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工程承包合同範文集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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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承包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實用的工程承包合同範文集錦七篇

工程承包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裝修單位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北京某某裝飾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國家建設部、省市建委對建築裝飾工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定合同如下:

一、 工程概況及承包方式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 工程概況: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 工程裝修內容

綜合樓室內棚面、牆面、地面、電氣等裝飾工程

三、 工程造價

工程造價以施工圖紙、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設計要求為依據;

工程造價為:¥ 元。(以甲方認定的單價為準,工程量竣工後以審計為準)

四、 工程期限

工程開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20xx年 月 日

五、 質量要求

按國家建設部行業標準jgj73—91《建築裝飾工程施工驗收規範》規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工程質量達到市優。工程竣工後如出現質量問題(竣工後甲方使用,人為造成的質量問題除外),屬於乙方責任的,乙方無償保修,保修期為一年,終身維修。辦公室裝修合同範本

六、 付款方式

1、合同簽定後,甲方即付給乙方工程款總造價的

2、工程進展一半時,甲方即付給乙方工程款總造價的

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甲方即付給乙方工程款總造價的

4、乙方剩餘工程款作為質保金 內付清。

七、雙方責任

1、 甲方:負責提供整個工程的使用、設計要求;提供現場使用的水、電位置;提供材料運輸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場地及原樓的設計圖紙;對裝修工程所涉及的配電系統、管道系統、給排水總閥位置應負責指明;施工場地要平整。

2、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裝飾施工設計圖紙及工程報價。

八、其它事宜

經甲乙雙方商定做出如下協議:

1、 工程如遇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順延;如發生違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2、 本工程報價外的工程或工程項目的材質、工藝發生變化時,需甲方認定綜合單價後,以“現場簽證形式”由甲方現場負責人簽字為準,並列入竣工決算追加當中。( 如本工程報價外的工程已經發生或工程項目的材質、工藝發生變化時,甲方已認可,但甲方沒簽證的,其所發生的費用同樣生效。)

3、 工程量發生變化時,按竣工後工程審計的工程量計算為準。

4、 如甲方或乙方違約,而沒有按合同執行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或仲裁機構申訴。

5、 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6、 合同一式貳份,雙方簽字生效,各持貳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單位名稱:

(蓋公章) (蓋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

2、工程名稱:

3、承包形式:

4、承包內容:

5、承包範圍:

6、工程整體造價定為金額(大寫):________(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工程竣工驗收後,按實際發生工程量進行結算。

7、資金來源:甲方自籌資金。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天,年月日開工,20xx年月日前竣工。

1、因甲方未按合同條款履行合同,或因甲方要求設計變更導致返工、誤工、影響工期,工期順延。對乙方造成誤工的,付誤工費每天100元,造成材料浪費由甲方負責。

2、因乙方原因導致工程延誤,乙方每日按總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一進行賠償。

3、非乙方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週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三、付款方式

合同訂後,甲方付預定總款____%材料備用金,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乙方送達工程結算書兩天內,甲方付款至___%。餘下_____%留作質保金。保修期年。保修期滿當日退還。

四、雙方代表

(一)甲方代表

1、合同簽定三天內,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説明四份,並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消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滯留的`傢俱、陳設等採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信等設備,並説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2、指派為駐施工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等級手續和其他事宜。

3、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由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收後生效。確認必須時,甲方代表可先發出口頭命令,但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以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應視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報,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報後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的順延。

4、乙方進場開工前7天,甲方必須把所有項目的施工圖紙交給乙方施工,如因此而誤開工,甲方負責因誤責任。

5、委託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公司全面履行監理義務,對乙方的工程施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二)乙方代表

1、指派為駐施工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等級手續和其他事宜。

2、乙方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收後即生效。

3、如甲方收到乙方書面要求、請求及通知,如24小時不予回覆,則應視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

五、甲方職責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時間:在乙方進場開工前,甲方應將建築物內的現有管理及居住人員全部撤離大廈以及拆除已經廢除的構築物和設備。

2、甲方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

3、提供施工中所需水、電資源。

4、物業所收費用及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水電費用甲方自理。

5、開工前,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6、及時進行施工現場隱蔽和材料的驗收工作。

7、甲方應按合同要求及時付款。

8、在收到乙方工程整體驗收通知後,在48小時內組織驗收。

六、乙方職責

1、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建築裝飾工程驗收規範》(jgj93—91)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標準》(gbj300—88)等有關技術規範、規程、標準施工。

2、乙方提供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及相關資料和證件。

3、組織施工圖紙交底,制定《施工進度計劃》交由甲方審批簽字後,嚴格按計劃施工。

4、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雙方約定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驗收部位:由乙方自檢後報甲方在48小時內進行驗收,甲方不能按時參加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以承認。

5、提供裝修材料設備表,經甲方認可後可施工。工程所用主材必須經甲方驗收後才能使用。

6、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如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增減項目,須提前與乙方代表聯繫,並辦理變更手續後乙方按變更內容進行施工。

