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買賣合同範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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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必備】買賣合同範文10篇

買賣合同 篇1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範疇有着不同的含義。在法學範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並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並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着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採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採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採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佔有控制並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佔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採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採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麼,什麼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並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裏的置於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於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後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並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於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裏,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係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於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並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説,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採用風險應於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於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説,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着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於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於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説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裏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佔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於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於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於單證來説,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於前者來説,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對於後者來説,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佔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佔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並不意味着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採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係到買方能否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關係到賣方是否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佔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説,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佔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於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於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説,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説。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於那些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於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佔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願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這説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於採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説,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於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後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説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説,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其次,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考慮到海上路貨特殊的交易流轉。因為賣方買受的可能是正在海運中的貨物,後來又把仍在海運中的貨物轉賣給買方。因此,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就轉移給潛在的買方。上述這樣的賣方,無法對貨物品質進行檢驗確認,而存在的品質問題又不是這樣的賣方所應承擔的。因此,從有利於海上路貨的正常流轉,促進交易和公平,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一般情況下賣方不承擔品質擔保義務。即使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付時就發生轉移,貨物交付的標誌是合同的訂立。但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而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明確這類貨物買賣的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但第68條仍規定了賣方所應承擔的責任:“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在買賣運輸途中貨物時,賣方的品質擔保的有限度,對買方來説也是公平的。買方是在明知在途貨物的風險存在的情況仍接受賣方的要約或給賣方以要約,表明買方自願承擔在途貨物包括品質風險在內的風險。這種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質問題的貨物。即使標的物的確存在品質問題或遺失,也不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條款。但是,如果賣方明知貨物存在品質問題或已經遺失,仍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而與買方訂立合同,這已是商業欺詐行為,違背合同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貨物的風險責任也由賣方來承擔。

第三,合同成立是這種交易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但這並不意味着對於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採用訂立主義。合同未成立前,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合同訂立意味着賣方將在承運人實際佔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完成貨物的交付。這與貨物需要運輸,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就完成貨物交付在本質上並沒有區別。合同訂立,特別是通過合同訂立將承運人實際佔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由買方享有在途貨物的所有權,標誌着賣方完成了交付貨物給買方的行為,貨物的風險隨着這一交貨過程發生轉移。這一交貨過程形式上以合同訂立為標誌或者説以合同訂立為載體。因此,我們説,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在合同訂立時發生。我國《合同法》規定買賣在途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仍是採用交付主義而不是採用訂立主義。所以説,貨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貨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買賣合同 篇2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編號: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經濟適用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劃撥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平方米,

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經批准,在該地塊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經濟適用房銷售依據

該經濟適用房項目經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銷售。《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編號為:武經房【______】______號。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經濟適用房的基本情況

1.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為住宅,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所購買的住房為【現房】【預售房】,買受人所購住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第________棟【座】________單元______層_____號房,户型為________房________廳________廚______衞,封閉式陽台______個,非封閉陽台________個(見附件一)。

該住房層高為________米,屬________結構。

該住房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見附件二)。

2.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為非住宅,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所購買的房屋為【現房】【預售房】。買受人所購房屋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第________棟【座】________單元________層________號房(見附件一)。

該房屋層高為________米,屬________結構。

該房屋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見附件二)。

3.如無特別約定,該房屋在建築材料、設計、防火、給排水、隔音、照明、節能、環境等方面均應當符合有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計價依據、方式與價款

1.該房屋屬於政府定價的經濟適用住房。

政府定價批准文號為:武價函【】________號,核定銷售基準價格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_元。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房屋價格,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基準價格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元,核准的樓層調節率為________%,實際銷售價格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_元×(1±%)=________元,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2.該房屋屬非政府定價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內行政劃撥土地上建設的非住宅用房。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房屋價格,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雙方約定價格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元,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條出賣人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該房價款外的費用。經批准未計入銷售價格的代收、代繳費用,經買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由出賣人代收代繳時,出賣人必須出示委託收費部門出具的合法委託書及收費標準,且不得加價代收。

第六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房屋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________×100%

