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土地徵用合同
甲方:鬆桃三和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楊家灣錳礦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松桃縣冷水溪鄉趙家溝 (以下簡稱乙方)
因甲方生產需要佔用乙方土地,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甲方佔用的 地,按松桃縣政府通過的【2017】10號文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地標準為 元;
二、乙方自願將(地名) 的 地,面積 ,有償轉讓給甲方用於堆沙、建房、修路等;
三、一次性轉讓金額: 元,大寫金額: ;
四、轉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長期使用至楊家灣錳礦開採結束為止,公司不得轉給其他人,且歸乙方所有,在轉讓其間,甲方有權依法使用上述土地,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干涉;
五、乙方將其所轄地塊轉讓給甲方後,應協助甲方做好相關工作,包括界限、勘定及維護,阻止其他人侵入所轄地塊,若該地塊轉讓前乙方與他人有任何糾紛或矛盾,乙方應自行負責解決並承擔責任;
六、乙方代表聲明趙家溝村委授權其簽署本協議,且已完全瞭解本協議的內容,若無權簽署本協議,乙方代表應承擔所有法律責任,並保證本協議得以完全履行,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趙家溝村委一份,存檔一份經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不得違約,否則按合同法處理。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趙家溝村民委員會:
年月日
建築土地徵用合同 [篇2]
甲方:敖勒召其鎮馬場井村委會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鄂托克前旗公路管理段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提高公路養護管理水平,保障農村牧區公路安全暢通,乙方因鄉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公路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之規定,並結合實際,就鄂托克前旗公路管理段馬場井公路養護管理站建築、生活用地土地徵用事宜,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位於敖鎮馬場井村(三二線5公里+ 240米處北側、東側)的.兩塊土地由乙方徵用。
二、徵用面積:乙方徵用土地總面積為 22畝(其中公路北側2畝、公路東側20畝),其位臵與四至界線範圍見本合同附圖所示,且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三、徵用期限:柒拾年(70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徵用費用的支付方式:
乙方徵用甲方的土地,一次 性 支 付 甲 方 土 地 徵用費60000元(大寫陸萬元)。並由乙方給現土地承包使用權人建設磚混結構住房90㎡,建設標準化養殖棚圈一處。
五、該土地徵收後,使用權歸乙方。在徵用使用期內,該徵用土地地表和地下開發開採的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乙方規劃使用所徵用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乙方的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如因甲方阻撓而致乙方不能正常行使權利的,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六、徵用期滿後,就乙方在該土地地表的建設情況,根據當時的政策、法規及市場價由甲方收回。
七、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雙倍徵用費的違約金。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九、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嘎查(村)委員會
法人代表(簽字):
村民代表簽字:
乙方: 法人代表(簽字):
協議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