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新勞動合同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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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紅網《百姓呼聲》欄目特邀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就《勞動合同法》中出現的新內容進行解讀。

律師解讀新勞動合同法的特色

  解讀一:勞動者掌握終止合同主動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管在合同期內還是期滿,凡用人單位主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李律師分析説,以往當有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會先判斷該勞動者是否適合留下來,如果用人單位由於主客觀原因不再需要該勞動者,就可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將施行的新規要求,只要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論合同是否到期,都得給予勞動者補償,除非是勞動者在合同到期後主動提出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才可免於提供補償。

  解讀二: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之前的《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李律師説,但《勞動合同法》有新的規定,勞動關係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即建立,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解讀三:無固定期限合同自然成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外,若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或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未違反單位規定、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儘管法律規定工作10年以上的勞動者,可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訂立,單位出於利益考慮往往予以拒絕,容易導致勞動者就業的'不穩定。”李律師認為,新規實施後,無論勞動者是否提出,只要符合法定情況的,單位都必須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違反規定,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解讀四:勞動者可以“一女多嫁”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原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可以再同時與一家或多家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取得多份勞動報酬。也就是説,勞動者可以與2個或2個以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李律師介紹説,雖然目前存在一些勞動者在外兼職的情況,但這種行為在《勞動合同法》出台之前是不被法律認可的,勞動者只能與一個單位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為了儘可能保護勞動者權益,提高勞動者收入,新規允許勞動者在外兼職,不過對此規定了基礎條件,即不能對原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也不能違反原單位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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