因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規劃設計變更批准之日起15日內簽署補充協議。

2.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房屋工程檢驗合格,已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2.該房屋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賣人與買受人關於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交付日期及條件的約定:

(1)供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排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綠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有線電視、寬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小高層、高層電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不可抗力或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賣人應當在原因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之買受人。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該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相關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房屋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房屋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2.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3.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合同終止履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__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___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終止履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裝飾、設備差價以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定的為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交付給買受人自行辦理權屬登記或接受買受人委託代為辦理權屬登記。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造成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該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與出賣人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該房屋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二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共用部位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買賣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房屋所在項目以下部位和設施等全體業主享有所有權:

(1)物業管理用房;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買受人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履行出賣人與_______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規定

根據《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武政【20xx】30號)有關規定,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滿五年後,才能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買受人須在市、區房產交易窗口按照該房屋屆時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該房屋總價差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收益。具體比例按市房產管理局、市物價局屆時公佈的標準執行。憑繳款證明、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土地”。

第十五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十七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_頁,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___份,買受人_____份,_______份。

第十九條本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簽訂後,由出賣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內連同《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原件一併向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簽章)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簽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該經濟適用住房所在樓層房屋平面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

1.外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內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天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門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廚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衞生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陽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電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根據《合同法》和《____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 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一、買賣房屋基本情況: 買賣房屋基本情況:

1、座落:

2、鋼筋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結構, 鋼筋混凝土

3、建築面積:

4、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內裝修及所有傢俱家電(洗衣機壹台、冰箱壹台、

5、房屋內裝修及所有傢俱家電(洗衣機壹台、冰箱壹台、空調 貳部、電視貳台、沙發壹套、餐桌椅壹套、牀叁張、廚房用品整套) 貳部、電視貳台、沙發壹套、餐桌椅壹套、牀叁張、廚房用品整套) 。 椅壹套

二、計價方式與價款: 計價方式與價款: 甲乙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按宗(單元及配套附屬等)計算,轉讓價總 價款為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及期限: 在本合同簽訂當日,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交易過户,同時 乙方支付給甲方 。

四、房屋支付期限: 甲方應當在乙方合計付清人民幣: 時,將上述房屋按現狀支付 人民幣: 人民幣 給乙方掌管,產權歸乙方所有。

五、關於轉讓過户和税費負擔的約定: 關於轉讓過户和税費負擔的約定: 雙方約定共同辦理申請房屋所有權證交易過户;在乙方取得房屋 所有權證後____日內申請辦理水、 電及門牌證過户手續。 關於本房屋交 易過户一切税費由乙方承擔。 用途,總層數 2 ; 層,所在層次 層;

六、甲乙雙方責任:

1、 甲方保證出賣的房屋沒有產權和財務糾紛。 該房屋如不能辦理 產權過户登記或房屋交付後發生該房屋交付前既已存在的權利和財務 糾紛,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甲方逾期 逾期交房、逾期 逾期申請房屋所有權證交易過户、逾期 逾期配合 逾期 逾期 逾期 辦理水、電及門牌證過户手續,自本合同規定的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 際履行之日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 2%(月利率)的違約 金(若超過____日,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視甲方悔約並按本合同第六條第 3 款執行) ;乙方逾 逾 逾期配合交房、逾期 逾期申請房屋所有權證交易過户、逾期 逾期辦理 期付款或逾期 逾期 逾期 逾期 水、電及門牌證過户手續,自本合同規定的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履 行之日止,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 2%(月利率)的違約金(若超 過____日,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視乙方悔約並按本合同第六條第 3 款執行) 。

3、甲方若中途悔約,應在上述規定時限____日內無條件退還已付 購房款(不包括定金)且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並賠款給乙方人民幣壹 拾萬元正;乙方若中途悔約,甲方有權取消定金並賠款給甲方人民幣 壹拾萬元正。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在交接房時結清。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 1 份, 乙方 1 份。

甲方(簽章) : 乙方(簽章) :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甲方(出賣人):

住所:

郵編:

營業執照:

法定代表人:

電話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乙方(買受人):

國籍: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郵編:

