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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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土地租賃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土地租賃合同【優秀】

土地租賃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人:

地址:

乙方(承租方):上海昊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人:王廣

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嘉前路688弄6號

丙方(擔保方):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之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承租乙方土地使用權事宜,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土地

1、甲方承諾對依據本合同出租的土地(下文稱租賃土地)享有完整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且可以出租。保證租賃土地上沒有抵押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甲方確保租賃土地的用途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滿足乙方的用途。

2、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向乙方出具土地所有權證書或者土地使用權證書,甲方保留上述證件的複印件。

3、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地塊位於,土地總面積為平方米(大寫):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見附件一)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甲方交付租賃土地前,應當清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阻礙物,保證租賃土地或租賃土地周圍一定範圍內沒有文物古蹟,礦藏。

5、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辦理出租土地登記等一切手續,並自行承擔費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1、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20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屆滿後,本合同自動延續10年。

2、租賃期限內,除不可抗力,並足額補償乙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外,甲方不得基於任何理由,解除租賃合同。

第三條 租賃土地用途

1、本合同項下的租賃土地,批准的用途為太陽能電站建設用地。

2、乙方承租土地用於太陽能光伏電站及附屬設施建設。租賃期間內,在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乙方可以進行其他項目建設。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租金以土地總面積計算,單位租金為每平方米每年元(大寫:)人民幣,年租金總額為元(大寫:)人民幣,租金中含有土地使用税、補償費、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税和費。

2、承租期間內租金不變。

3、租金按年支付,第一次租金支付日期以項目進場後一個月內支付,後續每年租金按每年第二個季度最後一個工作日之前支付,乙方以轉賬或電匯的方式支付本年的`租金。

4、支付金額以項目實際使用面積支付對應等額租金,甲方應在租金支付前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租賃費發票。

第五條 轉租和優先購買權

1、租賃期間內,在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乙方可以轉租。

2、在租賃期間內,甲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第六條 租期屆滿和續租

1、本合同約定的租賃年限屆滿後,合同條款不變,自動延續10年。

2、續租期屆滿後,乙方如需繼續承租該土地使用權,至遲須在期滿之日前三個月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如非城市規劃拆遷等特殊原因,甲方應同意乙方的續期要求,並與乙方協商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年限、租金標準及其他條件後,與乙方簽訂續租合同,乙方應按規定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擔保

丙方對甲方在本合同中的義務為乙方提供保證,若甲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任何一種違約行為的,丙方將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如實告知乙方租賃土地規劃不符合乙方用途或對租賃土地沒有出租權或租賃土地上有文化古蹟、礦藏,致使乙方不能承租土地的,甲方應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租賃土地使用權已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的,乙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承擔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經營利潤損失),若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租金總額20%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租賃土地的,每遲延一天按照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延遲履行違約金,超過天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4、乙方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租金的,每遲延一天,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滯納金。

5、乙方使用租賃土地進行國家禁止性行業或限制性行業但又未取得行政許可的項目建設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6、租賃期屆滿後,乙方不能及時交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以約定租金標準按日計算租金。

7、租賃期限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賠償乙方損失(直接損失,經營性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和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租賃合同 篇2

甲方:____

乙方:____身份證號:____

甲、乙雙方在公平公正平等互惠的基礎上於____年__月__日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____等的土地共計____畝承包給乙方,乙方自主經營種植農作物,承包期限為__年,即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土地承包金為每年每畝人民幣__元正(大寫:__),全年共計__元正(大寫:__正)

二、付款方式: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每年年付即一次性付清當年度的土地承包金。__月__日以前付清當年承包金額。如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承包金、甲方有權收回所承包的土地,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三、在承包期間,乙方享有土地自主經營權,甲方無權干涉,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提高土地承包金。

四、乙方用水時與其它農户發生用水糾紛,由甲方出面協商解決,如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可用其它途徑解決。

五、如發現外人或村民破壞,偷盜行為的,一經發現查明,按照當季市場價格的三倍賠償給乙方,乙方在轉讓期限內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六、以上合同條款,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則必須承擔守約方一切經濟損失,並處違約金人民幣__萬元整。

