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出租合同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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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出租合同訴狀1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環境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餘杭區閒林街道閒興路23號。

解除房屋出租合同訴狀

法定代表人:朱經德,公司總經理。

被告:杭州育福龍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餘杭區閒林街道閒興路23號一層、二層。

法定代表人:衞兵強,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騰退租賃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6977.74.9元(第一年租金56115.12元、第二年租金70862.62元,暫計至20xx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騰退房屋之日)、利息5417.44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1071.44元,暫計至20xx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騰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64493.41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計算,暫計至20xx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0日止”;“年租金為251115.12元,第三年起租金遞增10%,第五年後每兩年根據市場的變化調整租金,租金的增減幅度在10%以內、協商解決”;“租金為一年一付,且先付後用。首期支付為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一次

性付清,以後提前半個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雙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並且時間已超過30天的,原告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後,被告未能依約履行義務,經原告方多次催討,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56115.12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別在20xx年4月10日、5月31日和6月27日書面發出了催討函和律師函,但均催討無果。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出租合同訴狀2

原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

二、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人民幣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費人民幣12,000元(暫計至20xx年4月20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產生的水、電和燃氣等費用(暫計)人民幣60,676.68元(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所佔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2,290.86元(20xx年01月至03月的費用,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佔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飯店)店鋪經營需要而與原告簽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於松江區XXX鎮XXX北路XXX號、XXY號和XXZ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被告林XXX、葉XXX。該房屋的租期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其中,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為免租期。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36,000元(叁萬陸仟圓整),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變。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租金按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被告於本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租金,以後支付時間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則每日按應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違約金。此外,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合同簽訂後,被告在租賃期內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電、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催討後,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因此,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於20xx年4月09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出租合同訴狀3

原告:易輝清,男,生於1946年03月04日,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 ,公民身份證號碼:5122271,聯繫電話:。 被告:石楚軍,男,生於1987年01月15日,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 ,公民身份證號碼:5002371,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2、判令被告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60000元(大寫壹拾陸萬元);3、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84000元(大寫捌萬肆仟元)。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6月29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於巫山縣高唐街道淨壇二路236—238號2至8層住房,建築面積約1600平方米,租賃期共5年,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8月1日止,年租金為28萬整(大寫貳拾捌萬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轉讓;2、乙方在租賃期間不交租金、拖欠租金;3、乙方在租賃期間有違約行為的。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後,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20xx0元租金,剩餘160000元租金至今未向原

告支付。20xx年9月初,被告在未經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將2—4層承租房轉租給第三人,並向第三人收取高額租金。原告知其後,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並向其支付拖欠的160000元租金,被告都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辭。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6條、第8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巫山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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