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

來源:文萃谷 4.73K

趙先生今年42歲,在某大型企業工作了22年,與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年年初,競聘部門經理一職時,趙先生落選,和趙先生同一部門的李先生競選成功。李先生當上經理後,對趙先生的崗位進行了調整,趙先生被調到了後勤。上任新崗位後,趙先生的獎金大幅縮水。趙先生多次要求回到自己勝任的業務部門工作,均遭拒絕。趙先生提出辭職,單位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出趙先生跑業務多年,積累了大量的客户資源,如果趙先生堅持要走,那麼必須承擔違約責任。為此,雙方發生爭議。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規定勞動合同的具體終止日期,並且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不出現,就可以一直履行下去。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無論訂立的是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趙先生遇到的問題不符合以上兩種情況,因此趙先生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劉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了勞動合同


買保險是必須的,如果沒有買,根據勞動法: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