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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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

土地房屋權轉讓合同

乙方: ,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

鑑於,甲方擬將其所承包、承租的土地的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乙方同意買受,現雙方達成以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擬轉讓的土地位於吉林市船營區歡喜鄉遠大村 社。土地面積約為一萬四千平方米(其中宅基地二百七拾平方米)。地上房屋建築面積肆佰叁拾平方米(產權證號:吉房權船字第50913號、吉房權船字第5-1054號)、無產權建築約二千平方米。乙方同意買受以上房屋、土地、及其他附屬物、附合物。

二、乙方基於以上買受行為共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貳佰萬元整。此費用包括但不僅限於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地上房屋所有權轉讓金。 如本協議約定之土地、房屋被第三方徵收,甲方將因徵收行為所產生的債權轉讓給乙方,徵收方因徵收行為給付甲方的徵地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因徵收所產生的所有費用,歸乙方單獨所有。乙方不在另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甲方應無償配合乙方取得以上款項。

三、給付方式: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貳

拾萬元,餘款分三期給付2011年11月30之前給付人民幣伍拾萬元;2012年11月30日之前給付人民幣:捌拾萬元;2017年11月30日之前給付人民幣:伍拾萬元。

四、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另行授權乙方領取本協議第二條所約定的基於土地徵收所產生的各項收益款項。領取收益款項時如需甲方配合領取,甲方應無償、無條件配合乙方。

五、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即取得本協議所約定之房屋的`所有權、土地的使用權。甲方應自在本協議簽訂時向乙方交付本協議約定之房屋、土地及附着物。

六、本協議所約定之使用權自本協議籤之日起,至甲方失去承包權(包括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之日止。

(本條所稱之土地承包期,包括甲方已取得土地承包期內的承包權以及承包期屆滿後,甲方重新取得的土地承包權的承包期。)

七、如在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具備了本村村民資格,甲方應無償配合乙方將本協議約定之房屋過户至乙方名下,更名費用由 方承擔。

八、如在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具備了本村村民資格,甲方應無償配合乙方將本協議約定之土地的承包權更至乙方名下,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土地發包方將本協議約定之土地調整至乙方(村委會承諾承包期為五拾年),本協議中乙方所支付給甲方的費用視為對甲方的補償。

九、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得基於任何理由和原因,向乙方索要

本協議約定以外任何費用。

十、甲方授權乙方在本合同約定之土地和房屋被第三方徵佔時,由乙方單獨與徵佔方簽訂相關協議。甲方不得自行與徵佔方簽訂任何協議。此授權為不可變更、不可撤銷之授權。

十一、本協議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包括甲方基於承包、轉包、承租、買賣所取得的使用權。甲方保證轉讓給乙方的使用權無任何瑕疵。

十二、本協議如因甲方原因至使無效,甲方應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三、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之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本協議第二條約定之總價款30%的違約金,違約金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僅限於實際損失、實現權利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

十四、本協議所約定之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以及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合同、證書、圖紙作為本合同之附件,附件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五、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及村委會各執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並經村委會經法定程序審核後加蓋公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村委會:

年 月 日

土地房屋權轉讓合同 [篇2]

轉讓人:郭建華 (簡稱甲方)

受讓人:王辛華 (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房屋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座落在縣城郵電局對面橋北市場旁,西靠105國道,門面(二層,計165平方)房屋土地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願意以陸拾捌萬元整(¥:680000.00元)的房屋土地購買甲方上述的房屋土地。甲方應證件齊全、保證無他人有爭執。

三、乙方購買甲方的房屋土地將房產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一併隨房產轉讓,房產土地使用,建築面積以產權證件登記的為準。乙方付清房款後,房屋土地歸乙方所有。

四、甲方在協同辦理好房屋土地轉户登記手續後,乙方在取得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時房款一次付清給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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