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鑑定

來源:文萃谷 3.21W

勞動合同鑑證概述
  但勞動合同的鑑證不是必須的,是否鑑證與勞動合同的效力無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以勞動合同未經鑑證為由不受理相關的勞動爭議。勞動合同鑑證,是指勞動行政機關對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程序及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備性、可行性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確認的法律行為。在我國,鑑證是對勞動合同確立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的證明,是國家對勞動合同實施有效管理的一種辦法。一般採取自願原則。但是,為了保證勞動合同的合法有效,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辦理鑑證勞動合同的手續。
編輯本段勞動合同鑑證的程序和要求
  (1)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簽訂後,當事人雙方要親自向勞動合同鑑證機關提出對勞動合同進行鑑證的`口頭或書面申請。用人單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託受權代理人,如勞資處、科長或其他工作人員,但必須出具委託書,明確授權範圍。申請勞動合同鑑證的當事人,應當向鑑證機關提供下述材料:   1)勞動合同書及其副本;   2)營業執照或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資格證明;   4)被招用工人的身份證或户籍證明;   5)被招用人員的學歷證明、體檢證明和《勞動手冊》;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2)鑑證機關審核:鑑證機關的鑑證人員按照法定的鑑證內容,對當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書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在勞動合同鑑證過程中,鑑證人員對當事人雙方提供的鑑證材料,認為不完備或有疑義時,應當要求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核實;鑑證人員有權就勞動合同內容的有關問題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於內容不合法、不真實的勞動合同,鑑證人員應立即向當事人提出糾正:當事人對鑑證人員的處理認為有不當之處時,可以向鑑證人員所在的勞動行政機關申訴,要求作出處理。勞動合同鑑證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鑑證機關交付鑑證費。   (3)確認證明:勞動合同鑑證機關經過審查、核實,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應予以確認,由鑑證人員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名,加蓋勞動合同鑑證章,或附上加蓋勞動合同鑑證章和鑑證人員簽名的鑑證專頁。
編輯本段勞動合同鑑證審核的內容
  勞動行政機關鑑證勞動合同時,主要從三個方面審查合同的合法性:   (1)資格審查:主要是審查勞動合同關係雙方的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以及各自的代表(或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權限是否有效、合法;   (2)行為審查:主要審查勞動合同關係雙方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雙方是否在完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合同,雙方簽訂的合同有無損害第三者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3)內容審查:主要是審查勞動合同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查勞動者年齡、身體狀況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審查用人單位的資產狀況是否能支付勞動者全部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公平;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形式是否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準確等。
編輯本段勞動合同鑑證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合同鑑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   第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鑑證機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鑑證工作。勞動合同鑑證的具體工作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承辦。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勞動合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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