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狀買賣合同

來源:文萃谷 7.03K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訴狀買賣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訴狀買賣合同

訴狀買賣合同1

原告: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錢XX,總經理。

聯繫方式:代理人曾鏡同律師

被告:南寧XXX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訴訟請求:

一、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60000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原告自20xx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JDX(NZ)1005046(SB)的《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合同總價格為360000元的流量開關、液位開關及轉子流量計等設備。

《購銷合同》約定發生糾紛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購銷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貨款,尚欠原告貨款260000元。

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 20xx年10月23日,被告及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計劃》,內容為“經過三方詳細核對,由南寧XXX紙業有限公司及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貨款分別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經三方友好協商,現計劃如下的還款計劃,所有貨款397902.76元於20xx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別為兩月每月還款15萬元,最後一個月還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計劃》作出後,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貨款,到現在為止,被告仍欠原告貨款160000元,而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並沒有向原告支付過貨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等法律之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橫縣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訴狀買賣合同2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於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漢族,##軟件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市##區##鎮6號樓4單元602號

被上訴人:蔡某,男,1973年5月5日生,漢族,北京##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區##鎮##號樓##單元##號

上訴人因蔡某訴於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昌平區(20xx)昌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認定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於某應承擔個人所得税的事實是錯誤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實部分,我們需要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居間公司之間就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一系列細節約定。20xx年8月21日上訴人通過xxxx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合同時,上訴人多次反覆向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核實税、費項目,得到肯定的答覆是,賣方只有一套房產,並滿五年,不存在個人所得税,並且居間公司經紀人國xx親筆列出清單(證據四),及上訴人對國xx做的錄音證據三,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二)項關於出賣人承擔的税、費中都清楚的表明,出賣人應該承擔的税費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講,不會有個人所得税發生,這是出賣方以及居間公司給買受人的真實的意思表達,上述證據足以讓買受人相信,買賣合同中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中不包括“個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礎上,買受人在第六條(四)項買受人願意承擔出賣人應當承擔的税、費這一項的約定下,買受人願意承擔的税、費就是第六條(三)項下指明的第8項“契税”,和第六條(二)項下指明的第9項“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這才是上訴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達,也是買賣雙方關於《房屋買賣合同》達成合意的前提條件之一,也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該份《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關於税、費相關規定第(一)項之所以用羅列的方式清晰的表達所有應該繳納的税、費,並在(二)、(三)項繳納義務主體欄中通過填表“√”或“×”的形式約定清楚,就是為了防止合同出現歧義,如果關於“個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訴人所言,應該有上訴人繳納,那簽訂合同時就應在買受人承擔的税、費一欄中通過填表打“√”的形式寫清楚。通過對上述買賣雙方意思和語境的分析,以及相關證據的佐證,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深入調查簽訂合同的背景和了解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錯誤的機械套用《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條款,做出錯誤的裁判。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日期應該從20xx年10月26日起算至20xx年2月9日房屋實際過户之日止是錯誤的。我們認為在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上訴人有理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真實情況是,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雙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開始辦理過户手續時,中介拿出一些過户材料要求賣方簽字,賣方拒絕簽署《滿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證明》,並藉口上廁所,離開過户大廳,後始終沒有出現,當天無法完成過户。10月至11月,買方多次催促中介(國xx)解決問題,並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協商,中介説賣方應當簽字,不應該產生個税,另外簽署合同時,中介講,如果有清單之外的其他税費,中介會承擔,因此,買方沒有同意支付個人所得税。20xx年11月11日賣方在明知買方已經交付一半購房款,並將另一半購房款匯入賣方賬户的情況下,為了獲取不法利益,隱瞞不止一套住房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真實事實,採取欺騙手段,騙騙取中介和買方的信任,稱其房屋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達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發矛盾後,賣方不是採取積極的方式解決矛盾,而是通過律師來歪曲合同簽訂的原意,矇騙一審法院,騙取違約金和律師費達13萬多元,而一審法院根本沒有深入瞭解案件背後的真實交易意思,且沒有認真分析研究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草率做出錯誤判決。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賣方訴請的違約金是五萬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師費卻高達8萬元。在中國,當事人為了5萬多元利益,卻承擔8萬元的律師費案件是不是就這個案件出現了。而且一審法院根本沒有考慮到案件背後的真實交易情況,做出極其荒唐的判決,本案的判決結果,我們認為完全是一起賣方惡意不履行合同,律師參與挑起訴訟,法官極其不負責的草率錯誤判決。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的事實有結婚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公積金貸款補充協議》、查詢單、詳情單、收條、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我們認為,這些證據並不能證明上訴人有任何過錯,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過程中,上訴人始終積極嚴格履行合同交易義務,並完成了高達162.5萬的付款義務,(其中50%首付款按時付給賣方,剩餘50%尾款也通過資金監管方式按時匯入賣方賬户),其主客觀善意交易非常明顯,上訴人如此善意行為,不可能也不會為了4400元的個人所得税而使自己產生無法過户的風險,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做出錯誤的認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做出錯誤判決。我們認為在違約責任沒有劃清的情況下就適用《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上訴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都是積極和善意的,由於被上訴人的欺騙行為,為了促成交易,才導致過户失敗,責任不在上訴人。同時關於律師費一節,一審法院適用第九條(四)出賣人或買受人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除了依據本條前三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但賠償的律師費不應當超過房屋總價款的5%),如一方違約導致上述交易無法完成的還應賠償守約方向居間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講該條款是格式條款,有違公平誠信的原則,顯失公平。但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我們先不論到底誰是守約方,該條被上訴人主張的債權是多少,我們在判決書中並沒有看到,實際也不存在有債權的事實,20xx年4月8日上午11時,回龍觀法庭民事案件開庭筆錄第三頁第五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已經明確請求變更了訴訟請求,變更的結果是被上訴人主張違約金48750.00元、律師費8萬元。這和主張債權沒有任何關係,何來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的判決,且律師費開庭時被上訴人並沒有發生,是事後補證的,應屬無效證據,這點從一審20xx年4月8日開庭筆錄第10頁倒數第三行法官的問話中能得到印證,法官:“律師費必須要先交”,否則法院無法支持”。但是一審法官還是錯誤的支持了無效的證據。律師費的訴訟,我們認為也是被上訴人和律師合夥串通,試圖通過法院錯誤判決達到騙取律師費的目的,從整個庭審和上訴人交易的主觀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訴人的惡意。

