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定勞動合同

來源:文萃谷 2.59W

問:打工者在外出打工的過程中發生了工傷事故,造成身體殘疾,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希望用人單位給予賠償。但由於種種原因雙方始終未簽定勞動合同。現用人單位以此為由拒絕承認雙方之間存在着勞動關係,拒絕對該工傷事故進行賠償。1)這樣的官司該怎麼打?2)會得到多少賠償?

未簽定勞動合同

答:1)上述案情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必須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進入訴訟程序。

對於上述彙總的案情,解決的關鍵在於取證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必須提供支持其請求的相應證據。只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且造成勞動者受傷的事故確屬工傷事故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由於雙方沒有簽定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又極力否認存在着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相應的舉證便較難實現。比較可行的辦法是求助於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請求他們調查此事,取得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同時進行工傷鑑定,取得該事故確屬工傷事故的證據,以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

2)在證實確屬工傷事故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負責支付傷、殘勞動者的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數額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喪葬費,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2007年8月大學畢業的小王應聘到一家公司做銷售支持工作,招聘時單位口頭答應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月薪800元,試用期滿後開始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但是,試用期滿單位並沒有跟他籤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而是多次推脱。因為大學畢業生找份工作並不容易,小王一直忍耐,半年過去了,小王還是沒有與公司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後小王要求辭職,並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等,公司領導根本不承認當初對他有任何承諾,小林一氣之下直接把公司“告”到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上述案例,是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目前,由於《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和實施,很多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步增強,像未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尤為突出。
但是大家對這個規定僅僅是作了一般字面瞭解,而缺乏深入的理解。在要求“雙倍工資”維權的過程中,遇到許多新的問題,而不知道如何處理,對此,結合北京振邦律師事務所勞動爭議諮詢中心所代理的上百個案例,對這個問題筆者張律師作一個歸納和整理,希望能對大家能有一個幫助。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的依據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原則上都要適用該條法律,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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