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合同協議書

來源:文萃谷 1.26W

甲方(出讓方):遂寧市安居區西眉鎮金螺土地流轉農民專 業合作社

土地流轉合同協議書

地址:遂寧市安居區西眉鎮金螺村九組、十組

乙方(受讓方):袁敏

地址:遂寧市文成街住建局宿舍南樓1-1-1號

身證號碼:510902197210198865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辦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本着自願互利、 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甲方採用租賃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

乙方將流轉土地用於建設標準化生豬養殖繁育基地及其他種養殖。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時期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14年,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臵、面積。

甲方將承包的耕地62.583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位於遂

寧市安居區西眉鎮金螺村九組、十組,東、南、北至坡腳為界,西至九組社道路邊沿。其中:14.819畝、乾田5.55畝,土42.214畝。

五、流轉價款、支付方式及時間

合同雙方約定,按甲方土地黃收成的價折成現金支付土地流轉費,黃谷價格經每年1月l 日周家黃谷統一收購價為準。雙方約定:同乾田、土均按每畝500斤黃谷支付。第一年土地承包費在2017年9月1日至10日一次性付清當年土地流轉費用(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有31 日止,同時代付原垚鑫公司拖欠兩年承包費其中一年的承包費(2012捷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租金:52426.72元)。第二年乙方支付土地流轉費時,同時代付原垚鑫公司拖欠的兩年承包費中的第二年的承包費(2017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1年度的土地租金,黃谷單價為1.35元,租金為50554.341元)流轉土地的農業税費由甲方承擔,合同到期滿,乙方以流轉土地上的全部固定資產作為抵押土地復耕費用。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l、權利:(1)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轉費;(2)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流轉的土地;(3)國家對農民的惠農政策各種補貼由甲方領取享受;(4)甲方有權利監督乙方在所流轉的土地上有、無非法經營現象。

2、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協調解決本組內和承包户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

生產經營活動,幫助乙方維護本轄區的治安。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l、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2、義務:乙方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從事生產品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流轉費,對流轉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擱荒、對流轉的耕地(林地及其他等)進行有效保護,不能依法保護所造成的損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2)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解決甲方就業人員;但甲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乙方的規章制度,如有違反乙方規章制度的,乙方有權解聘所用甲方人員。

3、租賃期滿後,遵守市場規律、參照周邊土地當時市場價格的前提下,乙方享有優先續租權。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1)經當事 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2)國家重點工程和場鎮開發用地;(3)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調整;(4)因不可抗拒自然因素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的責任

1、甲方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全部經濟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的;(2)乙方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給甲

方居民造成生活困難,由乙方賠償甲方經濟損失20 萬元。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鎮)農業經營管理部門調解,不同意調解或調整無效的,雙方協商上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庭(法院)起訴。

十一、排污及治理

由乙方負責涉及污染的排放的治理和一切事情,包括污水處理的硬件軟件設施修建必須達到國家統一的環保標準,如化類池、沼氣池等,若出現污染問題,乙方負全部責任。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十三: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鄉鎮農業 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留存二份(鎮政府和村委會)。自甲方、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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