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土地合同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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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土地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買賣土地合同集合15篇

買賣土地合同1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自願將位於_________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農用耕地承租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的承租經營期限

該地承租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如果甲方承包期滿無法續約,甲方應儘量配合乙方的續約,如不能續約,甲方應承擔乙方的損失。

三、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該土地的承租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每5年調整一次,上漲10%。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

2、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干擾破壞。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徵用該土地,本土地租賃合同自行解除。乙方需按照實際承租的天數向甲方交納未支付的租金。國家的補償金甲方只有土地的收益,土地上一切

附屬物包括(動,植物,不動產)所有收益均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佔乙方的利益、如乙方在解除合同後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權在給予乙方的補償費中予以扣除。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所有的損失。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

律師見證: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宗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年,拿到時間 年 月 日。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宗土地擁有證書有 等標準合法證件。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xx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三章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永久,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契税、手續費由方承擔。

備註: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當日,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備註: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一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餘部分,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首付: 元 ,每期支付 元整,直至付完。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貳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叁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3個月的,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 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 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將本出讓土地使用權交給受讓人,出讓人在自有土地承包面積地內劃撥 平方米。補償給受讓人,土地出讓金按此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後續出讓手續出讓人必須協助受讓人辦理。

第六章 説明

第十五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惠州市本地法律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二條 備註: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電話: 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3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土地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土地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出讓公證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

乙方確認:自願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宗地四至為:_________________東至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條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約每畝,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或者分期)付清。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該合同生效後,甲方對該土地一切權利歸屬乙方。

第六條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須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須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同意當日將該土地一切權利轉給乙方,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公證人執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協定一致同意共十條,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公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4

買賣項目:________________企業

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

根據買受人和賣受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具體項目出賣金額明細如下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以出賣方式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將屬於_______________位於________________企業,以現金交易形式出讓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其中所含買賣項目明細如下:

(1)企業土地

企業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畝(實際為__________畝),價格_______________萬元/畝,合計:_______________畝_____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___萬元。

(2)交通用具

1、_______________轎車_____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_____萬元;

2、_______________轎車_____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萬元;

3、__________貨車兩輛: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萬元/輛,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輛=_______________萬元;

(3)廠房、辦公室合計_______________萬;

(4)燃料__________萬元;

(5)機械_____________萬元。

以上五項總合計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2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須按以下方式按期付款:

付款方式按總價50%付出,應本人週轉經濟不到位,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已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整給賣受人_______________,在50%剩餘款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包括車輛_______________萬一次付清_______________萬元,總價剩餘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清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3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給賣受人,買受人已付給賣受人所有的款,賣受人有權一律不予退款給買受人,並同時收回本公司的一切財產。

買受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到時賣受人_______________按賣公司手續辦理全交給買受人_______________名下。

關於公司所有員工由買受人_______________處理,包括過户費用一切由買受人_______________承擔。

賣受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5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雙方就房屋所有權(包含房屋之上土地使用權)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資信守:

1、甲方自願將其由_____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出售給甲方的以下房屋,以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伍拾柒萬圓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1、1、房屋座落: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___村新區。

1、2、房屋共3層,建築面積約170—180平方米,門牌號為34幢21號。具體房號及面積以交付時的實際房號及面積為準。甲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之前,甲方未在該房屋及附屬土地之上設定抵押權、地役權等影響乙方使用該房屋的行為。

1、3、本協議簽署之日,乙方已實地查驗上述房屋,對該房屋的來歷、土地性質、建造質量、座落、周邊環境、道路、瑕疵問題等情況已充分了解,並自願購買。

2、房款支付方式: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定金人民幣柒萬元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人民幣叁拾壹萬伍仟元整(該款項直接由乙方支付至寧波市鄞州區五鄉鎮明倫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剩餘購房款壹拾捌萬伍仟元(180000元),在甲方將上述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之前(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賬户(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在簽訂本合同時,前兩筆款項乙方已付清。

3、鑑於目前政策,該房屋無相關不動產權證,也無法辦理不動產權證過户手續。若將來國家政策調整,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甲方承諾在接到乙方通知後及時配合辦理,但相關税費或補繳費用等一切費用支出都由乙方承擔。

4、上述房屋交付之後,該房屋及附屬土地之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歸屬於乙方。該房屋及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漲跌與甲方無涉。若遇將來該房屋及其所附土地的拆遷或徵用,所獲得的拆遷、徵用補償等權益都由乙方享有,同時所需支付的費用也由乙方承擔。甲方只負責配合乙方辦理相關的拆遷、徵用手續。

5、本合同雙方都應遵照執行,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需按照定金罰則規定向守約方支付違約賠償款項。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中間介紹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6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三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五章通知和説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六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土地合同7

甲方:

乙方:

經村委會研究決定並由村名代表大會通過及公示無異議,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規定,本着公平公正自願的同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甲方集體所有的廢棄閒置的石灰窯及周邊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轉讓給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為50年,到期後乙方優先擁有使用權。

二、轉讓價款: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現無經濟條件修村內東三條村裏(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負責拉砂石料鋪墊三條路的路面,經甲方書面驗收合格後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價款,今後路面在損壞與乙方無關,乙主並保證路邊溝暢通,經甲乙雙方確認此施工工程價款為五萬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間,如遇到村民阻擋,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無效,視為乙方上述第二條約定履行完畢。

