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土地合同彙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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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土地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買賣土地合同彙編15篇

買賣土地合同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 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巫溪縣鎮村組小地名叫 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轉讓給乙方。

2.地塊四至:

東齊:西齊:

南齊:北齊:

3.面積:

二、轉讓期限:永久。

三、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 )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據為證。

五、雙方約定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後即生效。

2.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該地塊的管理權及使用權完全歸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屬、親屬人等不得以任何藉口反悔,否則,視為違約。違約者,按該地塊轉讓費的三倍價付給對方。

3.乙方在使用該地塊的過程中,如出現與該地塊的爭端問題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礙等事端,甲方應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糾紛,排除障礙為止,為乙方順利使用該地創造有利條件。若因甲方化解無效導致乙方不能順利使用該地或因貽誤時間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和村委會各執一份。

甲方:身份證號:住址:

乙方:身份證號:住址:

見證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土地合同2

[摘 要]文章介紹了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法律效力認定相關內容,簡要分析目前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多的起因及其特點和法律效力認定原則。

[關鍵詞]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起因;特點;法律效力認定

由於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識存在差異,因而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有的認為,農村房屋建造的基礎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體土地,其轉讓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有的認為,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就應認定合同有效,以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本文就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的起因及其特點和法律效力認定進行簡要分析。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多的起因及其特點

集體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鄉流動加大、居住區域界限打破和城鄉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而在農村,農民外出打工的數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農民的就業意識的轉變,農民遷往城鎮的日益增多,農村賣房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是近年來,賣房多年的村民,因為隨着城鎮的擴張,農村土地增值,拆遷補償費用遠遠大於房屋買賣價格,出於利益的驅動而反悔,有的主張要求與買受人共享拆遷利益,有的主張收回已經交付的房屋,為此糾紛不斷,成為社會不和諧的隱患之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許轉讓,對此問題司法實踐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農村房屋買賣事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我國法律禁止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不能轉讓。另一種意見認為,“法無禁止即可行”,我國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買賣的明文規定,只要雙方協商同意,農村房屋就可以轉讓。從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關於“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還是肯定農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沒有要禁止和干涉農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權的立法意圖。而且,依據我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的規定,既然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那麼作為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農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對其房屋行使包括處分權在內的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轉讓的。正是由於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識存在差異,再加上隨着城鎮的擴張,農村土地增值,拆遷補償費用遠遠大於房屋轉讓價格,出賣人出於利益的驅動而反悔從而引發此類糾紛頻發不斷。司法實踐中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的主要特點有:1.從買賣雙方身份來看,出賣人為農村村民,買受人主要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況;2.從交易發生的時間看,多發生在起訴前兩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給付了房款併入住),但多未辦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4.從起因看,多源於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於原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5.從標的物現狀看,有的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

二、根據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的主體不同而認定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該條款

篇五: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

房 屋 買 賣 合 同

鑑於: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徵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願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願意購買上述房屋; 4、本合同項下房屋現屬於集體土地,暫時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以後集體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時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時,如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相關手續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乙方的購房款及房屋升值後收益款 。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給甲方;

第五條 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六條 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2、乙方承諾:真實地願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見證人:

日期:

買賣土地合同3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本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方式:。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協議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_____。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_____。

第六條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作為履行協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學習投資項目合同範本。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本協議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協議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協議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2)___________;(3)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協議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協議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協議;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協議。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協議,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協議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協議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協議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協議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協議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協議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協議,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比例尺1:使用説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包括協議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協議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協議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於綜合用地的,應註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佔的面積比例。

四、協議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於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並註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築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並具體説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商品購銷合同書範本。

五、協議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協議第二十條中,屬於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於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協議第四十條關於協議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協議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協議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協議,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協議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協議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協議所提出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本協議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協議項下宗地出讓方案經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協議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協議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協議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協議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4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和樹木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土地面積為平方米(折約畝)。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

第二條、轉讓方式

甲方將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三條、轉讓價格

土地的轉讓價為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土地出讓金、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萬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價款。

第六條、其他約定

1.在出讓過程中,甲方僅承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税等)。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九條、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5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和樹木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土地面積為平方米(折約畝)。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

第二條、轉讓方式

甲方將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三條、轉讓價格

土地的轉讓價為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土地出讓金、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萬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價款。

第六條、其他約定

1、在出讓過程中,甲方僅承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税等)。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九條、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年月日

買賣土地合同6

甲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丙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 ,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折 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 ,綠化率不少於 %,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 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 %,計人民幣 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合同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並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 天內支付;

第二期,付清餘款,計人民幣 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 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平方米(詳見 國用( )字第 號和 國用( )字第 號),抵押擔保的範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範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後 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 鎮 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税費返還及政策協調。項目開發結束並經審計後,項目淨利潤率超過 %的,超過部分淨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 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 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 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 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税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協商不成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合同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合同壹式陸份,三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買賣土地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並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_______天內支付;第二期,付清餘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範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範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税費返還及政策協調。項目開發結束並經審計後,項目淨利潤率超過_______%的,超過部分淨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税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買賣土地合同8

