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模板

來源:文萃谷 2.02W

(“協議”)由以下雙方於2009年月___日(“生效日”)在中國上海市共同簽訂並生效:

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模板

甲方: 上海華天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出租人”)

住所:上海市長寧區遵義路100號

郵編:200051

法定代表人:Richard Anthony David

乙方: 上海日立家用電器有限公司(“承租人”)

住所:上海市長寧區遵義路100號虹橋上海城B樓2712-13室

郵編:200051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 100號的上海城(“”)的合法所有權人。

2. 2007年4月2BOL-07-011的租賃

合同(“租約”),向出租人承租中心內的B座27樓12-13單元(“租賃場所”),租賃期限為33個月,從2007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租期”)。

3.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之間租約的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提前解除租約的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租約的提前解除

1.1 2009年2月28日解除(“解除日”)。自解除日起,除租約和本協議另有約定外,租約中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對雙方均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

1.2 儘管有上述約定,/議項下的所有或任何義務的,包括但不限於租金、管理費、補償金和復原費的支付,則上述解除日將被順延至承租人實際履行該等義務之日。

第2條 尚未支付的租金、管理費和公用事業費

2.1

雙方承認並明確,截至解除日,承租人應支付而尚未支付給出租人的租金總額將為人民幣30,141.95元。承租人應當在本協議簽署後五個營業日內將該等未支付的租金一次性足額匯至如下銀行帳户:

公司名稱:上海華天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銀行賬户: 106178-00305005955

開户銀行:光大銀行上海分行長寧支行

2.2 尚未支付的管理費

雙方承認並明確,截至解除日,承租人應支付而尚未支付給出租人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總額將為人民幣5,899.60元。承租人應當在本協議簽署後五(5)個營業日內將該等未支付的管理費一次性足額匯至如下銀行帳户:

公司名稱: 上海華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虹橋上海城物業管理處

106178-00304011128 銀行賬户:

開户銀行: 光大銀行上海分行長寧支行

2.3 尚未支付的公用事業費

(a) (5)承租人應支付而尚未支付給出租人的公用事業費一次性足額匯至出租人在第2.1條項下指定的銀行賬户。

(b) 人應當在收到出租人要求支付本條所述之公用事業費的書面通知後的三(3)個營業日內將該等公用事業費一次性足額匯至出租人在第2.1條項下指定的銀行賬户。

第3條 補償

3.1

以補償出租人因租約提前解除而遭受的損失,補償金的金額等於租約項下五(5)個月的租金及管理費。為避免歧義,雙方特此明確,目前租約項下適用的租金為人民幣30,141.95元/月,管理費為人民幣5899.60元/月。因此,補償金的總額為人民幣 180,207.75元。

3.2

人民幣108,124.65元,且出租人從未按照租約約定從押金中扣除任何款項。因此,雙方特此確認,上述押金將被用於衝抵部分補償金,承租人根據本協議之約定需要實際支付的補償金金額為人民幣72,083.10元。上述押金於解除日自動衝抵為部分補償金。

3.3 (5)租人在第2.1條項下指定的銀行賬户,若遲延支付的,則每遲延一天,承租人就應當按照應付補償金金額的.20%向出租人支付滯納金。

3.4 償金的,則在收到出租人提供的指示和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相關的合同和發票)後五(5)個營業日內,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支付該等超額部分。

第4條 租賃場所的返還承租人應自費將租賃場所恢復成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時的情況,並在解除日或之前將租賃場所返還給出租人。若承租人在解除日後五(5)個公曆日內仍未能按照前述約定將恢復原狀後的租賃場所返還給出租人,則出租人有權聘請其選擇的任何第三方從事租賃場所的復原工作,且承租人應當(a)賠償出租人因租賃場所的復原而產生的所有成本和費用,和(b)按每遲延一天人民幣10,000元向出租人支付滯納金,直至承租人將恢復原狀的租賃場所返還給出租人或出租人完成租賃場所的恢復原狀工作之日為止。

第5條 陳述與保證

承租人特此不可撤銷地陳述並保證:

5.1 的所有或任何約定;

5.2 據租約約定和/或相關法律規定可向出租人提出的所有和任何的權利和主張,不得再基於任何理由向出租人提起訴訟、仲裁或索賠。

第6條 違約責任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本協議項下相關款項的,違約方應當向非違約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為每遲延一天未付款項的10%,直至實際支付之日為止,但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7條 爭端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請仲裁。一方敗訴的,應承擔另一方針對本案付出的律師費。敗訴方承擔的律師費以對方提供的合格的律師費發票為準。敗訴方不得以該律師費偏高為由拒絕支付。

第8條 其他條款

8.1 協議不一致的,按照本協議執行。

8.2訂立本協議。

8.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協議雙方已在下文簽字或者責成其各自合法授權的代表在下文簽字,以資證明

上海華天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公章]簽署

姓名:職務:

上海日立家用電器有限公司 [公章]簽署姓名: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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