最後,在一審判決書第二頁第二面倒數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錯誤的表述,“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户給原告蔡某”,而實際情況是“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户給被告於某”,第一頁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訴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頁第一面第9行判決“被告人於某給付蔡某違約金52162.50元”,連關鍵的金額都搞錯了。可見本該嚴肅的判決書,從認定事實、證據採信、到適用法律到判決書的表述都出現了嚴重的錯誤,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錯誤判決。

人民法院的審判應該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從一審法院這份漏洞百出的判決書上,法官的隨意性可見一斑!這樣的法官執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嗎?法治國家的目標能實行嗎,一次不公的裁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年月日

訴狀買賣合同3

張特律師

E-mail:[email protected]

原告:XX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93年11月9日 民族:漢 法定代理人:XX 性別:女 出生日期:1968年1月11日 民族:漢 住址:北京市XX區XX街X號宿舍樓XXX號

被告:XXX 性別:女 出生日期:XXXX年3月23日 民族:漢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XX街甲XX號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諾,與原告共同完成房屋產權過户的'相關手續;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金人民幣一萬元整;

3、本案訴訟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2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契約》。雙方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二手房(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小西天XXXXX號宿舍樓X層X號,房屋所有權證:X私字XXXXX號),被告承諾與原告共同完成房屋

產權過户的相關手續。房屋售價為二十五萬元整,原告於20xx年1月22日支付給被告定金五千元,餘款二十四萬五千元於20xx年1月24日支付給被告。被告收訖房款後即將XX街XX號宿舍樓X層X號及其房屋所有權證交付原告入住。時至今日,被告遲遲不與原告共同完成房屋產權過户的相關手續,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根據以上事實,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與原告共同完成房屋產權過户的相關手續,並賠償一萬元損失,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XXX

