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轉讓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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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華】轉讓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營業執照: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 職務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此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而訂立。

第一條 合同目的

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甲方將本合同中確定的施工項目轉讓給乙方經營,乙方掛靠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甲方經營許可證範圍內的經營項目。同時,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掛靠起期內的注意事項。

第二條 工程內容

按施工圖紙設計方案單項工程項目的工作內容,具體為 工程,工程合同價為(大寫)萬元,工程施工內容為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的內容。

第三條 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⑴甲方一次性項乙方收取人民幣管理服務費,各類税費均由乙方自行繳納。 ⑵乙方利用甲方名義所開發票,責乙方須向甲方繳納面值金額的百分之。

⑶如乙方作出有損甲方信譽和形象之行為,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本年度管理服務費不予歸還。

義務:⑴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後,只向乙方提供相關經營業務所需的手持證件和經營許可證。

⑵對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儘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四條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⑴乙方可以獲取甲方對其二條義務的承諾和兑現,若有問題可以隨時向甲方提出意見。

⑵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設施所需資質及經營許可。

⑶充分利用建業的資質,完全自主的開展相關產品經營業務。 ⑷經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⑸ 一切正常利潤歸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義務: ⑴在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

⑵ 負責解決經營事件,相關經營條件及施工設備自主負責解決。

⑶認真負責進行施工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對發生的質量問題和事故乙方負完全責任。

⑷維護甲方的信譽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詐、侵權、損譽的事情,若發生此類事件,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並要求進行相關經濟賠償和處罰。 ⑸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管理服務費。

⑹乙方經營項目不得超過價格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範圍,如超出甲方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的項目,乙方需要自己提供相關手續證件。

第五條 乙方實施的過程項目,其合同、保險、税務、財務、銀行、統計等事項由乙方自主辦理。

第六條 原甲方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轉由乙方向業主履行,乙方在經營活動中,若出項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由乙方獨立承擔,甲方不承擔一些責任,特此提出免責聲明。

第七條 掛靠期間

掛靠期間暫定月日期至日止,掛靠期有效期滿後如乙方仍有在建工程項目未完工的的仍按原有的規定收取%工程管理費。

第八條 乙方應在合同簽訂時付清管理服務費。

第九條 若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終止本協議,除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工程總造價違約金。

第十條 甲方對本協議書上述各條款具有解釋權。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負責施工之上述施工項目辦完工程驗收交接並竣工結算後,即告終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相關主管單位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享有集資建房的購買權,故由乙方全額支付購房的款項,土地及房屋由乙方永久使用。為明確甲、乙兩方的權利及義務,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甲、乙兩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約定條款,以資兩方共同遵守。

一、本協議所説的標的物房屋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甲、乙雙方均同意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簽訂本協議當日,乙方以現金(或銀行劃款)方式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給共有方作為第一期房款。

二、甲方應在收到最後一筆款項前交清一切因甲方產生的'費用。

三、乙方自交納全額購房款項之日起,就享有該房屋使用權、居住權。

四、甲方應當保證乙方享有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權,在房屋所有權證書因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辦理的情況下乙方仍然享有該土地及房屋的永久居住和使用權。

五、甲方承諾在能夠取得該土地及房屋所有權、可辦理土地及房屋所有權證書時,自願將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過户到乙方名下並且如甲方由該房屋相應享受到或得到的相應待遇,甲方應無條件無償轉讓給乙方,甲方不享有獲取權。

六、若因甲方原因使本協議不能履行,該方應當向乙方退還所有購房款項,以及違約金(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整)。

七、若因乙方原因使本協議不能履行,乙方所交的房款甲方不予退還。

八、甲方向乙方保證其妻子、兒女和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在乙方實際居住和使用該房屋時,不得主張繼承權、共同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若在乙方實際佔有和居住該房屋時,甲方及共有方的親屬主張上述權利的,上述權利歸乙方所有。

九、在乙方購房成交之後甲方不得有將該房屋用於抵押、轉讓及其他損害乙方權利的行為。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已經簽字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見證方中介方各一份。

十一、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 證 方:

身份證號: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 介 方: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受讓方): 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個體工商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體工商户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本轉讓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個體工商户的轉讓

1.轉讓方同意以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的價格將該個體工商户的資產及個體工商户的名稱和印章轉讓給受讓方。

2.作為受讓該個體工商户資產和名稱的對價,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以下簡稱轉讓價款)。

二.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為保證本協議的順利履行,在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受讓方應將全部轉讓價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到轉讓方的`指定賬户開户名: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債權、債務的約定

1、該個體工商户轉讓之前的債權、債務除消費充值卡(26萬元)之外全部由甲方負責,甲方為行使債權需要乙方配合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並提供印章,但甲方為行使債權需要交納的税收由甲方承擔。