電話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汽車説明

甲方出賣的是一輛全新 轎車(顏色: ),該車輛由甲方在 專營店售出。發動機編號為 號;車駕編號為 號。

第二條:車輛價款

車輛價款總計為人民幣: (¥ 元)

第三條:定金、付款方式

1、在乙方向甲方確認購買此款車的意向後,需交付定金人民幣: 元整。(¥ 元)本合同定金為擔保履約定金,乙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後,定金抵作車輛價款。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則雙倍返還定金。

2、乙方在約定期限內,按約定驗收車輛後,須一次性付清購車價款。

第四條:車輛降價補償

本合同訂立後,在20xx年 月 日前,此款車在 專營店的售出價,如出現低於此次購車價人民幣: 元時,甲方將現金補償乙方全部降價差額。

第五條:質量約定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並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説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落籍地政府關於尾氣排放的標準。並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佈、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並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的汽車。

3、雙方對車輛質量的認定有爭議的,以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的書面鑑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六條:關於修理、更換、退貨的約定

1、關於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

2、在上述保修期內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乙方應在生產廠公佈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

3、在車輛使用1年或行駛2萬公里內(以先到為準,下同),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以修理單據和發票為準,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無法使用,乙方有權退車。

4、在車輛使用1年或行駛2萬公里內,同一關鍵零件或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仍不能恢復使用;或由於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60日(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駛,甲方應負責為乙方換車或退車。

5、按照本條上述約定退車的,甲方應當負責為乙方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車款,但應減去乙方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

6、非車輛質量問題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或無有效發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可免除本條上述第3項、第4項規定的甲方責任。

7、由於人為破壞、使用或保養不當和疏忽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到公佈、約定以外的修理點進行裝潢、改裝、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後果。

8、生產廠的保修條款比本合同的約定更有利於乙方的,雙方按生產廠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交車時間與地點、交付及驗收方式

1、交車時間:20xx年 月 日前。

2、提車方式:乙方自提。

3、交車地點: 專營店。

4、交車時里程錶記錄小於: 公里。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車輛時須同時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或(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及商品檢驗單。

(3)質量服務卡或保修手冊。

(4)車輛使用説明書或用户使用手冊(中文)。

(5)隨車工具及備件清單。

6、車輛交接時當場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外觀有異議,應當場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車及隨車文件,雙方簽署車輛交接書(見附件一),即為該車輛正式交付。

8、車輛正式交付之時起,該車輛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時支付車款的,每逾期一日,須向甲方支付車輛總價款數額千分之五違約金。

2、甲方不按時交付車輛的,每逾期一日,須向乙方支付車輛總價款數額千分之五違約金。

3、任何一方逾期違約達十五個工作日,又未書面告知對方達成諒解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按本合同約定賠償。

4、甲方交付的汽車不符合説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無償修復、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5、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乙方無法上牌照,乙方有權退車並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6、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鑑定,乙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製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財產損害,如甲方無過錯,乙方有權向生產廠主張賠償,甲方有積極協助的義務。若甲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九條: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三日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條:贈品與選裝

車輛交付後,甲方隨車贈送乙方的禮品質保,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包括:

⑴型號規格為: 全車防爆膜;價值 元。

⑵型號規格為: 底盤裝甲;價值 元。

交車時,乙方向甲方購買一套 原廠倒車雷達,並由甲方負責安裝調試。價款為人民 元整(¥ 元),須一次付清。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若對本合同其他事項發生不同理解,按照有利與實現合同的原則解釋;協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其它

1、雙方前列地址、電話若有改變,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因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2、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締結本合同時,甲方有義務解答乙方對於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4、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出賣人):

蓋章:

郵編:

營業執照:

法定代表人:

電話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乙方(買受人):

蓋章:

國籍:

身份證號碼:

郵編:

電話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二OO七年 月 日

(附件一)

車 輛 交 接 書

20xx年 2月 日,甲、乙雙方在 專營店,對乙方購買的 車進行驗收與交接,經雙方確認:

1、 甲方交付給乙方的汽車品牌及型號規格為:顏色為

轎車一輛。乙方經過驗收,認為符合雙方20xx年1月8日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約定(發動機號: 車架號: ),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車價款計人民幣: 元整。