七、本地宗之前合同內容一律作廢,與本合同為準,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

八、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注:(本地宗原由____承包,現____自願放棄承包該地宗)

甲方簽字:____

乙方簽字:____

____年__月__日

土地租賃合同 篇3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經濟、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由乙方租賃甲方土地使用權,所租賃土地四至為:(略)

二、租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所租用之土地被國家徵用時為止;租賃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終止本合同,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若實際損失無法查明的,則損失可以剩餘租期按每畝每年不低於萬元賠償)並賠償乙方因此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

三、租用期間乙方僅向甲方付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要一切任何費,土地税由甲方自行負責。

四、所租賃土地被國家徵用時,所賠償的土地費歸甲方所有,地上建築物補償等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應當在每年的合同簽訂日起10天內向甲方交租金,甲方應保證和維護乙方使用該地。

六、租金標準:每年每畝租金元整;在租賃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隨意漲租,若甲方違反規定隨意漲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若實際損失無法查明的,則損失可以剩餘租期按每畝每年不低於萬元賠償,並賠償乙方因此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如沒有如期向甲方交納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不對乙方負任何責任。

七、若所租賃土地被國家徵用,徵用當年租期超過半年的,租金以________年計算,租期不足半年的`,不算租金;若只是部分土地被徵用的,租金按剩餘土地實際面積計算租金。

八、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以前合同自然終止。

九、本合同不得塗改。本合同執行中如有發生糾紛,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國家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並與本合同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

土地租賃合同 篇4

甲方(出讓方):xxx木杉村

乙方(受讓方):xxxx開發有限公司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法律、規章的有關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平等協商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 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

甲方將位於xxx木杉村登麻公山的村集體土地 畝(其中:田 畝、土 畝、荒山 畝),採用租賃方式流轉給乙方經營,承包地座落於 ,四至界限: 。 其宗地位置與四址範圍如甲乙雙方確認的附圖所示(附圖)。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甲乙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30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土地用途:農業生產和開發用地。

四、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1、土地流轉費以現金支付。合同期內,甲方免收乙方前二年的租金,第三年開始(包括第三年)年租金為每畝每年 元人民幣,年租金總額為 元人民幣。乙方於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當年土地流轉費。

2、流轉土地所享受國家惠農資金和其它補貼均由乙方享受。

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內,甲乙雙方應向天柱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甲方領取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證,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

六、甲方應提供該宗地的《土地使用證》,並協助乙方辦理承包土地的林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

七、乙方根據生產生活需要可以在租賃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土地租賃期滿後,地上建築物由乙方處置。

八、租賃期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的,須在期滿前六個月內向甲方提交續租申請,由甲乙雙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向天柱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續租登記手續。

九、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所租土地所有權歸甲方,甲方應配合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承包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流轉的承包地。

義務:

在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下,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租賃價格。

甲方村民就承包地所產生的糾紛,由甲方自行解決,不得影響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承包地上墳地等其他原因產生的糾紛,由甲方出面解決。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在受讓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產經營權,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乙方有權在承包土地上進行相應土地基本改造,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的如果乙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在本村轄區內無償使用道路等公共設施。

2、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乙方將承包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甲方同意。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經甲乙雙方協商意見一致的;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一、違約責任

流轉期內,如甲方違約將按地面附屬物總價的五倍賠償乙方;如乙方違約將按一年流轉金總價的五倍賠償甲方。

十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合同期內,如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先由天柱縣高釀鎮人民政府調解,調解無效的,向天柱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的,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天柱縣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其他事項

1、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協議的土地使用權轉租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3、租賃期限屆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4、流轉期內,如流轉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徵用、佔用,土地的補償歸集體,附屬物補償歸乙方。

5、流轉期內,未經乙方允許甲方不得隨意進入。

6、乙方在合同期滿後,對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壞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負責恢復土地正常使用。

十四、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或在本協議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五頁共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鄉鎮經管站、國土資源局(所)各留存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印): 代表(簽印):

鑑證方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政策,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的基本情況和用途

甲方願意將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從事農業種植生產經營。它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賃期限