20xx年1月14日

訴狀買賣合同4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於20xx年12月 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將房屋返還原告。

2、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xx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編號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購買位於鄭州市金水區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2單元16層1602號房屋一套。該房屋建築面積為96.6平方米,總價款為881049元。其中,被告應在20xx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購房款271049元,剩餘610000元購房款被告應在20xx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另行約定:“逾期9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直至今日,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271049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餘的610000元的購房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河南省置業有限公司

  年月 日

訴狀買賣合同5

原告: 男,漢族,現年 歲,身份證號碼 現住徐州市雲龍區

原告電話: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電話:

第一被告: ,男,漢族,現年 歲,身份證號碼320### 現住徐州市銅山區 聯繫電話: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訴訟請求:

1、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 元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元

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和被告於20xx年12月15日簽訂了五金配件購銷合同,後又於20xx年2月18日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各種燈具)。雙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約定了燈具的數量、單價、合同履行方式及貨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時還約定了違約金。合同簽訂後,原告嚴格依據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貨安裝義務,合同履行完畢後,經雙方結算,五金配件實際總貨款是13838,合同簽訂時預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產品購銷合同實際總價款為117184.2元,預付貨款12000元,合同履行過程中支付貨款56200元,現下欠48984.2元。即兩份合同總價款為224022.2,被告共計給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雙方結算後,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立即支付貨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實上已經構成違約,依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總價款的3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7206.6元。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共計 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清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被告拖欠貨款不還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違約金共計 元。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屬無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拖欠的貨款及違約金,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附:

1、本訴狀副本 1 份

2、《買賣合同》複印件 份

3、收貨單複印件 份

起訴人:電話: 年 月 日

訴狀買賣合同6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x年x月14日生,漢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陽區舊圃鎮xx村委會某營村。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羅xx,執行董事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裁決不公,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服一審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所做的第一、二、三項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注:本案二審標的為13xx5x.53)

二、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審判程序違法,並直接導致本案裁判錯誤

發生在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並且同時針對本案中的涉案車輛的訴訟,本案是第三起,一審法院作出的()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的審判員之一便參與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審理。三起訴訟案件存在關聯性,審判人員依法應當迴避而一審法院卻並未迴避,這種做法是審判程序違法的表現,並且直接導致了案件裁判的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迴避了買賣合同的實質和關鍵事實的做法,導致事實不清。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之間“買賣合同”成立,並且買賣的標的物為車號雲G335××的貨車,那麼雙方之間(不是被上訴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買賣價款是多少?價值數十萬元的汽車買賣竟然連合同都未簽訂?買受人(上訴人)已付了多少錢?交款欠款是如何結算又如何認定?買受人還欠多少錢?既然未付清價款又是在什麼情況下交付標的物(車輛)?非親非故的買賣雙方怎麼連一張字據都未出具就交車了?……這些都是作為買賣合同案件的核心即關鍵事實,但是原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並未回答上述種種疑問。這屬於典型的事實不清。

2、原審法院迴避了訴爭車輛是生產、被上訴人公司無汽車銷售資質而昆明龍xx達汽車銷售公司具有銷售資質等事實,也導致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證實訴爭車輛是生產(上訴人提交的系列證據也證實這一點)。在一審判決中,一方面,生產的車輛是如何輾轉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貿公司又是否真實存在及具有汽車銷售資質,本案中並未查清這些疑問或對這些不合常理之處做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面,作為“出賣人”的被上訴人公司,本無汽車銷售資質(被上訴人也認可,只是一審法院迴避了這一點);而上訴人主張的車輛的出賣方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真實存在且具有汽車銷售資質(該公司x年後未年檢並不影響此認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審法院卻認定,生產於當地的訴爭車輛,是被上訴人這個無資質的公司從來源不清的湖北購進,在賣給遠在昭通的上訴人;而有資質的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不是銷售方。這當中的諸多不合常理的所謂事實該做如何解釋,原審判決不得而知?!只能説明事實不清和認定事實錯誤。

3、原審法院將被上訴人與xx經貿有限公司曾有過及正在進行的聯合造假行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買賣合同”中的賣出車輛、拖欠車款的“事實”,也屬事實不清和錯誤。

一是這兩傢俱有關聯的公司(被上訴人也認可)之間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來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證明,被原審法院認為“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雲G335××號車的合法來源及投保情況……”;二是這兩家公司將所謂x元的貸款私自改為13x元,這本是造假行為,原審法院卻認為“本院直接採信該判決已經查明的事實,被告向xx市農村信用社請貸款x元購買雲G3351x號車”;三是兩家公司共同偽造上訴人的簽名形成所謂三方的.“購車合同書”(這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原審法院僅僅只以“原告不能確認其上的簽名為被告趙xx所籤”輕描淡寫地一筆代過,也罷!