大寫 : 元整。甲方已開具發票給乙方。發票號為: 。

3、隨車文件清單如下(打√):

(1)發票□ (2)合格證□ (3)説明書□ (4)保修卡□ (5)海關證□

(6)商檢證□ (7)其他: □

4、下列車輛項目完好無損、運轉正常打“√”,反之打“×”。

⑴發動機□ ⑵變速器□ ⑶轉向盤□ ⑷儀表顯示□

⑸制動□ ⑹燈光□ ⑺駐車制動器□ ⑻喇叭□

⑼內飾□ ⑽車漆□ ⑾車底表面□

5、里程錶顯示數: 公里內

6、其他交接事項:

本交接書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日期: 日期: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將出賣桉樹木,位於有林面積約賣給乙方砍伐和銷售,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 元整)。

一、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自從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付給甲方人民幣(大寫) ,(¥: 元整)作為定金,以打款為憑據,違約方賠償守約方雙倍定金。

2、乙方在取得砍伐指標後,進場砍伐三天後,乙方付給甲方人民幣(大寫) ,(¥: 元整)方可運輸木頭。

3、乙方砍伐林木必須連片砍伐,根據乙方運輸林木的需要,甲方必須同意乙方在林地裏開路運輸,並保證乙方運輸木材經過的林區道路範圍不受了阻撓,甲方必須負責和村民講好給開路(要是有什麼青苗費等賠償由甲方負責),甲方要保證道路能通過25—30噸的車子至國道。(途中有人問要過路費由甲方負責)。

4、乙方在砍伐過程中如出現村民因林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租金糾紛、搶林現象等導致乙方無法施工砍伐的,均由甲方七天內解決,如給乙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的,甲方按實際損失的雙倍賠償給乙方。

5、乙方砍伐和銷售70%後,付清餘款人民幣(大寫) ,(¥: 元整)給甲方,乙方繼續砍伐和銷售,留人民幣(大寫) (¥: 元整)作為保證金以確保砍伐運輸木材完畢暢通無阻,(特殊情況除外)雨季造成山路無法運輸乙方可以延期。

6、乙方砍伐時間為:雙方簽訂合同得到砍伐指標之日起全部砍伐完畢。

7、辦理木材砍伐手續和林地開路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辦證所需證明甲方必須負責提供給乙方去辦理。

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出賣人(甲方)與買受人(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就茶葉買賣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標的

位:元/

第二條 質量標準

甲方應當向乙方出示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税務登記證、產品檢驗報告及相關證明。茶葉的衞生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gb2762-XX)和(gb2763-XX)凡明示為有機茶、無公害茶、綠色食品茶、原產地保護名茶的,均應提交認證證明。有機茶應符合(ny5196-XX)標準,無公害茶符合(ny5244-XX)標準,綠色食品茶葉符合(ny/t288-XX)標準,原產地保護名茶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

雙方應當將樣品封存保管,用於交貨時對樣驗收。

第三條 包裝

茶葉包裝採用_________方式,執行_________標準,包裝物由(甲方/乙方)提供,包裝費由(甲方/乙方)承擔。

第四條 交貨及運輸

交貨方式:(乙方提貨/甲方送貨/甲方代辦託運);交貨地點:_________;交貨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由乙方另行通知;委託_________運輸公司運輸,運輸方式:_________,運費由(甲方/乙方)承擔。

第五條 銷售及結算

乙方應當以(經銷/代銷/試銷)方式對外銷售茶葉,結算方式為:_________.

第六條 定金

乙方應當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不超過總價款20%)合同履行完畢,定金應當(抵作價款/返還乙方)定金交付後因乙方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還;因甲方違約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如約提供茶葉,茶葉如不符合質量要求、衞生標準或與樣品不一致的,乙方有權要求換貨、退貨或降級、降價,但應當在收到貨物後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因退換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_____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關於違約責任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且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税號:_________ 税號: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7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鎮。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男,漢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北路 號111室。

原審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某某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某北村32號。

負責人:某某,經理。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 )某某民初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直接予以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因不服某某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 ) 高民初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一、該判決對被告的辯稱,存在遺漏和曲解。

