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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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哈爾濱勞動合同

乙方(職工姓名):

乙方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固定電話

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自願全面履行,如有違反,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條、合同履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即行止,如甲方工作需要,要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續訂合同。

第二條、工作崗位及報酬

1、乙方受聘於甲方,擔任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崗位工作,並達到質量標準。

2、在聘用期內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作報酬為每月人民幣元;試用期內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作報酬為每月人民幣元。

第三條、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根據崗位需要,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安全措施。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業務培訓及企業的有關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培訓。

3、甲方不得拖欠乙方的報酬,如出現拖欠,應及時給付。

4、在合同期內所形成的全部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5、甲方制訂公司規章制度,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並執行甲方規章制度中相關崗位職責,掌握崗位技能和操作程序,按工作質量標準完成任務,並接受甲方職能部門的考核。

6、乙方鄭重承諾,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掌握的管理流程、產品製作方法、專有技術、培訓內容、特有操作方法、產品配方、原材料採購渠道、客户使用情況、費用利潤情況、工藝、數據、程序、設計、貨源情報、招投標文件以及其他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祕密負有保護、保密的義務。

7、乙方接受甲方培訓所獲得的特殊技術(),產品配方()及乙方獲悉的商業祕密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或離職後的任何時候不得做技術轉讓、不得泄露、離職(5)年內不得從事該工作。

如發現乙方有違反第三條第7款第一項情形的,甲方將追究乙方違約責任,乙方須給付甲方違約金人民幣元,並由乙方承擔甲方行使權利救濟的全部費用(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等)。

如乙方有違反第三條第6款和第7款第一項的情形並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乙方承擔甲方行使權利救濟的全部費用(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等)。

乙方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5年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到有競爭關係的其它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如乙方有違反上述條款的行為則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乙方須給付甲方違約金元。

8、特殊工作用品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為便於統一管理,乙方應委託甲方製作或購置,特殊工作用品製作或購置費用為元。

本合同正常終止時甲方可補償乙方特殊工作用品費用元。

第四條、合同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2、乙方有下列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被工作實踐證明不稱職;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時: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時;

(4)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時;

(5)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或身體不適宜從事該崗位工作時;。

(6)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合同期內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解除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所列7種情況例外)

4、甲方無故未按時支付乙方工資達三個月以上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5、甲方向乙方郵寄信件、傳遞信息時,郵寄地址以乙方提供的家庭住址或通訊地址為準,乙方家庭成員可作為乙方郵件、信息代收人。

第五條、雙方需約定的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達成一致後以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牴觸時,應按國家法律執行。

3、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先向企業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時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合同依法成立,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分,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簽章)

委託代表(簽章):(手印)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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