實際上,原審法院的上述認定漏洞百出:其一,兩家公司聯合進行的所謂“貸款”,一審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上訴人並不是貸款方,上訴人並不承擔還款的任何責任;其二,所謂“貸款”行為,該兩家公司,一家為借款保證人,一家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項匯入上拆人活期賬户後當日便“被全額轉入××公司賬户內。”一方面,説明上訴人的賬户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輕鬆地被劃款;另一方面,該××公司是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保證人,並不是本案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這到底該做何解?憑什麼最後又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購車款”?

4、原審法院迴避了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雙方之間存在的掛靠經營關係的做法,也導致事實不清。

本案訴訟之前,同樣是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號民事判決,已解除雙方之間的掛靠經營關係,這就説明,就算上訴人向xx市信用社“貸款”事實成立的話,那麼也是在掛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貸款,而要將此貸款認定為是歸還購車款的話,那麼就應有充足的實實在在的證據。但本案中,“買賣合同”的關鍵事實不清,當然談不上證據充分。

5、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提供的疑點重重的發票的真假進行鑑定的申請不做任何迴應或説明等的做法,以及對雙方的證據採取不同的審查標準,也直接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

三、上訴人已就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車輛是在昭通購買,一路開到掛靠被上訴人公司落户的事實客觀存在

現有必要對上訴人一審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認可的幾份證據分別作一下説明:

(一)、關於第一組證據《定車協議》、《售車售後服務合同》和承諾書。證實了三點:1、本案中上訴人是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經銷點購買車輛,已較為詳細地約定了定購車輛的配置事項,這符合案件的客觀實際;2、被告定購車輛的時間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車,不是在,接車時間為x年x月24日。3、承諾書由車輛售後服務的經銷商出具,其與《定車協議》一起共同證實上訴人是在昭通市購買的車輛。

(二)、關於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籤和合格證。“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籤”是汽車用户購買汽車的最主要憑證之一,是提供給用户上牌使用的,這當中左邊的數字“2”與證據一《定車協議》中載明車輛配置為康機2匹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證。證實車輛為上訴人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購買。

(三)關於證據三兩張收款收據,均是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與證據一的《定車協議》相印證。其中第一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5月2x日,這與證據一中的《定車協議》簽訂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x月24日也與《定車協議》中約定的“1x個工作日內交車”相一致,並且還證實了x年x月24日交付車輛的事實。

(四)關於證據四車輛通行費發票11張。

其中第一張發票(時間是x年x月2x日)是上訴人順便提供的,這是銷售單位於交車前所付(向上訴人進行報銷),嚴格地説並不屬於上訴人的支出,這一點,上訴人一審中已向法庭進行了説明,不料原審法院不僅未如實認定反而還以偏概全,認定“11份車輛通行費發票的時間與被告購車時間不符,故本院不予以採信。”客觀地説,不能僅憑第一張不採信便徹底否定後面的1x張。之後的第2—11張發票剛好證實了上訴人主張的於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買車後,一路將車輛從昭通途經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彌勒,一直開到落户的主張。為了更好地“還原”事件經過,上訴人現逐一説明一下:

