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出讓合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農村土地出讓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村土地出讓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土地受讓方)與________鎮________村委會(土地出讓方)協商擬在________鎮________村流轉土地________畝,進行優質苜蓿種植,已初步達成合作意向。為確保合作事宜順利進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預付定金,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甲方交付定金30萬元整。甲方在收到定金後,應督促下________村委會(土地出讓方)立即開展土地流轉工作,並完成有關土地流轉合同及附件文件的簽訂工作。
二、本合同簽字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三、乙方(土地受讓方)履行約定義務,同東寨鎮下________村委會(土地出讓方)達成合作,並支付第一年流轉費的70%後,甲方應返還定金。
四、因東寨鎮下________村委會(土地出讓方)原因未能達成合作,甲方應將定金返還乙方;因乙方(土地受讓方)原因未能達成合作,乙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農村土地出讓合同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地塊編號為。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大寫: )(小寫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 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經甲方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元(大寫: )(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元(大寫: )(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大寫: )(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元(大寫: )(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 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户內。銀行名稱: ,賬户號: 。
甲方銀行賬户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轉讓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後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税)。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後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 在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日期:
農村土地出讓合同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經營權入股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當事人
甲方(入股方):
□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農户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經營主體類型:£自然人 □農村承包經營户 □農民專業合作社 □家庭農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公司 □其他:
乙方(受讓方):
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經營主體類型:□農民專業合作社 □公司 □其他
二、入股標的物
(一)經自願協商,甲方將 畝土地經營權(具體見下表及附圖)入股乙方。
序
號村
(組)地塊
名稱地塊
代碼坐落(四至)面積
(畝)質量
等級土地
類型承包合同代碼備註
東南西北
1
2
3
(二)入股土地上的附屬建築和資產情況現狀描述:
。
入股土地上的附屬建築和資產的處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
三、入股土地用途
入股土地用途為 。
四、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入股土地交付時間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股份分紅及支付方式
(一)股份分紅標準
雙方當事人約定入股土地所佔的□出資額 (大寫: )□股份數 (大寫: ) □其他: 。
雙方當事人選擇第 種股份分紅標準。
1.按股分紅。即根據□出資額 □股份數 □其他:
分配盈餘或者利潤。
2.保底收益+按股分紅。保底收益每畝每年 元(大寫: ),每 年調整一次保底收益。具體調整方式: 。
按股分紅根據□出資額 □股份數 □其他: 分配盈餘或者利潤。
3.其他: 。
(二)股份分紅支付
雙方當事人選擇第 種方式支付股份分紅。
1.按股分紅。乙方須於每年 月 日前分配(□前一 □當)年盈餘或者利潤。
2.保底收益+按股分紅。乙方須於每年 月 日前支付(□當 □後一)年保底收益 元(大寫: )。乙方須於每年 月
日前分配(□前一 □當)年盈餘或者利潤。
3.其他: 。
(三)付款方式
雙方當事人選擇第 種付款方式。
1.現金
2.銀行匯款
甲方賬户名稱:
銀行賬號:
開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股份分紅;
2.按照合同約定和乙方章程規定行使成員或者股東權利;
3.監督乙方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入股土地;
4.制止乙方損害入股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5.入股期限屆滿後收回土地經營權;
6.其他: 。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入股土地;
2.合同生效後 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發包方備案;
3.不得干涉和妨礙乙方依法進行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4.其他: 。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入股土地;
2.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3.經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並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其投資部分獲得合理補償;
4.入股期限屆滿,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
5.其他: 。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接受入股土地並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紅;
2.保障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和章程規定行使成員或者股東權利;
3.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允許範圍內合理利用入股土地,確保農地農用,符合當地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不得棄耕拋荒,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4.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入股土地,禁止改變入股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佔用入股土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入股土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入股的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5.其他: 。
九、其他約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資改良土壤 □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
□以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 □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其他: 。
(二)該入股土地的財政補貼等歸屬: 。
(三)乙方向 □繳納 □不繳納 風險保障金 元(大寫: ),合同到期後的處理: 。
(四)本合同期限內,入股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 。
(五)其他事項: 。
十、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合同有效期間,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甲方將合同終止日至入股到期日的期限內已收取的股份分紅退還給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繼續履行,股份分紅可以作相應調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滿後需要繼續經營該入股土地,必須在合同期滿前 日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如乙方不再繼續經營的,必須在合同期滿前 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並在合同期滿後 日內將原入股的土地交還給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入股土地時,乙方依法投資建設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處置方式:
□由甲方無償處置。
□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後,由甲方支付價款購買。
□經雙方協商後,由甲方支付價款購買。
□由乙方恢復原狀。
□其他: 。
十一、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 元(大寫: )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三)甲方入股的土地存在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四)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經營,致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五)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紅,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 元(大寫: )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賠償損失。
(六)乙方擅自改變入股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入股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土地經營權,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七)合同期限屆滿的,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原入股土地交還給甲方,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 元(大寫: )違約金。
十二、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附則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後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農户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農村土地出讓合同4
出讓方:
受讓方:
一、 於 年 月以 方式取得 地塊(地籍號: )土地使用權。本協議作為原出讓合同(編號: )的補充,具有與原出讓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據原土地出讓合同,該地塊土地出讓面積 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容積率為 。
三、經受讓方申請、出讓方同意,該地塊土地用途調整為科教用地(科技研發),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均不發生變化。(如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發生變化,該條款相應調整)
四、該地塊為自用型科教用地(科技研發),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銷售。(針對自用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可部分分割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但分割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的建築面積不得大於地上總建築面積的50%,其餘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五、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分割轉讓,須滿足以下條件:(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1、地塊所有項目已竣工驗收;
2、初次轉讓及再次轉讓對象必須為科技研發類企業或機構,必須符合園區產業政策,且不得為自然人;初次轉讓及再次轉讓的對象,均應經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審核並書面同意;
3、分割轉讓後的受讓方利用土地及房屋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所有條件。
六、經評估審核確認,該地塊用地條件調整應補交出讓金總額為 萬元。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當日,受讓方須向出讓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七、土地出讓年限及土地出讓起算日不變。
八、受讓方須在 年 月 日之前開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超過約定開工時間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可以向受讓方徵收相當於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期竣工的,每日按未竣工部分土地面積對應的土地出讓金的0.5‰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超過約定的竣工日期滿1年未竣工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未竣工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竣工遲延的除外。
九、受讓方必須按照科教用地(科技研發)用途對地塊規劃建設和使用,不得作為商業、辦公、住宅等經營性用途使用。根據 文件,受讓方在土地開發建設及使用中須接受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監管,如涉及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須按照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如擅自改變土地及地上房屋用途,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出讓方有權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雙方違反上述各自義務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支付 的違約金。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
十三、本協議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出讓方:(章)受讓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方):
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