土地租賃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租賃價格及支付方式

1、在合同期的前五年(第一至第五年),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賃價格的支付方式

第一年租金從合同期第二年開始,合同簽訂後5個月內支付,此後每年租金在春節後一個月內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收益,並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從乙方處到期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2、有權監督乙方對租賃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制止乙方對租賃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損害,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被轉讓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依法取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4、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法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併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社會保障環境,提供必要便利的`水利灌溉條件,使乙方能夠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2、保持農業用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應當增加投資,保持土地的肥力,不得隨意拋棄土地,損壞農田水利設施,或者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4、轉讓期內土地被國家依法徵收佔用的,乙方應當服從並有權獲得相應的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投入建設補償費;

5、租賃期滿,將租賃土地及時歸還甲方或協商續租。

6、乙方有權無償使用村內水源、道路等公共設施。乙方有權接受甲方村組的供電,電費按成本價支付。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不及物動詞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一)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三)因當事人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經營狀況顯著惡化,有證據表明合同不會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6)合同期內,土地被國家和政府農業基礎設施佔用或徵用的,合同自動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土地未用於合同規定的用途;

(2)荒蕪土地,破壞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

(3)逾期繳納地租,經催告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的:七。違約責任

1、如果一方因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而遭受損失,責任方除依法免除責任外,還應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賠償人民幣_____。

八、其他協議

1、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土地的再流轉。

2、合同期滿後,甲方繼續出讓土地的,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如乙方不繼續轉讓,如乙方投資土地改良土壤肥力,且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置的地面相關設施、附着物可拆除,不影響轉讓土地生產的,雙方協商採取價格補償或恢復原狀等措施;如果拆遷會減少或破壞被轉讓土地的生產,則不予拆遷,並通過協商和優惠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公室)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可直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土地租賃合同 篇6

【關鍵詞】 劃撥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賃作為一種讓渡房屋使用權的一種民事行為,對於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活躍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國有企業改制高潮漸遠,事業單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將釋放出大量的劃撥土地上的房屋進入市場。眾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後,仍然保留了房屋所佔用國有土地的劃撥性質。作為市場主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後的公司,從物盡其用和追求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必然將閒置的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以獲利。本文擬以筆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為切入點,對改變劃撥國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拋磚引玉,與司法實務人士進行交流和探討。

二、案件始末

位於武漢中心城區的某文化創意園,由武漢某汽車修造公司經營,名為文化創意園實為商業街,聚集了多家餐飲、服裝企業。武漢某餐飲公司承租其中1000餘平方米用於經營海鮮酒樓,後租賃雙方因房屋租金髮生糾紛,汽車修造公司將該餐飲公司訴至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律師,憑藉多年為國土規劃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判斷承租房屋原為國有汽車修造企業廠房,所佔用的土地應為劃撥工業用地,房屋性質應該為工業、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變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則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存在合同無效的可能性。隨後,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人向國土和房產管理部門調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產證,證實了前述推定,確認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房屋設計用途為工業交通倉儲用房的事實。

在獲取上述證據後,筆者建議餐飲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並判令出租方賠償承租方的裝修損失二百餘萬元。經開庭審理,某區法院認為出租房已經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判決駁回餐飲公司的反訴請求。目前,餐飲公司已經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司法審判現狀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審判現狀

基於對上述某區法院判決的疑問,筆者查閲了各地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發現各地法院對於改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判決結果及其判決依據缺乏基本統一的尺度和標準,甚至同一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截然迥異,令人無所適從。各地法院判決結果和判決依據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承租人反訴某汽車修造公司擅自改變劃撥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案件數起,一律以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但並未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是否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進行進一步闡釋,缺乏説理的深度,不能產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廣東佛山市某區人民法院的判決[①],認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及《物權法》等法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旨在調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其調整和規範的對象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建設單位,並非旨在規範和調整房屋建成後的利用和處分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xx年和20xx年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認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隊上訴重慶市墊江複合保温材料總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②]判決認定,出租方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質的出租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強制性規定,其《租賃協議書》無效。昆明消防支隊房屋出租行為具有改變土地用途的性質,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否上繳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賃協議書》有效。但頗具戲劇性的是,時隔不到一年,對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卻以(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③]判決認定,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其判決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二)成因分析