第2張發票(為白色)證實x年x月25日11時15分從昭通昭陽區出發,1x時5x分到達小街收費站(屬嵩明);第3-5張發票(為藍色)證實同一天經過昆嵩高速到達昆明北郊烏龍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證實從烏龍收費站經昆明繞城高速公路至昆明東郊阿拉收費站,時間為x年x月25日1x時53分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綠色)證實x年x月2x日凌晨從昆明小喜村收費站進入昆石高速於該日凌晨2時3x分到半截河出口進入石林縣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車輛於x年x月2x日凌晨3時21分通過路南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證實於x年x月2x日凌晨4時3x分通過彌勒第一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x張發票證實於同日x時14分通過彌勒第二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1張發票證實同日x時x2分通過黃涼田收費站隨後到達事實。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費發票還證實是貨車(屬4型車),收費金額都與案件實際相符,與本案中的貨車通行的事實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組證實,所有的證據均證實上訴人在本案中的所舉證據是環環相扣,能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本案訴爭的車輛是上訴人在昭通購買,並從昭通提車後開到落户這一本案中的關鍵的客觀事實。

四、被上訴人作為一審原告並未就其主張向法庭進行有效舉證,所謂買賣合同的主張並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訴爭車輛系向其購買,但具體車輛買賣合同、買賣行為的過程,車款的支付等均無有效的證據證實。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審法院認可的證據:

1、關於兩張增值税發票,本不應採信。説幾個疑點:一是發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訴爭車輛不得而知,説明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二是“Dx2”的字樣是手寫上去的,這在機器打印的發票中是絕對不允許的,至少手寫部份無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並沒有蓋在右下角的“蓋章”處;四是無收款人、複核人簽字;五是為什麼出現兩張同一天開出的連號發票,無任何證據予以解釋;六是金額為1x4x元的發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計,税款應為1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15111.11元;七是結合以上這麼多疑問,按常理,國税局應當無法認證,但xx市國税局卻加蓋了認證章。故上訴人一審中強烈要求對這兩張發票的真假進行鑑定,但法院未對此進行評判,何況每張發票都印有x4位密碼,具備鑑定條件(對於税務機關來説,輸入此x4位密碼,便可認定出真假)。

2、關於湖北十堰xx工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疑點較多:一是隻有印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的簽字或蓋章且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無任何證據證實,順便説一句,上訴人一方曾通過網絡和114電話查號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該證明的內容不明,車輛來源是哪裏,是其生產還是從購進等不得而知;三是銷售給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關證據,不是一紙陳述,相關證據又在哪兒?四是兩張(不是一張)號碼相鄰的發票賣一輛車,原因是什麼,這不合常理且又無任何解釋;五是車輛是生產,xx人(不管是來自被上訴人或××經貿公司,還是來自昭通的上訴人)從湖北購買生產的汽車,不合常理。故該“證明”本不應採信。

3、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也不應採信。也列幾點疑點:一是車輛不是被上訴人所買,不是××經貿有限公司所賣,內容與本案事實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税1x%的税率計,税款應為3553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3x3.52元;三是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曾有聯合造假的事情發生,現該兩家公司之間在無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發生的反映買賣行為的銷售發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説,就算雙方的舉證存在瑕疵或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是在昭通購買後開到落户的主張得不到支持的話,那麼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應當予以駁回。

綜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審判決的確存在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並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二者是掛靠經營關係,被上訴人所訴稱的上訴人向其購買車輛,未支付車款的主張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上訴人向其購買了金額達2x萬餘元未付款或者一審法院所認定上訴人欠其x元的車款及42x5x.53元購置税、保險費等的觀點,不僅證據不足,而且嚴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訴人已對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已證實本案訴爭車輛系從昭通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是在昭通接的車,並開到落户,掛靠在原告單位經營。上訴人需要重點説明的一點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一方或者雙方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存在瑕疵從而不能認定當事人主張的話,那麼,被上訴人作為提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一審原告),其承擔着比上訴人更大也更嚴格的舉證責任。亦即,假設人民法院無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話,那麼也應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並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所有訴訟費用。

此致

紅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常明

訴狀買賣合同7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南京市白下區中山南路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男,漢族,1982年9月30生,住上海市長寧區天山西路________,電話: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貨款人民幣67686元,並支付該貨款自_____年12月31日起所產生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給原告;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年與被告建立起電子商品等貨物買賣合同關係,原告打款給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電子商品等貨物。_____年6月3日至_____年7月29日,原告先後多次向被告個人賬户打款共計127608元。被告收到款項後,僅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貨物,但不知何故仍有大部分的貨物無法提供給原告。

