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勞動合同集合8篇

來源:文萃谷 1.85W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必備】勞動合同集合8篇

勞動合同 篇1

上訴人:★★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32區99號樓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女, 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34號院1號樓2門302號

原審被告:中國某勞務派遣公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某某路7號某某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案由:勞動爭議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xx)朝民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無需支付被上訴人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91000元;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xx年9月10日作出的(20xx)朝民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其作出的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與被上訴人之間僅是人事代理關係,並非是實質上的勞動關係。

首先,被上訴人與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沒有終止期限的《僱傭員工標準合同》(以下簡稱“《僱傭合同》”),被上訴人20xx年3月12日才與◆◆公司簽訂虛假的《勞動合同》。後一合同的簽訂實質上僅因為上訴人為外地公司,無法在北京為被上訴人辦理社會保險,因此才選擇了與◆◆公司簽訂名為“勞動派遣”實為“人事代理”的合同,並安排被上訴人簽訂了形式上的《勞動合同》。

其次,◆◆公司從未對被上訴人進行管理,雙方不符合事實勞動關係形成的實質要件。 上訴人之所以選擇◆◆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為員工購買社保),否則上訴人根本沒有必要在自己剛剛(20xx年2月5日)與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的情況下再另行委託其他機構(20xx年3月12日)為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在20xx年3月後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見,三者之間根本就不是法律規定所稱的勞務派遣關係,而是人事代理關係。法院應當考慮到這一點,還原事實的真相,認定三者之間人事代理關係的實質。

二、退一步講,即便不能認定三方之間是人事代理關係的實質,被上訴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沒有致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的《僱傭合同》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該期間是存在兩份合法有效的勞動關係,兩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致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僱傭合同》自行解除,這樣的判決是主觀臆斷,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只要用人單位沒有異議,勞動者可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法律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講即使◆◆公司與被上訴人在20xx年3月12日至20xx年3月12日存在一段勞動關係,仍不影響該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該期間的勞動關係同時存在:一段新勞動關係的開始並不必然導致另一段勞動關係的自行解除或者終止。且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和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審法官所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的《僱傭合同》因被上訴人與◆◆公司20xx年3月12日簽訂勞動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任何一種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僱傭合同》第20條明確約定:“僱傭方可將本僱傭合同分派至相關公司”。什麼是分派?請注意 “分”,而不是整個轉包。結合本案實際,在簽訂本合同時,被上訴人知曉上訴人可以將這份合同分派給其他公司,實際上是分派給能夠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北京為被上訴人繳納社保的◆◆公司。因此,◆◆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也僅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僱傭合同》合同期間的“一段分派”。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的《僱傭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依據何來?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認定上訴人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不合法、不合理。

《勞動合同法》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規定,其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影響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上訴人已經依法與被上訴人簽訂《僱傭合同》,並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公司人事代理也盡力為被上訴人等員工購買社保。上訴人完全遵循了中國法律規定,也完全依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本意,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在合同履行期間,上訴人依照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在其中一段時間將關於社保繳納的事項轉分給能夠在當地為被上訴人繳納社保的◆◆公司,而這一點又恰恰是上訴人依照目前中國法律所無法獨自完成的。

一審法院卻罔顧上訴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用人單位應由的法律義務,罔顧法律規定與本案事實,隨意判決上訴人支付本不應承擔的雙倍工資差額。上訴人是極為不服,強烈懇求二審法院依照上訴人請求進行改判。

四、一審法院判決不但背離了事實與法律,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1號)嚴重背離。

《指導意見》第1規定,努力做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並重。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既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要促進企業的生存發展,努力做到雙方互利共贏。第2條規定,積極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要儘量維護勞動合同的效力??要鼓勵、規範企業自覺履行義務??。

上訴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勞務成本支出,選擇人事代理服務,就是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並更好地維護被上訴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導意見》的要求。如果這樣竭盡全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最終反而比違法不繳納社保的成本還更重,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都去違法,都不要考慮員工的合法權益?無需承擔社會責任,等待支付更小的違法成本?

因此,請求法院結合本案實際,全面考慮維護用工和諧,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僱傭合同》在自簽訂後至被上訴人離職期間一直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沒有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事實依據。改判上訴人無需支付被上訴人雙倍工資差額,以依法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更積極地為類似情況下的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勞資雙方之間真正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

綜前所述,上訴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故上訴人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以維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公司