1.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強制性規定究竟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理解不一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肯定説的學者和實務人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相關土地和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對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劃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違反該規定,僅導致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不必然導致改變劃撥土用途的租賃合同無效。其法律依據是《房地產管理法》及其與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並未禁止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繳國家,並不損害國家利益。

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否定説的學者和實務人則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目的在於否定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導民商事主體遵循我國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則,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則,土地用途管制將形同虛設。同時,由於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員、精力主動強制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其監管只能是被動監管,即主要依賴於出租人自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但基於趨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數出租人不會主動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

因此,寄望於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權人以國家利益為大局,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繳國家,是不切實際。

2. 未區分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出租和改變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質

有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下稱《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下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只要經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門批准,滿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以及按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條件,劃撥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只要房屋所有權人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筆者認為,《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所調整和規範的對象主要為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為,而不包括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理由如下:

(1)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不僅房屋和土地的物權歸屬應適用該規則,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應遵循該基本規則,土地用途直接決定房屋用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同時,依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綜上可知,房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進行建設。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終局的決定房屋用途,改變房屋用途,其實質是改變了土地用途。

(2)我國對土地用途實行嚴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都應當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序,即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經得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經過上述程序改變土地用途後,還應在土地登記主管部門作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3)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或以極低的對價獲得的土地,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對使用主體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劃撥用地目錄》第四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質是改變了劃撥土地的用途,已經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應當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用地。

3. 法不責眾的心態

部分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大量存在,不僅國有企事業單位存在該種情形,大量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也存在該種情況,還有大量國有企業改制後國有控股、民營企業因按相關政策保留房屋所佔用土地的劃撥性質,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獲利。因此,若否定改變劃撥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無疑會給既有的租賃業態造成巨大沖擊,牽涉面廣,涉及的利益羣體眾多,與當前高度重視審判社會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導思想相悖。反之,從物盡其用的角度出發,對該類房屋租賃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勵交易、儘量維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導思想。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同樣缺乏依據。作為由國家財政負擔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司法機關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同於一般的商事主體。因此,儘管其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為,但不應以對一般的民商事主體之間合同糾紛所總結出來的儘量促成交易和維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審判指導思想來認定其出租行為的效力。而更應從是否凡違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角度認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賃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於嚴格限制部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濫用土地劃撥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設嚴重超過自身實際需要的房屋面積出租牟利的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再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但如何識別和認定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具體的標準。學界通説認為,應從如下標準判斷和識別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範:一是審查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二是審查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審查其立法目的是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還是禁止行為本身;四是審查強制性規定的調整對象,即強制性規定針對的是行為方式還是行為結果,是針對准入資格還是行為內容。

綜合以上識別標準,筆者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五十六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關於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首先,從其立法目的來看,上述規定原則上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本身,並嚴格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結果的實現,僅在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變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價值差異巨大,擅自將劃撥土地用作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規定的用途,逃避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認定為效力性強執行規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議

雖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但是否應一概否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則應持謹慎態度。筆者認為,應當區分改變後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分別處理。對於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因其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可以參照合同效力補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審法庭辯論前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若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行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獲得土地主管部門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並且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的,可以認定租賃合同有效。肯定該種情形下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勵交易,儘量維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審判理念。

六、結 語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應視其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區別對待,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處理。否則,難以在追求和實現法律正義的同時,獲得較好的審判社會效果。

參考文獻:

[①] 加陸勇山律師的文章《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租賃合同不會必然導致無效》;

[②] 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

[③]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土地租賃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________鎮一牧場的________畝左右個人承包土地轉包給乙方,乙方對該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和構築其它建設物。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________年,即從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承包到期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三、付款方式:即從______年至______乙方向甲方每年每畝交納______元整,承包費每年在________月________日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費用(按實際種植面積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權收回所承包土地。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用地。

維護乙方的土地經營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甲方在乙方種植期內甲方負責供應水,電費由乙方負責。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要依法保護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損害。

乙方在承包期內,承包地不得進行抵押,如轉包須經甲方同意。

六、違約責任

在承包期內,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付對方違約金______元(______萬元整)。

