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籤勞動合同被終止勞動關係是否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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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某於2014年2月11日入職某公司,2014年2月20日,該公司的人事書面通知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葉某擔心簽了合同後會束縛自己找更好的工作,於是拒絕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3月10日,公司以葉某拒籤勞動合同為由,書面通知葉某終止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係。葉某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拒籤勞動合同被終止勞動關係是否獲補償

【案情微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本案中,葉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有權終止與葉某的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葉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拓展閲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以看出,當出現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終止的,無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因勞動者拒籤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的,不僅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同時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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