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賃合同登記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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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所需材料(修改版)

上海租賃合同登記相關資料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所需材料

一.租賃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賃期限過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須填全部產權人,可以委託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權委託書。

3.手寫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雙方應寫明房屋座落詳細地址、門牌、室號,租賃類型(出租或轉租)、 出租人(即產權人)與承租人姓名、聯繫電話、身份證號碼、租賃面積、租賃期限、租金、雙方違約責任 、及需補充説明的情況。(注:提供的租賃合同需收原件)

4.租賃合同通過中介機構辦理,並由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登記備案的需要:中介機構印業執照複印件或機構代碼證 複印件加蓋公章,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產權人的身份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全部到場,不到場的寫委託書)

要求:

1.出租人為公司需提供: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沒有身份證的孩子,户口簿複印件。(户口簿首頁,當事人身份證一頁)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全部到場,不到場的寫委託書)

要求:

1.一張身份證正反面覆在一張紙同一面上。

2.沒有身份證的孩子,户口簿複印件。(户口簿首頁,當事人身份證一頁)

四.房產證複印件(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要求:

1.主要產權證編號一張,房屋地址、產權人、房屋面積一張,平面圖一張。不明白的話,就整本複印下來。

2.租賃合同上的租賃地址與房產證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證明

3.全部產權人死亡的或其中一個產權人死亡的,房產更名後,再行辦理。(死亡證明不再受理)

4.非居住類房產證、軍產不予辦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場,簽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場的,委託書委託辦理人全權辦理居住證相關業務,承租人到不了場, 同樣出具委託書。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場,依然需要雙方身份證原件及產權證原件。

備註: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簽字。材料不齊全,不予辦理。

2.中介機構代辦,需房東、房客委託書並公證。

3.人均租賃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積低於5平方,不予辦理。羣租不予辦理。

4.若是轉租,提供二房東和房客一套材料及書面同意轉租同意書。

5.變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雙方身份證複印件。(變更租賃期限,租金)

6.延續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雙方身份證複印件。(辦理時間最好在合同結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需要提前終止協議、雙方身份證,到街道辦理註銷,否則後繼房客無法辦理登記。 (房東注意:單方終止申請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將等原合同到期後再行辦理)

8.有委託書依然需要雙方身份證原件及產證複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屬於身份證明,將不再受理。

篇二:關於印發《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操作規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操作規則》的通知

滬房管規範市〔2013〕2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現對2011年10月24日印發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操作規則(試行)》予以修訂,正式印發《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操作規則》(以下簡稱《操作規則》),請認真按照執行。上述工作涉及到經費,可根據滬府辦〔2006〕49號文件有關精神,由同級財政予以保證。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2月8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操作規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適用本規則。

因申請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賃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規定,到租賃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合同登記。

第三條 (職責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工作。

各區(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鄉(鎮)、街道應當在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工作。

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中心)承擔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信息系統)

各受理中心應當在全市統一的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信息系統上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業務。

第五條 (身份證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1.中國公民申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可以提交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中國護照等身份證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證。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申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或者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申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旅行證。

3.外國自然人申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護照,但在境外辦理委託認證手續的,可以提交其本國身份證明。如果證件用外國文字書寫,應當同時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1.境內法人申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機關、事業、社團等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境內其他組織申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非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國企業駐國內機構申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代表機構登記證。

2.在外國和港澳台地區登記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有關的登記註冊證明。

第六條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申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法定代理人應當提交監護人證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代理

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委託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託書。

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為辦理,無需另行提交租賃合同當事人的委託書,但應提交經紀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單方申請

租賃當事人一方不配合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租賃當事人另一方可以單方申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第七條 (住房證明)

本規則所稱的住房證明包括:

(一)房地產權證;

(二)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三)經過網上備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或者已簽訂房屋交接書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宅基地使用證、用地批文或者批准建房文件,無法提交的,可由鄉、鎮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合法證明。

第八條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程序)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備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驗資料;

(四)錄入信息;

(五)確認備案;

(六)立卷歸檔。

第九條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類型)

根據不同情形,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租賃合同新增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延續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註銷登記備案。

第十條 (租賃合同新增登記備案)

租賃當事人簽訂出(轉)租合同後,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請租賃合同新增登記備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請租賃合同新增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詳見附件1);

2.租賃合同(原件);

3.身份證明(複印件);

4.住房證明(複印件)。

代為辦理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單方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上如實勾選。

(二)居住房屋轉租申請租賃合同新增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

2.轉租合同(原件);

3.身份證明(複印件);

4.住房證明(複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材料(原件)。

其中,公有住房轉租應當提交上述1-4項資料。

代為辦理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單方申請

的,應當在申請書上如實勾選。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租賃期限、租賃價格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到原登記備案的受理中心申請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申請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信息變更證明文件(複印件)。

代為辦理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單方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上如實勾選。

第十二條 (租賃合同延續登記備案)

因租賃合同到期簽訂續租合同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備案的受理中心申請租賃合同延續登記備案。 申請租賃合同延續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複印件);

3.租賃合同或者續租協議(原件);

代為辦理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單方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上如實勾選。

第十三條 (租賃合同註銷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到期租賃當事人不再續租,應當到原登記備案的受理中心申請租賃合同註銷登記備案。

申請租賃合同註銷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複印件);

其中,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提交提前終止協議。

代為辦理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單方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上如實勾選。 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當事人未申請註銷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信息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辦理要求)

受理中心應當按照本規則,向申請人收取相關資料,並對申請書填寫信息與身份證明、租賃合同等提交資料的一致性進行核驗,符合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規定的,將相關信息錄入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信息系統,當場打印併發放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詳見附件2),同時加蓋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業務專用章(詳見附件3)。

第十五條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一式兩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持一份。

租賃當事人因遺失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申請補辦的,受理中心應當在校驗申請人身份證明後,為其重新打印。重新打印的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上,應當載明補辦時間和補辦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六條 (資料管理)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所形成的相關業務資料,在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信息有效期內,由受理中心妥善保管。超過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信息有效期的業務資料,受理中心可以參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銷燬。

第十七條 (信息查詢)

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身份證明和具體房屋坐落,向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請查詢該房屋是否辦理過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受理中心應當即時提供查詢信息(申請表見附件4)。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操作規則(試行)》(滬房管規範市〔2011〕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

3.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業務專用章樣式

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信息查詢申請表

篇三:20xx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通用自行成交版

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通訊地址: 承租人(乙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通訊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於 市 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

,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 ;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 ,最多不超過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提前2日內告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甲方應於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

交割清單》(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及

後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後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人民幣(大寫)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大寫)元整(¥:)。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 , , , 。

(二)押金:人民幣 元整 (¥: )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 由甲方承擔, 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税費(9)衞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衞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上海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十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並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十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相當於押金數額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7、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 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居住地址 : 居住地址: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 屋 交 割 清 單

房屋附屬傢俱、電器及其他設備設施狀況及損賠

裝修情況

地面:○木地板 ○地磚 ○水泥地 ○其他 ○有損壞 牆面:○木牆裙 ○壁紙 ○立邦漆 ○彩噴 ○其他 ○有損壞 窗 :○鋁合金 ○塑鋼 ○鐵窗 ○有損壞 門 :○防盜門 ○品牌○有損壞

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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