權難,是來電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一位姓李的女士來電説,自己受僱協助別人裝空調,發生工傷事故後,由於沒有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無法認定,工傷待遇無法落實。三亞一位張先生也反映,沒有勞動合同,老闆給工資十分隨意,自己卻敢怒不敢言。 不少讀者投訴,有了勞動合同,一些企業同樣隨意踐踏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企業雖然約定了工資,卻隨意調整。一些企業長期加班加點,且加班費極低。

瓊海的王先生投訴説,勞動合同中工資沒有明確約定,老闆最初説的工資是800元,後來又改為600元,而且,發工資時只讓簽名,不給憑證。 “設諮詢熱線,做勞動者朋友”,本報關注我們身邊的《勞動合同法》熱線開通後,數百來電、郵件,幾乎將電話打爆、郵箱擠爆。對讀者反映的線索,本報已進行整理,將轉交相關部門。其中讀者反映的一起典型規避行為,本報今晚已迅速轉交給勞動保障部門查處。午報訊(記者 趙新政)伴隨着《勞動合同法》在今年元旦的實施,本報同步開通了熱線答疑專欄。在1月份22天的工作日內,負責熱線答疑兼接新聞熱線的於老師日答疑達50多人,平均通話時間五六分鐘。綜合分析這次熱線答疑活動,從直接受理的1200多個諮詢電話來看,諮詢人員的構成、諮詢的問題與以往明顯不同,呈現出三大特點。
其一是“一線職工諮詢增多”。以前和現在諮詢勞動合同問題的多是職工個人,尤其是企業生產一線職工較多,涉及的問題多是用人單位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上三險等。
其二是“用人單位空前關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及人力資源、工會和從事管理工作的人也開始關注勞動合同問題,加入到勞動合同問題諮詢者的行列,這個羣體關注的問題比較深刻而且重大,譬如是否與職工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這個合同與過去的“鐵飯碗”有什麼不同等。
其三是“事業單位也有動作”。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的職工開始諮詢勞動合同問題了,這在以前是少有的,據此可以判斷《勞動合同法》在這些單位受到了少有的重視,規範用工開始動真格了。
此外,這次關注的重點也有所集中,無論企業還是職工,都期待了解無固定期合同簽訂的要件、細節與內容。
“我想把工作穩定下來,想跟公司籤個長期勞動合同。公司根據我的表現和要求,於去年跟我簽了一個五年期勞動合同。”職工小汪説:“這樣一來,我要履行完五年合同再籤一次合同之後,才符合籤無固定期合同的條件,這是不是比其他籤一年期合同的職工吃虧了,有點兒鞭打快牛的感覺?”
事實上,還真有用人單位為規避籤兩次合同後,接着就要與職工籤無固定期合同的顧慮。黃老闆説,他的企業五年後還不知道會變成什麼樣子,如果短期合同到期後都變成無固定期了,企業這時不行了怎麼辦,那不是既害職工又害企業嗎?所以,他跟職工都簽了三年期合同。
魏老闆的苦惱是他遇到一個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這個職工達到了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他怕簽了這樣的合同被這個職工粘上,想辭退人家又涉嫌違法辦不到,他不知道怎樣處理這件事情才合乎法律規定。
黃老闆的做法和魏老闆的顧慮,從側面反映出企業對勞動合同續約的否決權受到了《勞動合同法》限制,依法促進企業不得不在勞動制度方面採取對長期發展更加有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不籤合同、或籤短期合同、違法合同的行為,顯現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勞動關係的立法思想。
其實,魏老闆的顧慮同樣可以通過法律解決,即先與職工籤合同,使自身不違法。然後,依法解除合同時給職工一定經濟補償,達到解僱職工的目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1條中有些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是以前《勞動法》所沒有的,這實際上增加了企業解僱方面的權利。所以,企業與職工間的勞動關係不會回覆到計劃經濟時代的“大鍋飯”、“鐵飯碗”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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