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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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周婷玉、劉錚)全國人大棠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強調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此同時,法律也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一些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 對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
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全國人***律委員會指出,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這也是國際上勞動立法的'通行規則。

勞動合同法中還加大了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加重了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等。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接受專訪時指出,勞動合同法在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

如這部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孫寶樹指出,此外,法律為了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新規定了競業限制制度;為適應企業結構調整、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等。
作為我國第一部對勞動合同進行規範的法律草案———勞動合同法草案日前由全國人大棠委會辦公廳正式向社會公佈,廣泛徵求意見,這是繼去年物權法草案向全民徵求意見之後,最高立法機關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立法的又一重大舉措。

人們不難發現,這部法律草案從多渠道保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這無疑成為勞動者的“福音”,成為億萬勞動者維護自己權利的“利劍”和“護身符”。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調查顯示,目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已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由於我國現有的規範就業市場的勞動法和合同法的相關條款要麼過於原則化和寬泛化,要麼在具體環節上缺乏相關內容,導致的結果往往是訴諸法律的求職者和勞務人員得不到更有效的法律保護。

構建社會主義***社會,***勞動關係是基礎。但生活中,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工人超時加班成為常態、安全生產無保障、發生工傷無保險……人們已經形成這樣的共識:種種工人權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都可歸結為勞動法律法規不盡完善,勞動監察沒有到位。當務之急是從規範勞動關係這一基礎工作做起,勞動合同立法要“提速”。

勞動關係契約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的基本特點。在我國,儘管推進勞動合同簽訂的努力一直不停步,但距勞動關係完全契約化還有相當距離。

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統計,截至2005年底,全國已建工會企業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的65.4萬個,佔已建工會企業總數的38.0%;簽約職工5771.4萬人,佔已建工會企業職工總數的48.6%,簽約農民工910.8萬人,佔已建工會企業農民工總數的39.5%。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尚且不能過半,沒有建工會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如何可想而知。

強勞動合同管理,是從源頭上規範各類企業用工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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