20xx年XX月 XX 日

勞動合同 篇2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

年齡 ,住址 。勞動合同

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

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1問題的提出

[案例]20xx年7月22日,熊某、馬某與重慶市某煤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7月23日開始上班,8月起參加了工傷保險。同年8月20日被告在重慶煤炭職業病醫院進行體檢,檢查結果顯示本人身體健康。20xx年9月11日,熊某被診斷為塵肺一期。20xx年4月8日向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出質疑,經專家鑑定,20xx年8月20日在重慶煤炭職業病醫院檢查所攝X光片,非熊某、馬某本人所攝。煤業公司為此以熊某、馬某入職時以欺詐手段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1]在這個案例中如果熊某、馬某入職時確有以欺詐手段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導致該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勞動關係是否成立或者有無效力?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和第28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及法律後果,第28條也僅僅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並沒有明確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勞動關係的效力問題,筆者將對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勞動關係的效力問題進行分析。

2勞動合同無效與勞動關係效力的關係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法律關係以雙方存在實際用工關係為前提;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締結的用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勞動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意的結果。另外需要説明的是,“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我們所説的勞動合同一般是指書面的,而不是口頭的。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外在表現形式,勞動關係需要勞動合同來體現並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但事實上有勞動合同並一定存在勞動關係,有勞動關係也不一定簽訂了勞動合同,二者並不要求同時存在。因訂立勞動合同過程存在瑕疵而無效,是否對勞動關係的效力產生影響呢?

2.1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無效的法律後果只規定了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法》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這與《合同法》中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一致。上述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法律制度中處理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對比《合同法》中處理無效合同法律後果的規定,顯得十分不足,勞動法沒有對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雙方的法律關係如何處理作進一步的説明。

2.2勞動合同無效與勞動關係效力的關係分析

實踐中出現不少像本案中熊某、馬某的狀況,因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欺詐行為致使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卻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用工關係,這種勞動關係將如何認定呢?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不應當再考慮勞動關係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應當考慮勞動關係是否有效。因為勞動關係是一種事實行為,從用工之時起就已經建立,既然已經建立了,那麼就沒有必要再討論成立與不成立的問題,而應當考慮其效力問題。在勞動法中僅有對勞動關係建立的表述,對因勞動合同無效中勞動關係的效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僅從勞動關係的產生原因來看(自用工之日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即使在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只要有用工的事實行為,雙方的勞動關係還是存在的,勞動者仍然可以依法請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然後依照勞動法進行維權。若雙方簽訂了有效的勞動合同,但是未實際履行,即沒有產生事實上用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2]這樣看來,勞動關係的效力似乎與勞動合同的效力無關。

3確認勞動關係無效的必要性及建議

目前的合同中,雙方簽約時一方存在欺詐行為,根據現行的合同法理論,不管是撤銷還是確認無效後,都產生合同自始無效的法律後果,雙方之間被視為從訂立勞動合同之時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在勞動關係中,用工因為這種行為本身已經發生了,你不可能否認勞動者沒在用人單位上班的事實,既然上過班肯定就存在勞動關係,所以才出現了勞動法中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而勞動關係有效的結果。但是勞動合同法為什麼沒有規定勞動關係無效呢?[3]就本案而言,筆者認為主要從三點考慮:

第一,從保護弱者的角度出發,員工作為弱勢羣體,只要新的用人單位同意與之建立勞動關係,先前的用人單位的責任及法律風險自然轉移到新的用人單位,無論是員工故意欺詐還是無意隱瞞,勞動關係都應當有效。

第二,從公司管理角度出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承擔的先合同義務的性質不一樣,法律強化了用人單位在此過程中應盡的注意義務。熊某在進入煤業公司時,單位就有義務對該工人入職體檢、面試等進行考查,如果單位出現了審查不嚴,責任理所當然由單位自己來承擔。

第三,從社會和諧角度出發,對工傷保險基金而言,即使熊某不到重慶市某煤業有限公司上班,之前所在的單位為其參加工傷保險仍然要對兩人患塵肺承擔責任,也就是説,熊某在本案中並沒有損害國家的利益。就算熊某以欺詐手段參保(即之前的單位沒有參加保險),但是從社會和諧以及保護勞動者利益角度考慮,仍然要認定勞動關係有效,使勞動者獲得保險賠償。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考慮片面強調對勞動者的保護,一方面嚴重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助長社會不良風俗,嚴重破壞了人類長期以來建立起來的誠實信用原則,從而會造成更多的社會矛盾。筆者建議用立法的方式明確規定勞動關係可以被確認無效。在勞動合同法加入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前自始不存在勞動關係或者勞動關係無效。主要理由有三:首先,勞動關係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係,帶有一定的人身性質,這種性質好比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但是由於建立時的違法性,法律可以對其效力予以否定。[4]其次,勞動關係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理論,這種行為可以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變更。最後,勞動關係確認無效是對勞動合同法的一種完善,能夠強化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誠實信用度,建立一種良好的社會秩序。

參考文獻:

[1]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20xx年永法民初字第07599號民事判決書和第07598號民事判決書(即重慶市永興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訴熊心兵、馬科金勞動合同爭議案).