該判決稱“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某某分公司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沒有異議,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而某某分公司真實意思是,對原告起訴的與其發生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關係是存在的,但對於原告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據以證明的相關證據存在異議的,且原告起訴的證據是非常不足的。該判決稱“被告某某建設集團稱:要求某某公司與原告協商解決”,眾所周知要求調解不屬相對人抗辯,將被告要求調解作為辯稱內容顯然文不對題,更非被告的真實辯稱意思表示。而被告某某建設集團的真實辯稱意見則與某某分公司以上真實辯稱意見相同。可是,該判決卻斷章取義,未將被告的真實答辯意見記入筆錄,導致了該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從而作出了完全傾斜於原告和絕對不利於被告的裁決。顯有失公平。

二、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該判決對原告訴請的返還本金1987196.54元予以認定,但原告稱該款項是某某承攬工程施工期間被告拖欠的款項,該事實在該判決書中並無闡述,本案案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購房款是現金還是欠款,以及支付或欠款時間、金額的來源是該案的基本內容,但該判決均未查明並列入判決書,顯而易見本案的事實是不清的。

(二)該判決認定某某東龍房產與被告之間已結算完畢,不欠其工程款為解除合同的前題。可事實是,結算並未辦理完畢,且房屋買賣合同既然合法有效,解除合同與第三人結算款項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另:該判決認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殊不知本案被告有二,是哪個被告亦同意?該判決認定的事實顯含糊其辭。

(三)該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僅有一份收條和房屋轉讓清單兩份證據。並且,判決書未載明本案原告舉證、被告質證和法院認證過程的事實。上訴人不得不對本案庭審程序是否合法產生了質疑。

上訴人認為,未經當庭舉證、質證和法院認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該判決支持原告要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案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即便合同無效,也只須返還購房價款,至於雙方存在的經濟損失必須有經濟損失的客觀存在,且對損失的承擔應當按照過錯責任由雙方分擔。本案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購房款是向銀行貨款的事實依據,該判決也未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更沒有按過錯責任分擔所謂的經濟損失。

尤其是,該判決支持原告返還購房款是1987197.54元,並支持賠償自20xx年11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4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698770.80元計算。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既未對所謂本金的數額和來源予以查實確認,且對20xx年9月14日三年多以前已經了結超過訴訟時效的錢款的利息在該判決中再作認定。顯而易見,該判決顯失公平。

四、該判決程序違法。

本案案情複雜,不但涉及承攬工程款項的結算,涉及房屋的抵押,還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且訴訟標的也較大。顯不屬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簡易案件,故本判決採用獨任審判在程序上也是錯誤的。同時,該判決書中明確載明原審被告要求與原告協商解決,那麼,法院應當主持調解,並在判決書中闡明調解成立或調解不成的原因和過程,為何不是調解結案而是直接判決呢?對此,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本案的判決,當事人有調解要求而法院不調解,那麼顯見法院有強行判決之嫌。故上訴人認為,對本案的審判,原審法院存在程序上的違法也是明顯的。

綜上所述,本案原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的嚴重問題。為此,望貴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年 月日

買賣合同 篇8

甲方:(出讓方)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同意該機動車轉讓事項訂立合同。

一、甲方自願將購置日期為__ ___年_ _月_ _日,車輛類型__ ____,型號____ _ ___,顏色_____ ,發動機號_____,車架號________,原牌照號_______的機動車轉讓給乙方,並提供該車過户所需的一切證件。

二、通過甲、乙雙方確認該機動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 寫____________.乙方將該車的產權、使用權等所有權全部買斷。(備註:現金)

三、該車在20xx年1 月 __ _日轉讓前,甲方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刑事責任和經濟糾紛與乙方無關。

四、車輛轉讓後未辦好過户手續前,乙方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肇事、罰款由乙方負責。二手車轉讓協議五、甲方須保證該車證件齊全有效(包括車輛行駛證、購置證),無假牌、無假證,並且沒有抵押給他人。如經查實該在交通車管部門中檔案手續不齊全,甲方將無條件退還所有的購車款及其他費用給乙方。

六、車輛的過户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須提供一切方便,子以合作,協助乙方辦理,過户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9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及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甲乙雙方均為 職工,現甲方將其自單位獲得的購房指標轉讓至乙方,指標轉讓價為 元。甲方將其購房指標轉讓至乙方後,乙方有權以甲方之名義向開發單位支付購房款並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甲方所轉讓的購房指標所指向的房屋位於新建縣長麥路與新建大道交匯處,面積為105平方米,樓盤名:幸福裏。(具體的樓號、房號是否存在?)