七、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籤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 篇8

甲方(出租方):___

負責人姓名:___

負責人身份證號碼:___

電話號碼:___

乙方(承租方):___

法定代表人: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___

電話號碼:___

一、為搞活經營,促進經濟發展,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就土地山林租賃經營事宜簽訂本合同書,以資共同遵守。

二、 承租經營土地山林地點:___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新回龍鎮立溪村。 承租經營面積和經營方式:___承租經營面積共約 萬畝,以當地林業部門提供的地界圖(紅線圖)為準,其中包含地界內的山林、竹木、河流、山塘、水庫、道路、景觀等,由乙方承租並以自主經營方式進行開發經營。

三、 承租方(乙方)經營規定範圍:___以生態旅遊、休閒、度假、種養植為主題的項目開發經承租金及承租金支付方式:___每畝每年 元;合同簽訂並生效三日內五十年承租金,共承租經營年期:___共五十年,自20____年 月 日起至20____年 月 日止;合營。 計 萬元,由乙方一次性結清給甲方。

四、同期滿,甲方收回乙方承租經營權,場內不動產乙方無償移交給甲方;如乙方需要繼續承租有優先權,承租費標準按當時市場情況甲乙雙方再行商定;乙方承租期內可以轉讓承租經營權。

五、 甲方和乙方主要責任和義務:___

甲方:___

1、 提供地界圖(紅線圖)、林權證和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測定的面積數據以及有80%以上村民簽字同意出租經營該土地山林證明文書,並按要求辦理完善政府備案報批手續。

2、 甲方對乙方提出的`因項目開發和經營管理需要動土或砍伐部分山林竹木新建房屋、道路和相關設施等申請要求,應給予支持,並負責向上級辦理報批手續;有關部門收取的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山林竹木由甲方砍伐,並歸甲方所有。

3、 甲方保證乙方擁有自主開發經營權,所有開發經營活動只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和合同規定要求,甲方不得干涉阻撓;甲方應着力保持生態、水土和植被原貌,對惡性破壞行為以及干擾乙方正常開發和經營活動的人和事應堅決予以制止,並妥善處理。

乙方:___

1、 乙方保證從事以生態旅遊、休閒、度假、種養植為主題的項目開發經營;不破壞生態、不從事污染生態環境經營活動,項目開發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2、 根據項目發展需要適當安排當地村民就業。

六、 乙方以獨立承包經營方式進行自主經營,期間所有投資、收益和盈虧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協商不成,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蓋章並經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 篇9

出租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原出租方:_______

承租方:廣東冠粵路橋省道S273線一級公路改建工程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乙方) 甲與原出租方(高明區更合鎮荔枝園村樑國生)在_______年10月3日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承租樑國生一塊約12畝的土地,用作路面施工穩定土拌和場和項目部駐地用地。租賃期自_______年10月1日起至_______年3月30日止;在租賃期間由於荔枝園村部分村委對此存有異議,乙方經與樑國生、荔枝園村委會全體村委三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與原土地出租方樑國生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有效,在租賃期間,荔枝園村委予以支持、配合,不阻擾施工。

二、租賃期滿後,若乙方要續租,則乙方必須要與荔枝園村委會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且續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租金按原租金遞增50%,續租6個月總租金為壹萬伍仟元整(15000)。

三、本補充協議與原《土地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衝突矛盾則以補充協議為準。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一份,原出租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原出租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_______年 月 日 _______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 篇10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在互助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簽定本合同,共互執。

一、出租土地和廠房的位置,面積:本廠區座落於西安市長安區韋曲街道辦魯家灣村,廠區有車間一層、二層,約1000多平米,庫房約500平米,各種設施配套共計40餘間,場地約_____畝,東西寬_____米,南北長_____米,員工宿舍10間,全部交由乙方使用。

二、租賃期限:租賃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將土地和所有附屬物、建築物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滿後,雙方友好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乙方續簽合同。

三、租金和租金交付方式:合同簽訂日,乙方交付甲方兩年租金,以後每年按簽訂日期交付一年租金,年租金為柒萬元,三年後遞增6%,依此類推。

四、有關事項:土地、廠房租賃期內,從_____年_____月

五、相關責任:

1、在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應做到廠區水、電、路的暢通和正常使用,如遇人為的原因,造成乙方停產或不能生產,由甲方出面負責協調解決,並處理好外界事宜的干擾,確保乙方正常運作、生產。

2、乙方在合同期內必須從事合法的經營生產,按政府部門要求做好廠區的安全工作,不可非法經營,無權擅自將廠區轉讓給第三者,如遇特殊原因,需變更經營,在不拖欠租金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擁有使用該土地的其它經營項目權力。

六、在合同期內:如遇國家政策的變動和當地政府的統一規劃,必須服從政策的變遷,乙方所建設的'附屬物歸乙方所有,其索賠條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例》執行。

七、違約責任:甲方未按時交付土地和廠房給乙方使用或提前收回土地和廠房,負擔償付違約金(一年租金),並按乙方所建設的設施等,按實際評估損失予以給乙方賠償。乙方未按有關規定、非法經營、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續加補充條款,並具同等法律效益。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以備存檔,簽訂日起生效。

十、合同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無法按合同條款執行的,可由當地政府,人民法院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 篇11

乙方:_______

經第三村委會研究決定,甲方同意將荒地出租給乙方,為保證雙方合法權益,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的範圍和目的:

甲方將自有畝土地出租給乙方使用(出租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租賃土地邊界(附照片:確定一塊土地租賃四個邊界範圍的平面圖)

二、租賃期限、租賃金額和支付方式:

1、從_______到_______。

2、乙方按照先交後用的原則每年繳納一次,租金為每畝/年人民幣。乙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結清下一年的所有租金。

3、乙方應自_______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土地,禁止重型機械(如前四、後八等。)禁止乙方在運營期間通過西霞坡村的'水泥路。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租賃土地期間,水、電、臨時建築、土地、林業、環保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費用。

2、租賃期內,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村委會關於實施土地管理的規定。若乙方在運營期間對周邊農林配套設施造成污染損害,乙方應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甲方不承擔責任。

3、乙方應做好土地租賃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如有任何問題,甲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經濟補償。

4、在不涉及國家發展和村委會規劃範圍的情況下,八年後再協商,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承包;乙方在租賃期內獲得的地面設施等房地產由乙方自行處置、、

5、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及物動詞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

乙方(公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

在_______

土地租賃合同 篇12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

為加強空閒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土地的綜合效益,更好地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現甲方決定將位於雲南省__村空閒土地出租給乙方使用,經乙方考察後決定承租。為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現雙方在公平、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坐落在雲南省晉寧小寨村望鶴山的畝空閒土地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自願承租該塊土地。

第二條:上述土地的概況;該土地為空閒地,地上有平房9間,半成品房(危房)3間及圍牆內空地。該地的四至為南臨;北臨;西臨;東臨。

第三條:租賃期限:自20__年7月12日起至20__年7月11日止,租賃期限共計5年。

第四條:租賃用途: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土地上建造瀝青拌合站及附屬設施、,允許乙方建職工住房。

第五條:甲方應保證乙方能夠在該土地上從事上述租賃所述之用途,若因國家政策或其它原因,乙方不能為上述租賃用途,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所支付的租金,並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租金及租金交付方式:上述整塊土地年租金為幣每年。5年租金分兩次支付,在20__年5月30日前支付元,20__年5月1日前再支付元。

第七條:租賃物的交付時間:甲方應於__年7月12日前將上述土地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將上述土地交付乙方時應為乙方提供滿足該宗土地用途所需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乙方在經營中所產生的水、電等費用由乙方按正規收費標準交付,甲方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八條:甲方應為乙方正常使用上述土地提供必要的條件,包括與地方和村委會等協調,保證乙方車輛、物品、人員(包括乙方客户車輛、人員)能隨意來往場地,不受任何第三人的限制和阻擋。若乙方在經營過程中與地方或第三人發生糾紛,甲方應出面協調、處理,維護乙方的權益;但環境保護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向乙方出示上述土地的平面圖。

第十條:乙方對上述土地享有完全的經營權和收益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擔除租金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提前收回該宗土地,若甲方提前收回該宗土地,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所支付的租金並按收回時的價格補償乙方的.投資。