[2]徐志強.欠缺書面合同的勞動關係法律補正———以“用工”為研究基點展開[J].理論導刊,20xx(3):99-103.

勞動合同 篇4

蒙古國臨時用工勞動合同

根據《蒙古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臨時 工)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二、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 。

第三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或安排從事其他臨時性工作。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須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崗位調整後,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履行。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四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 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 不超過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 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

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 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六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 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 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並且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 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調整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向全體勞動者公佈,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乙方的工資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則,按照法律 法規、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的勞動崗位、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

第十條 經雙方協商,甲方按下列第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 月,績效工資(獎金)依據甲方經濟效益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確定。具體 辦法和標準是: 根據公司薪酬制度確定乙方的薪資待遇。 第十一條 雙方約定試用期的,乙方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或執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確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試用期滿,月工資為 /月.

第十二條甲方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 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 情況留存備查,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 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國家和省規定應由甲方支付的艱苦崗位津貼、中夜班補貼等津貼、補貼,由甲方在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條 本合同簽訂後,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變動狀況,參照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以及地區、行業人工成本和工資水平、物價增長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會或職工代表均可提出對本單位工資水平進行調整的方案和意見。經甲方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後,可對乙方工資標準和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乙方工作崗位變更的,甲方可按工資分配製度規定對乙方工資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對乙方工資標準或勞動定額、計件單價進行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後的標準和數額載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簽章、乙方簽字後生效。

第十六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費。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健康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十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無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

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覆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簽定日期:年月日

甲方:乙方:

文化程度:

經濟類型:性別: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月日

或委託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甲方地址家庭住址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_個月。

本合同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門,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達到質量標準,或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甲方工作任務完成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甲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生產及其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工時工作制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工資分配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執行。

第十條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不低於。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執行。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定

第十七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點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號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或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二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賠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二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傷害的,應按《勞動合同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三十三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合同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三十四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入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條款,即: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以下條款取消,即: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訴訟。

十一、其他

第三十六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

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相悖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委託代理人

簽定日期:年月日 簽定日期:年月日

簽證機關(蓋章) 簽證員(簽章)

簽證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性別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聘用方:某某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應聘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內容: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甲方產品造型設計師一職。

二、聘用期限:

自二0一x年 六月 九 日起至二0一x年六月八日止,為期壹年,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行終止,甲方應在合同終止當日結清乙方薪金。

三、權利義務:

(一)甲方:

1、 由甲方監督乙方的工作。 2、如乙方有以甲方名義接私單或把甲方的單子外流等損害公司名譽和利益的行為,甲方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二)乙方:

1、服從甲方管理,遵守甲方規章制度。

2、對甲方分配的合理任務,乙方需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3、乙方不得有以甲方名義接私單或把甲方的單子外流的行為。如乙方以甲方名義私自接單所產生的任何糾紛與甲方無關。

4、乙方所負責的工地現場,乙方有義務定期巡查跟蹤。

四、 工資待遇:

(一)為保證乙方的利益,保底月薪為人民幣三千元,按月發放。

(二)乙方按所負責工程的結算價的`(工藝2%,手藝1.5%)提取分成。提成按工程付款進度提取,當月10號結算。

五、 合同解除:

(一)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二)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2)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提前一個月以內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並做好交接工作方可離職。

六、 其它事項:

(一)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三)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四)附加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電話: 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若干程序法難題的探討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許多國家和地區則稱勞資爭議或勞資糾紛,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下)。其廣義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或其團體之間關於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爭議;其狹義僅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關於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爭議。[27]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是指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預告辭職、即時辭職、自動離職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形成的勞動關係,因涉及勞動者的切身權益和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目前,我國關於勞動爭議處理的現行立法,主要包括《勞動法》中的有關勞動爭議處理專章規定,國務院1993年7月6日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1993年11月5日製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經貿委員1993年11月5日製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組織規則》,勞動部1993年10月18日製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處理的批覆、通知和答覆。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原則:(1)着重調解原則,(2)合法、公正、及時處理原則。(3)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目標模式,目前尚未確定,現行處理體制可概括為“一調一裁兩審”體制。我國現行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一)仲裁前置程序引發的難題探討

目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與其它勞動爭議都一樣都是通過雙方協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和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的有機結合來處理。實踐中仲裁前置程序存在問題較多。我國法律規定,對勞動爭議的處理實行“一裁兩審”制,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為了使自己的勞動權益得到保護,除協商和調解以外,其有效途徑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必經前置程序。將勞動爭議仲裁作為訴訟前置程序,可以充分發揮勞動仲裁部門熟悉勞動業務的優勢,而且勞動仲裁費用低、結案快、手續簡便、方法靈活,既有利於緩和勞動爭議雙方的對立情緒,又減輕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保證勞動爭議的審判質量。但在仲裁和審判實踐中存在如下問題:

1、仲裁和訴訟在受案銜接上的難題探討

仲裁前置程序導致仲裁和訴訟在受案問題上難以銜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真正有效的法律保護。其一,對勞動者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對此有兩種4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只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前必須經過的一種程序,只要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作出了裁決,即使是不予受理的裁決,也表明是一種仲裁結果。當事人只要先經過了仲裁程序,無論結果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規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否則,如果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被仲裁委員會因某種原因而不當裁決,或不予受理,其發生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不能得到審判機關的司法最終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仲裁委員會是按照國務院發佈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予以審查,符合該受理條件才能作為仲裁案件予以受理並仲裁,如裁決不能受理,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則未能進行仲裁審理,那麼,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予受理。法律規定的仲裁包括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並非只是法院受理前的程序。仲裁除審查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後是否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有效期間內提出並符合仲裁受理的條件外,其實質在於對勞動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處理。只有經過勞動仲裁實質性的裁決處理後,當事人仍然不服這種處理結果的,才能進入司法審判的訴訟程序,以使勞動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上的最有效確認。把仲裁委員會裁決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認定為仲裁前置而直接納入司法審判,從根本上違背了“一裁二審”制的單軌程序,從法理上也講不通,導致仲裁和訴訟在受案問題上無法銜接。其二,人民法院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實質性裁決是不否部屬於其受案範圍?如仲裁裁決內容,或裁決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間,或仲裁違反管轄規定的種種情況人民法院都不能受理。其三,某些糾紛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的競合問題,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受案問題上相互推諉,當事人告狀無門。其四,勞動爭議案件受理中,若提出反訴的法律關係性

勞動合同 篇8

聘請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受 聘 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依法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甲方與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受聘人基本情況:

姓名: 性別: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第二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試用期間,經甲方考核,乙方不符合聘用條件,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本合同予以解除。

勞動合同期屆滿即終止執行,合同期滿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工作崗位及工作條件: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自身特長,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作(職務説明書另訂)。為保證乙方能順利完成工作任務,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須的生產、工作條件。工作時間按《勞動法》規定執行,如特殊情況須延長工作時間,甲方按《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加班報酬。

合同期內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換乙方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工作安排,不得無理拒絕。乙方對工作變動不服,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訴,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報酬:

合同期內,甲方按照國家及本單位有關規定,根據乙方崗位,按每月元人民幣支付工資,試用期工資為正式聘用工資標準的 %.如乙方工作出色,甲方根據有關考核規定給乙方加薪,如乙方崗位變動,則按甲方崗位工資標準執行變動後的崗位工資。

甲方應每月五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不得無故剋扣或拖欠乙方工資。

根據社會經濟增長和企業發展等實際情況,如需提高工資水平,由甲方另行規定。

第五條 勞保福利待遇:

在合同期內,甲方每年為乙方購買勞動保險。

如乙方在合同期間因工負傷、致殘或死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餘一概由乙方負責。

乙方因打架鬥毆,參與違法亂紀活動致傷、致殘、致死的一切費用自負。 乙方其它福利待遇按甲方有關福利制度實行。

第六條 勞動紀律:

在合同期內,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制訂的《員工手冊》和其它規章制度,服從領導、聽從指揮,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維護甲方形象,努力做好工作。

乙方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經法人代表授權方可,未經公司授權或以乙方個人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其民事責任均由乙自行承擔。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1、 員工在試用期內,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失數額達伍仟元以上(含)的;3、 違反《員工手冊》,符合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4、 員工提供虛假個人學歷、職稱、工作經歷等崗位要求重要證明材料,致使公司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後,經公司調查證實,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5、 蓄意損害公司財產,造成不良影響的;6、 打架、鬥毆造成不良影響的;

7、 組織職工擅自罷工,有意製造事端的;

8、 辦公時間內進行娛樂、賭博活動的;

9、 改、偽造單據、證明材料的;

10、 違反公司保密制度,符合保密制度中"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11、 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12、 其它觸及刑法及行政強制性規定行為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並按國家勞動法給予經濟補償:

1、乙方工作中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2、乙方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公司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4、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5、國家勞動法上規定的其他可以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乙方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均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如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昌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 乙方勞動人事檔案由乙方自行寄存,甲方不負任何責任。雙方以本合同作為勞動關係建立的依據。

二) 甲方根據需要可對乙方進行技術培訓,簽訂培訓合同,培訓費按培訓合同約定內容支付。

三) 乙方應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和技術祕密,不得對外泄露,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乙方在甲方單位任重要崗位職務(所有財務人員、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等)須與甲方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一條 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乙方仔細閲讀、學習了甲方的《員工手冊》、《部門工作職責》,並自覺遵守。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