_____年8月5日,被告因無法向原告提供貨物,給原告出具欠條,申明於_____年12月31日前歸還原告貨款計人民幣67686元整。欠條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然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欠款。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具文起訴,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判如所請。

此致

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訴狀買賣合同8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__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__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被告從原告處購得元貨物,根據合同約定,付款時間是_____,但至今未付貨款。

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 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訴狀買賣合同9

原告:天津市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xxxxxxxxxxx

負責人:xxxxxxxxxxxx 職務:董事長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業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xxxxxx,郵編xxxx

負責人:xxxx 電話:xxxxxx

被告:zzzzzzzzz公司

住所:天津市xxxxxxxx

負責人: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業有限公司立即為原告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2、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從20xx年x月xx日至房屋產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的違約金,支付標準為總房款的10%/年(按約定),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3、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和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業有限公司(下稱“yyyyyyyyyy置業”)簽署四份《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天津市xxxxx樓底商四套,合同編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以下統稱“購房合同”),同日,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買賣雙方違約責任,並由被告zzzzzzzzz公司為被告yyyyyyyyyy置業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20xx年x月x日,原告按照約定將總房款xxx萬元支付被告,但被告yyyyyyyyyy置業至今沒有給原告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20xx年x月xx日,原告和被告yyyyyyyyyy置業簽訂《補充協議》進一步明確被告yyyyyyyyyy置業的違約事實和違約責任,被告yyyyyyyyyy置業應當賠償原告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和權益,直至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以上事實,有購房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預售款專用收據》、《補充協議》等證據予以證明。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依法被告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請求貴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此致

天津市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訴狀買賣合同10

原告:__________,男,漢族,出生:______,身份證號: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男,漢族,出生:______,身份證號: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______

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交付觀瀾時代國際花園天築x幢x單元x室房屋並辦理過户手續。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過户損失100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

20__年8月,原告與被告簽訂《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合同約定:______被告將觀瀾時代國際花園天築x幢x單元x室房屋轉讓於原告,合同第二條約定房屋總價為1670000元;第三條約定付款方式為20__年8月18日前支付首期款501000元至被告的銀行賬户,餘款1169000元申請銀行貸款,此款在實際交付房屋及完成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結算,並約定銀行放貸後5個工作日內憑房屋交驗單領取餘款;第四條約定待銀行放貸後5個工作日內交付房屋,雙方簽訂房屋交接單;第六條約定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原告有權按累計已付款向被告追究違約利息。

前述合同簽訂前,原告於20__年8月繳納了意向金20000元,前述合同簽訂後,該意向金即轉為原告税費;此後原告按約於20__年8月向被告的銀行賬户支付首期款501000元,並向興業銀行提交了抵押貸款申請資料。被告也已於20__年9月領取了首期款501000元;20__年9月,原告的按揭審批手續也已通過。此後,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於20__年10月向其又交納了房屋交易税費5萬元。但被告一直未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依法有效,被告不協助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且被告逾期過户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多方面的損失,造成了原告置業成本的增加,併為處理逾期過户事宜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等,因此被告還應賠償逾期過户給原告造成的各種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金______

  20__年12月23日

訴狀買賣合同11

原告***,男,漢族,生於1957年9月7日,住濟南市歷*******1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電話:*************。

原告*****,女,漢族,生於1957年4月9號。住濟南市歷*******號**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

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住所地濟南市經五路小*****號,電話:0531-********。

負責人:王振宇

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經五路小緯四路46號,電話:0531-********。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簽訂房屋買賣的合同無效。

二、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購房款298491元為基數,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與訴訟有關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

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系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20xx年5月14日,原告***、***與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編號:********),合同約定:兩原告購買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將要建設的`商品房(房屋面積共約122.27平方米,車庫約2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為*****元,兩被告應於20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支付首期購房款161098元,剩餘房款由兩被告辦理銀行按揭,被告應於20xx年5月1日將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據合同履行了付款義務,但是被告方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卻遲遲不履行合同,並以各種理由推辭。

後經兩原告調查得知: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所預售給兩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並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東**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濟陽分公司的欺詐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它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訴!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訴狀買賣合同12