委託方(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居間方:(以下簡稱乙方)

居間方受委託方委託,雙方就居間方向委託方提供有關居間服務、顧問服務等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標的物

面積: )的轉讓居間服務。

第二條:居間方義務

1、居間方應積極認真地把委託方介紹給項目業主,並及時溝通情況。

2、居間方應積極努力做好居間介紹,協調有關矛盾,促成委託方與土地業主方簽訂合資或轉讓合同,促使交易成功。

第三條:委託方義務

委託方承諾一旦交易成功後,委託方即應承擔向居間方支付服務費的義務。

第四條:居間服務費

1、居間服務費的標準:

委託方與土地業主簽訂的針對本項目整體合資或轉讓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 ( %)。

2、居間服務費的支付辦法:

委託方與土地業主簽訂合資或項目轉讓合同,並實際支付土地款項後(包括定金),居間費按該合同簽訂的具體價格和付款進度同比例支付。

第五條:誠信原則

1、如果委託方與投資方在本合同委託期內,未能達成合作協議,沒有徵得居間方的書面同意,委託方不應再與該土地業主進行協商並簽訂合作協議,否則居間方有權請求委託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 居間方向委託方提供 土地(位置:

2、如果委託方以相關企業或子公司及一切轉投資公司的名義與土地業主簽訂本合同標的物的轉讓合同,居間方有權請求委託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託期)為180天(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居間方在此期間必須積極推動土地業主與委託方進行實質性洽談,並協助委託方和本項目業主達成實質性成交合同。

4、委託期內委託方未能與土地業主方達成協議時,委託方將不支付居間方任何費用。

第六條: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本協議共 貳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9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中介服務內容

甲方為乙方提供【獨家】【非獨家】中介服務,期限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促成乙方與【購買】【租賃】其房地產的當事人簽署【買賣】【租賃】合同後,乙方【需要】【不需要】甲方提供代理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户】【租賃登記】手續的中介服務。

乙方【同意】【不同意】授權甲方代為【預約辦理】【申請辦理】_________公證。

乙方【同意】【不同意】將房地產的鑰匙交由甲方代為保管以供查看之用。

乙方【同意】【不同意】授權甲方將房地產的鑰匙交予其他中介公司,以供查看之用。

第二條 房地產權屬情況

房地產地址:_________;建築時間:_________;房地產【建築面積】【套內面積】面積:_________。

房地產使用用途為【住宅】【寫字樓】【商鋪】【工廠】【其他_________】;性質為【房改房】【商品房】【其他_________】;房地產證證號:_________。

乙方房地產為【獨家所有】【共有】【其他_________】;【有】【沒有】抵押;【有】【沒有】被查封;【有】【沒有】出租。

第三條 價款、收款方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税費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條件發出要約邀請:

1.該房地產按套出售並計價,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範圍內。

2.該房地產以【建築面積】【套內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範圍內,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範圍內。

3.乙方同意收款方式:【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按揭收款】【其他_________】。

4.税費繳交方式【各付各税】【税費全部由買方/承租方支付】【税費全部由賣方/出租方支付】。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為乙方提供中介服務,有權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務費或要求乙方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2.甲方根據合同開展中介活動,為乙方房地產尋找【購買】【租賃】對象,經乙方【同意】【不同意】,甲方發佈該房地產的廣告,廣告宣傳費由【甲方】【乙方】承擔。

3.甲方必須對乙方房地產的資料進行核實。

4.甲方應當根據協議,帶【購買】【租賃】方察看該房地產,並將該房地產權屬情況如實告知【購買】【租賃】方。

5.促成乙方與【購買】【租賃】方達成【買賣】【租賃】合同。

6.為乙方提供房地產交易過户方面的諮詢。

7.甲方必須如實將交易進展情況通報乙方。

8.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信息資料。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向甲方詢問交易進展情況,甲方必須如實告知,不得隱瞞。

2.乙方必須保證所填寫的房地產權屬情況真實;向甲方提供相應的房地產資料;並保證本人對該房地產擁有完整產權或已取得其他業主的委託有權處置該房地產。

3.甲方為乙方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乙方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4.乙方應當根據合同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務費或支付甲方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5.甲方根據合同規定條件為乙方找到【購買】【租賃】其房地產的當事人後,應及時通知乙方並約定簽署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的時間,乙方應在約定時間內簽署房屋買賣合同。

第六條 中介服務費、協辦手續費給付

甲方促成乙方與【購買】【租賃】其房地產的當事人簽署【買賣】【租賃】合同的,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當日】【合同生效之日】【其他_________】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作為中介服務費。

甲方促成乙方與【購買】【租賃】其房地產的當事人簽署【購買】【租賃】合同後,乙方需要

甲方代辦房地產【交易過户】【入住手續並結清有關費用】【贖契手續】【租賃登記】【其他_________】手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協辦手續費。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乙方可以隨時取消委託或變更出售、出租條件,但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通知甲方取消委託或變更出售、出租條件前,甲方已為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中介服務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該費用不得超過中介服務費)。