三、本合同簽訂後,乙方以甲方名義交付購房款,甲方保證乙方按甲方單位內部職工認購價 元/平米取得甲方所轉讓的房屋。

三、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以甲方名義向 交納購房首付款 元。餘款乙方應當按照開發單位要求按時支付。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應當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不可撤銷的辦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房產證書的委託書,由乙方以甲方名義辦理上述事項。在房屋產權證書辦至乙方名下之前,乙方有權保留《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與該房屋買賣存在關聯的交易材料。

五、本合同簽訂後,如甲方喪失該購房指標,或房屋所有權證不能辦理至乙方名下,或乙方不能享有甲方職工購房價購買上述房屋,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指標轉讓款及已付購房款,並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利息。

六、房屋自開發單位交付後,乙方即取得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在符合將房屋權屬辦理至乙方名下之條件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

七、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再利用其為房屋名義所有人之便利,再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售予他人。甲方如有違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起訴時房屋評估價格賠償其損失,此外甲方還應當負擔乙方因主張權利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訴訟、鑑定、律師費用。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九、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10

會議在常州市政府羣賢堂於下午2:30正式開始,首先由常州市工商局應處長就新的文本的制定進行了闡述,該文本是由法律索愛並以如開房地產企業座談會的形式,並結合了眾多消費者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應處長對文本的附件七的補充協議提出了要求:

1、補充協議不能與合同文本相牴觸;

2、對銷售廣告宣傳資料的規定不能與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

3、合同變更限制了買受人的獲取補償權;

4、交付的附加條件,如加重買受人的義務(如必須交了物業後方可收房這樣的規定,因為兩方主體不一致,須以兩份合同明確);

5、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專有部分所有權等;

6、不允許擴大解釋不可抗力。

對於上述要求,應處長還提出,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於20xx年8月1日執行,工商局以及建設局會聯合檢查該聯合檢查是對實體和程序的兩方面檢查。

其次,制定該文本的常州市懷德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周善良周律師對於新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採用的理由和條款進行了解讀。

1、採用示範文本的理由,是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合法平等、效率性)。

2、條款解讀,

(1)17版示範文本新增或更新了"重要提示"、示範文本使用"説明""專業術語解釋".

(2)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預售資金監管由形式監管變成實質監管,以保護預售商品房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3)強化了出賣人對出售房屋權利狀況的承諾;

(4)對商品房交付的書面通知及交付地點,17版示範文本採用書面通知及推定通知兩種形式;

(5)明確約定買受人有權在交付前查驗房屋的質量問題;該條主要是要求開發商對於分户分項驗收標準的明確,一房一驗收制度能有效解決使用功能和觀感功能的問題,減少業主的投訴;

(6)細化面積差異的處理規則;且在附件二房屋分層分户圖(標明詳細尺寸)

(7)增加了規劃變更的違約責任;

(8)細化了開發商對商品房質量擔保責任;

(9)增加了銷售合同登記備案條款,以強化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政管理;

(10)細化前期物業規定;

(11)新增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條款,明確了買受了對其購買的商品房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明確了建築物共有部分歸業主共有等;

(12)新增了銷售和使用承諾,明確規定開發商在銷售時不得涉及依法或依規劃屬於買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處分。並要求開發商以附件形式交有關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予以説明;

(13)新增買受人信息保護條款;

(14)增加了合同附件,對各附件內容作了明確要求。

因溧陽市還未具體提出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示範文本執行的通知,但執行已是趨勢所至,新的版本對開發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我們在制定補充協議的時候要考慮實際情況,並不得違背制定新版示範文本的本意。會後,我們也根據實際情況向周善良律師提出了質疑,周律師及相應的領導也給出了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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