原告:

被告: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伍萬零捌佰壹拾伍元整,¥50815元;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人民幣玖佰肆拾捌元整,¥948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暫計至20xx年3月11日);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以上合計¥51763元)

事實與理由:

被告有限公司於20xx年10月5日向原告下了一份訂購單,雙方約定的交貨日期為20xx年10月6日,付款方式為貨到30天內通過支票付款。原告根據被告所提供訂單如約向被告提供了仲丁脂、二甲苯、丁脂、防白水、CAC、甲酯、四甲苯、DMF、甲醇,共計33桶,交易總額為50815元。

被告就貨款於20xx年11月17日向原告開具了一張付款期限為十天的中國建設銀行現金支票,原告持支票去銀行轉賬時,發現被告的賬户餘額不足,根本無法清償貨款。被告的《採購單》和原告的《送貨單》系買賣合同,是原、被告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受法律保護,雙方應依法履行。現原告已履行了交貨義務,而被告卻一直拖欠貨款,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貨款,但截止起訴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貨款¥50815元。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後,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盼!

此致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x日

訴狀買賣合同13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女,漢族,現就職於_____________市勞教所第_____大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河北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剩餘房款_______元整;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__年9月10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擬建造的位於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__的一套面積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為聽楓苑t11號,交房日期為20__年5月1日之前。協議生效後,原告如約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總房款_______元。但是,被告卻遲遲沒有建造該房屋,超過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交房義務,導致原告的入住權利無法實現。雙方在合同第九條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逾期超過45日未能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儘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為止只返還給原告房款_______元,遲遲不予返還剩餘房款,未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訴狀買賣合同14

原告:___,男,漢族,出生,身份證號,住址,聯繫電話。

被告:__,男,漢族,出生,身份證號,住址,聯繫電話。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交付觀瀾時代國際花園天築_幢_單元_室房屋並辦理過户手續。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過户損失100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__年8月,原告與被告簽訂《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觀瀾時代國際花園天築_幢_單元_室房屋轉讓於原告,合同第二條約定房屋總價為1670000元;第三條約定付款方式為20__年8月18日前支付首期款501000元至被告的銀行賬户,餘款1169000元申請銀行貸款,此款在實際交付房屋及完成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結算,並約定銀行放貸後5個工作日內憑房屋交驗單領取餘款;第四條約定待銀行放貸後5個工作日內交付房屋,雙方簽訂房屋交接單;第六條約定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原告有權按累計已付款向被告追究違約利息。

前述合同簽訂前,原告於20__年8月繳納了意向金20220元,前述合同簽訂後,該意向金即轉為原告税費;此後原告按約於20__年8月向被告的銀行賬户支付首期款501000元,並向興業銀行提交了抵押貸款申請資料。被告也已於20__年9月領取了首期款501000元;20__年9月,原告的按揭審批手續也已通過。此後,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於20__年10月向其又交納了房屋交易税費5萬元。但被告一直未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依法有效,被告不協助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且被告逾期過户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多方面的損失,造成了原告置業成本的`增加,併為處理逾期過户事宜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等,因此被告還應賠償逾期過户給原告造成的各種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__年12月23日

訴狀買賣合同15

原告:_______________,女,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生,_______________人,住: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退還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款項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4,860元(xx年4月日至xx年2月28日,共700天);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於xx年7月28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購買被告開發的位於的'商品房,原告一次性交納購房款355,43元。

《合同》“第八條交付期限”(詳見《合同》第__頁)約定:“出

賣人應當在xx年3月3日前,……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至xx年2月28日,原告未收到被告要求原告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的書面通知。

鑑於以上事實,被告逾期交房700天(自xx年4月日至xx年2月28日止),依據《合同》“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詳見《合同》第____頁)約定:“……自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故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24,860元。

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望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需準備的立案材料:

1、起訴狀2份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份

3、被告工商查詢卡張(如法院要求,到薩爾圖工商局打印)

4、商品房買賣合同複印件份

5、交納購房款票據份

6、訴訟費42 、5元,可能還有其它訴訟費50元。

務必於xx年3月3日前立案交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