四、此轉讓的標的物在轉讓給乙方使用期間,出現任何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不了,導致乙方無法使用此標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內容及價款賠付給乙方,但必須經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間,乙方在標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標的物應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使用,甲方將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價賠償給乙方,並賠償因此給乙方帶來的所有損失。

六、此標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費用由甲方負責,如甲方無法辦理標的物的合法手續,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的內容及價款賠付乙方。

七、如此標的物被國家徵用,所得的賠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及村民無關。

八、乙方在使用期間內,對轉讓標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動,(沙石廢土)乙方有權處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後,甲方如將此標的物轉讓給第三方,則甲方將按價賠償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資。

十、乙方在使用期間內,有權合法轉讓標的物的使用權,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二0 年 月 日

買賣土地合同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甲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乙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願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________,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約

第四條土地費按每畝,總額為大寫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六條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應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___份,公證人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公證人(簽字)

年月日

買賣土地合同9

甲方:

乙方:

甲、乙方經協商,就轉讓甲方位於 農村土地 畝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同意支付 萬元土地使用費受讓現有甲方所有土地使用、經營權 年。

2、甲方在出讓該土地使用、經營權後,應按立即將該土地交付乙方。在現有甲方使用年限內,全部轉讓給乙方.使用年限到期後,如乙方需要甲方繼續與村委會簽定土地使用合同時,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辦理,乙方不再支付相關費用.

3、今後乙方需要甲方協助辦理該土地所有相關的事宜時,甲方均不得推諉、拒絕、拖延等情況,否則必須支付該轉讓金雙倍的罰款給乙方,並且賠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4、甲方向乙方承諾,現轉讓的土地屬於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現第三人追索的事宜出現,需雙倍支付乙方給付的土地轉讓金及賠償相關損失。

5、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籤定後,乙方先支付 萬元給甲方。餘款在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好相關轉讓手續後,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

6、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民委員會存檔一份。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買賣土地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並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_______天內支付;第二期,付清餘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範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範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税費返還及政策協調。項目開發結束並經審計後,項目淨利潤率超過_______%的,超過部分淨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税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買賣土地合同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土地出讓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土地受讓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出讓公證人):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願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四至為: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西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 ;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條 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約每畝,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 (一次或者分期)付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該合同生效後,甲方對該土地一切權利歸屬乙方。

第六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須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須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同意當日將該土地一切權利轉給乙方,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公證人執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定一致同意共十條,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土地合同12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範圍的限制,並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範與效力規範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於此類問題的複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 集體土地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隨着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湧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 ,並未把佔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範圍,不能不説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於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着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築於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築於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 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並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於向社會銷售並移轉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於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於經濟學,其着眼點在於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係上,普遍採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歸屬於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並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 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説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着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着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湧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於農用地。其三,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後,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並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 可以説,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並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並不斷髮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於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 其實質仍擺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徵為國有後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説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並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麼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於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並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後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於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於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對於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説認為,由於《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合同無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於《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

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裏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於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説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願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 基於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二)合同有效論的依據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後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裏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 ,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裏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徵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説,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於“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 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範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後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於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屬於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並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

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於違反效力性規範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並不必然無效,只是屬於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範圍而已,但此種結果並不必然及於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捨。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

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説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説,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並不構成影響,那麼,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衝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 法律的正式淵源並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範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願。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於《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於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後的房屋才被用於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説,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羣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羣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並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 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於行政機關的執

買賣土地合同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甲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乙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願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________,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約

第四條 土地費按每畝,總額為 大寫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六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應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___份,公證人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公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買賣土地合同14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位於 的 平方米的土地轉讓給乙方

甲方不干預乙方對該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總面積為 平方米。實際方位 。

第二條:歸屬問題

該土地轉讓成立後,甲方必須將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益移交給乙方,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1,永久使用權; 在該土地範圍內建築房屋; 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後的賠償款(限於政策因素,甲方應無條件助乙方獲取該權益);

2, 繼承、再次轉讓及與它人置換的權利。

第三條:轉讓費及付款方式

1、該土地轉讓費共計 元(大寫: )人民幣。乙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先付 元(大寫: )人民幣。

2、其餘款項在 年 月 日前交清。

第四條、雙方權益、義務

1、甲方一次性收取人民幣元轉讓費後,不再收取任何費用。甲方應確保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為其所有,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證據證明其為土地所有人並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2、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為家庭單位所有,轉讓成立後甲方任何家庭成員不再享有該土地權益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

3、乙方在使用土地時若需要辦理手續時,甲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如有違約行為,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本協議由村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場見證。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畫押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共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土地合同15

甲方:乙方:

甲方買地方 乙方賣地方

乙方李訓安現有土地一塊賣給甲方鄭先鬆,具體訂立土地買賣合同如下:

一、土地界線:

兩邊從老張的地基界線到東邊的溝渠幹23.5米(西邊到東邊的界線),從南邊鄭先鬆的後牆到北邊二吧的田界14.6米(西邊從南到北的界線),從南邊小郭的後牆到北邊二吧的田界18.5米(東邊從南到北的界線)。

二、土地價格:以上土地買賣價格為伍萬元整。

三、合同條件:甲方從買土地即日起,乙方無權干涉甲方的使用權和變賣權,甲方所買的土地,永遠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對此土地改變主意,無論國家徵收或甲方又賣給他人,乙方都無權干涉和敲詐他人,不管以後的土地價格升值或貶值雙方都無權干涉。甲方所買的土地不管北邊還是東邊的路甲方都有使用權。(但乙方有權干涉甲方把土地賣給甲方鄰居的郭定軍)。

四、以上土地買賣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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