第十二條:在合同期限內若遇國家徵收、徵用上述土地,除土地部份的補償歸甲方外,其餘地上建築物及附屬物的補償歸乙方所有。

十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按時收取租金的權利;

2、監督乙方使用租賃物的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保證所出租的土地產權清晰且無任何爭議。

2、保證出租行為的合法性

3、按時交付租賃物的義務;

4、保證該宗土地無限制權利的行為;

5、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第三人無優先承租權;

6、應由出租方承擔的其它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

1、正常使用租賃物進行經營的權利;

2、經營、自負盈虧的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按時交納租金的義務;

2、承擔債務、税費、水、電等費用的義務;

3、其它應由承租方承擔的義務;

第十四條: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前終止與第三人有關該宗土地的一切合同關係。

第十五條:合同的終止、解除條件:

(一)、雙方合同解除;

(二)、合同期滿自行終止;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終止(如:地震、戰爭等);

(四)、因一方嚴重違約,守約方有權選擇終止;

(五)、其它條件導致合同終止;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全面履行,若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180000元的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彌補所造成的損失,不足部份仍需賠償。

第十七條:爭議的解決:本合同簽訂後在履歷行過程中產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xx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簽訂後若有不明事項,雙方可另籤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本合同至雙方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

第二十一條:雙方簽名、蓋章

出租人(蓋章):       承租人(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承辦人:           承辦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擔保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土地租賃合同 篇13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住所: 元堡鄉東槽村十一組 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願意將以家庭承包經營所具有經營管理使用權的土地租賃給乙方,從事農業種植生產經營。其位於________鄉_______村______組的________畝(詳見下表)

租賃土地基本情況

二、租賃期限

土地租賃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租賃價格與支付方式

1、合同期內第一個五年(第一年到第五年)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同期內第二個五年(第六年到第十年)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同期內從第三個五年(第十一年到合同結束)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2、租賃價款支付方式

合同簽訂後5個月之內支付第一年租金__________元,從合同期第二年開始,以後每年的租金均在春節後一個月內支付完成。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並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從乙方

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租賃土地,制止乙方損壞租賃±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流轉土地被國家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4、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向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社會治安環境,並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水利灌溉條件,使乙方能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3、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流轉期間土地被國家依法徵收、佔用時,乙方應服從,且有權獲得相應的青苗補償費和投入建設的地面附着物補償費;

5、租賃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租賃的土地或者協商繼續租賃。

6.乙方有權無償利用村組內的水源、道路等公共設施。乙方有權得到甲方村組的供電,電費按成本價計付。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 —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 乙方經營狀況顯著惡化,有證據表明合同將無法履行的;

(5) 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 合同期內,如因國家及政府農業基礎設施佔用或徵用該士地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2、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 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2) 荒蕪土地,破壞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

(3) 逾期交納土地租金,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七、違約責任

1、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______元賠償。

八、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後,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經得甲方書面同意。 2、合同期滿後,若甲方繼續流轉該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條件擁有優先權;若不繼續流轉的,乙方對土地進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響流轉土地生產的,由雙方協商採取作價補償或恢復原狀等方法進行處理;如果拆除會降低或破壞流轉土地生產的,不得拆除,通過協商折價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 篇14

土地租賃合同 篇15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 市 路 號的 畝土地的使用權及地上法律物、構築物、附着物等(見附件)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轉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權,如需進行轉租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四、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暖等基本設施完整,並幫助乙方協調同水、電、暖的`提供方的有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與水電暖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租用期間,不得隨意改變本宗土地狀況和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及水、電、暖管網等設施,如確需改動或擴增設備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對有關設施進行改動或擴增設備時如需辦理相關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協助,所需費用有乙方承擔,否則,乙方應恢復原狀,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市容法律衞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八、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界滿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後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時乙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於自己的設備騰清,並將租賃範圍內的垃圾雜物等清理乾淨。

九、租賃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後用的方式,年租金為 元,由乙方於每年 月 日交納給甲方 。如逾期交納租金30日以內,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違約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十二、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情況。

參考條款: 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税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製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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