第八條 法律責任

1.甲乙雙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_________。

2.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務費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為。

3.甲方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存在隱瞞或欺詐,致使乙方受到損失,甲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務費,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因乙方未能及時履行義務,導致甲方未能促成乙方與【購買】【租賃】其房地產的當事人簽署【買賣】【租賃】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_________,但不得再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 5.乙方與甲方介紹的客户私下交易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並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_________。

第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10

出賣方:____________(簡稱: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購買方:____________(簡稱: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村民委員會(簡稱:丙方)

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覆協商,甲方自願將本社土地畝一次性賣給乙方所有,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元(大寫:萬元正)。

二、付款辦法: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三、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後,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後果由甲、丙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五、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願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後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商業住宅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的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的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的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的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該期甲方負責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該期甲方負責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該期甲方提供所有轉讓文件。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的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______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六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六章 通知和説明

第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___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中介人(章):

住所: 住所:住所:

(簽字):(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帳號:

買賣土地合同12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自願將位於_________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農用耕地承租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的承租經營期限

該地承租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如果甲方承包期滿無法續約,甲方應儘量配合乙方的續約,如不能續約,甲方應承擔乙方的損失。

三、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該土地的承租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每5年調整一次,上漲10%。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

2、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干擾破壞。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徵用該土地,本土地租賃合同自行解除。乙方需按照實際承租的天數向甲方交納未支付的租金。國家的補償金甲方只有土地的收益,土地上一切

附屬物包括(動,植物,不動產)所有收益均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佔乙方的利益、如乙方在解除合同後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權在給予乙方的補償費中予以扣除。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所有的損失。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

律師見證: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13

出賣人(甲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保證本房屋無查封、無債務糾紛,無產權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一、甲方自願將其村證房位於_______市_______ 區______鄉______路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 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 拾_______ 萬_______ 仟_______ 佰_______ 拾_______ 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備註: )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_______元(¥: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户手續,待房產過户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範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

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其出售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合同簽訂日之後該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本合同簽訂後,甲方給乙方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和準建證,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交房之時,甲方應保證乙方房屋水通,電通,路通,並無任何質量問題。

八、違約責任

1 、甲方應當於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 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

逾期超過1 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向乙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2 、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

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

逾期超過1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10%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 、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未按承諾規劃建設或者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所有損失。

4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 、如因規劃部門導致房屋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積極配合,補償款為乙方所有。

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見證人: ____年__月__日

買賣土地合同14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乙方同意將位()村的土地,賣給甲方()使用,,雙方達成具體協商如下:

一.:乙方本着自願購買甲方土地原則,購買其土地位於,面積共平方米,約畝。

二:.期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土地費按每畝元計算,總額為____,

支付方式為

1:_________________一次性: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分期: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上協議在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後果由造成方負責.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買賣土地合同15

【案情】

20xx年10月黃屯村委會與連發鑄造廠簽訂一份《廠房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黃屯村委會將其在本村轄區內的佔地14畝的廢舊村辦鑄造廠區租賃給連發鑄造廠使用(合同所涉土地於20xx年取得了有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用途為工業用地),租賃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為2.5萬元,租賃到期後,連發鑄造廠在該租賃地上所新建廠房及大型設備折價變賣給黃屯村委會。20xx年10月,黃屯村新一屆村委會以《廠房租賃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處《廠房租賃合同》無效,並要求連發鑄造廠限期拆除新建廠房。連發鑄造廠則認為《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黃屯村新一屆村委會繼續履行合同。

【爭議】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租賃合同屬集體建設土地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關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該租賃合同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租賃合同屬集體建設土地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並未違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屬有效合同。因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立法本意是禁止農村集體農用土地的流轉,目的在於防止農民所有的農用土地的不當流失,而不是禁止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依法流轉。本案中,租賃合同中所涉廠房的用地屬農村建設用地,該租賃合同並未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要判斷本案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關鍵是要釐清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流轉是否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我國對於農用地的保護是非常嚴格的,在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分別作了規定。第二類是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經依法批准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包括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也可表述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第三類是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到底能否發生流轉,雖然我國現有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此卻未從根本上進行否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第三款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國發(20xx)28號)第十條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20xx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xx〕31號)第六項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等等。綜合上述及相關法律、國務院行政規定的精神,筆者認為,我國並沒有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合法流轉,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涵蓋的範圍不應包括原本就具有非農業建設性質和功能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對此條文的理解應做限制性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立法目的並非禁止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的行為,而是為了防止在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出現以土地流轉的形式將農用地非法變更為建設用地的現象,以貫徹維護我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護制度的立法目的。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忽略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分類體系,混淆了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與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區別,認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發生流轉用於非農建設的觀點有失偏頗。

本案中,該租賃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僅有利於盤活或發揮農村閒置地的功效為農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關於新農村建設政策。因此,筆者認為,該租賃合同不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還符合國家的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應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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