2、該個體工商户轉讓之後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四、經營場所的約定

甲方對該個體工商户的經營場所不具有所有權,該個體工商户的經營場所繫甲方與房屋所有權人通過簽訂租賃合同的方式獲取的使用權,租賃期限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賃合同到期後乙方是否願意繼續租賃及房屋所有權人是否願意再繼續出租給乙方均與甲方無關。

五、違約責任

1.如果受讓方未按本協議第3條規定的期限內向轉讓方支付定金或轉讓價款,則每遲延一日,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逾期金額的1‰的滯納金,逾期十個工作日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違約的,違約方除向守約方支付_____元違約金的同時仍須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

六、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2.協議雙方應對本協議所涉及的對方的商業資料予以保密。

3.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訴訟解決。

4.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事宜,費用由乙方承擔。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鑑於甲方對乙方有按期償還450000元(肆拾伍萬元)債務的義務,但因甲方資金暫時欠缺,故由乙方以此450000元(肆拾伍萬圓)的債權作為支付購買甲方房屋的款項,房屋由乙方進行長期居住。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約定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本協議所説的標的物房屋位於

二、為儘快處置變現抵債資產,甲方將上述抵債房屋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為人民幣450000 元(大寫:肆拾伍萬元整)。

三、乙方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就享有該房屋的永久居住權,甲方及其親屬應當保證乙方能夠正常居住。乙方對該處房產從此享有合法的佔有權、使用權、受益權、處分權。

四、房屋在居住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由居住人交納和支付。

五、甲方應當保證乙方長期享有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權,在房屋所有權證書因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辦理的情況下乙方仍然享有該房屋的永久居住和使用權。

六、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壁掛爐安裝費用、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七、乙方辦理轉讓房屋過户手續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提供便利。

八、因抵債房屋產權發生糾紛致使乙方無法辦理過户手續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九、甲方承諾在能夠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時,自願將房屋的所有權過户到乙方名下。

十、甲方不得利用本房屋進行違法活動,否則出現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向乙方承擔責任,即退還乙方所有購房款。

十一、若因甲方原因使本協議不能履行,甲方應當向乙方退還所有購房款項。

十二、若因乙方原因使本協議不能履行,乙方所交的房款甲方按照乙方居住年限予以適當退回。

十三、若因甲方等其他不可預測原因使乙方不能對房屋享有永久使用權和長期居住權時,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的購房款。

十四、甲方向乙方保證其妻子、兒女和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在乙方實際居住和使用該房屋時,不得主張繼承權、共同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若在乙方實際佔有和居住該房屋時,甲方的親屬主張上述權利的,上述權利歸乙方所有。

十五、在乙方實際居住期間甲方不得有將該房屋用於抵押、轉讓及其他損害乙方長期居住權的.行為。否則,甲方在全額退還乙方購房款的同時,還應當另行支付乙方購房款百分之三十(30%)的違約金。

十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已經簽字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中間人一份。

十七、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之日,甲方應當將該房屋的鑰匙交付給乙方,以此表明乙方是該處房屋的所有人。同時,甲方必須將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證件及憑證交付予乙方。

十八、因抵債房屋產權發生糾紛致使乙方無法辦理過户手續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九、甲方超過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應按照收取價款金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本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二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 方: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見證人:

簽字日期:

年月日

附件:

轉讓合同 篇5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説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脱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説《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説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説,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户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税和契税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税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税。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税的納税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税?未繳納契税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税,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税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税,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税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税,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税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其第四條規定:“契税的計税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税的納税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税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税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税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税。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税,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税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税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税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税與否是納税人和税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税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税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税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税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税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税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税等其他税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税和其他税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説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税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説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轉讓合同 篇6

轉讓方(甲方):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註冊地址或住所:

電話:

受讓方(乙方):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註冊地址或住所:

電話:

鑑於: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在______註冊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總股本為________。甲方是目標公司的正式註冊股東,持有目標公司________%的股份。

甲方願意按本協議的約定在符合法定及目標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條件及程序的前提下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______%股份(合______股)(以下簡稱“目標股份”)轉讓給乙方。

鑑於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______%股權。

乙方願意依據本協議的約定接受甲方轉讓的目標股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協議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上述股份轉讓事宜,達成本協議如下:

一、股權轉讓價格和方式

1、甲方同意將其在標的公司所持部分股權,即標的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於)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3、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______元將其在標的公司擁有的______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

4、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與甲方就全部股權轉讓款以貨幣形式完成交割。

二、聲明、保證與承諾

(一)甲方保證與聲明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3、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實、且合法有效;

4、保證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5、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6、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二)乙方聲明

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乙方承認並履行公司修改後的'章程;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一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三、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 方承擔。

四、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五、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六、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其義務,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實際損失,並承擔由於其違約而引起的一切經濟、行政或法律責任。

2、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因本次股權轉讓的轉讓手續的結束而解除。

七、保密

鑑於本協議項下交易涉及雙方商業祕密,雙方同意並承諾對本協議有關事宜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及任何一方聘請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及服務機構外,未經對方許可,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八、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

本協議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公司存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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