7、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期間凡由乙方原因所發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責任、費用由乙方負責。施工人員的計生管理、人口暫住以及防疫等項目和費用由乙方負責。

8施工過程中,若發現施工班組的能力達不到本工程的進度和質量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施工班組,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通知當日內給予答覆和更換班組。

9、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做好施工現場保衞工作,處理好由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周圍單位(住户)的關係。

10、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及時通知甲方及有關單位,費用由甲方承擔。

11、乙方負責協調與當地的工農關係的處理,並對由以上產生的糾紛承擔責任。

七、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乙方提供竣工圖三套或按建築工程及裝飾裝修的有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文件,工程要求按國家標準達到合格級別。工程竣工交驗後,乙方按照《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要求進行質量保修。內裝飾保期為一年。機械設備部分則根據廠家或國家的標準執行(非乙方職責範圍,不予保修)。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層數:_____________

結構類型:________________;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米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期

1.1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曆天數為____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天。

1.2承包方為提前工期採取的相應措施及因從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圖紙

發包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套圖紙。__

第3條發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

發包方工程師姓名:___________;

項日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第4條發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築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除,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並於現場交驗,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擾民問題,合同簽訂後______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後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時,發包方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相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承包人工作

5.1每月_______日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己完工程進度統計報表。

5.2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負責安全保衞、清潔衞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定處置,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後________天內向發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並於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發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己經批准,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發包方於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施工中發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准後,發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並於5天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籤認,無正當理由不籤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2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條工程價款及結算

8.1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第9條材料設備的供應。

9.1發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供應材料設備,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10條爭議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違約

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12條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條補充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日起生效)

發包方(章)________承包方(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

工程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工程需要,甲、乙雙方就 處工地承包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承包範圍及內容:

承包價格:

1、乙方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因此返工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隨時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和違章作業,應立即停止作業和糾正。若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乙方需負全部經濟及法律責任,以確保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

3、乙方進場後,甲方應指定專人對施工過程中質量及進度進行監督與乙方配合辦理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及時審核乙方申報的工程撥款請求,及時配合乙方協調,處理施工中遇到的必須要甲方協調解決的`問題

4、乙方應在滿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浪費甲方提供的各種材料。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3

甲方(發包人): 乙方(承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鋼筋工程勞務作業合作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建築面積:

二、承包範圍及承包方式

(1)、承包範圍:根據甲方提供的建施、結施圖紙中的一切土建泥水部分(如有更改圖紙增減工程量相應增減),場地周圍臨時排水溝、場地平整等全部泥水工程及相關工作。

(2)、承包方式:按合同單價包工不包料、包輔材(砂鏟、灰桶、灰線、沙板及灰匙、吊錘等)包質量、包進度、包風險、包工具、包小型機械費(砂漿機、攪拌機、手推車、小型切割機、混凝土振動器、平板振動器等)、包安全文明施工等全包形式。

三、質量管理

(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説明,設計變更和《建築工程施工及驗收

規範》、《建築工程檢驗評定統一標準》等國家制定的施工及驗收規範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混凝土澆灌、磚砌體、抹灰、地磚及面磚粘貼施工時必須嚴格按照施工規範操作進行,密實度、平整度、垂直度其尺寸不得超過規範允許偏差;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磚砌體及抹灰平整度不能滿足要求和混凝土澆灌時出現蜂窩等現象造成的質量問題,其返工的一切工料費用由乙方承擔,因返工影響工期的責任損失一改由乙方負責,並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具體細節詳見工地制定的處罰條例。

四、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加強內部文明施工教育,搞好現場文明施工及住宿範圍內的清潔衞生;

(2)、乙方在施工中要嚴格遵守現場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規定,做到每天工完場清,材料堆放整齊,廢料垃圾及時清掃乾淨。如乙方忽視管理造成現場零亂污染,甲方有權派人員進行幫助整理清掃,因此而產生的人工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並處以相應罰款;

(4)、乙方在施工期間,嚴禁在作業層違章作業、野蠻施工及打赤膊、穿拖鞋、爭吵鬥毆等不文明行為,如有發生,甲方將視情節輕重按工地相關管理制度給與罰款;

五、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協助乙方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手續及相關證件,所需費用

由乙方承擔;

2、向乙方提供本工程項目施工圖紙及技術交底;

3、督促乙方愛護工地設備,有權對乙方浪費材料、水電及破壞其他公益設施予以罰款;

4、提供現有水電、食宿設施供乙方人員食、宿的便利(伙食費、牀上用品及洗漱用品由乙方自理);

(2)乙方責任

1、自覺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甲方監理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等情況;

2、根據工程圖紙、工藝標準、技術交底及甲方要求組織施工作業。必須按期、保質、保量、安全地完成所承包的分項工程;

3、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統一指揮調度,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否則不得進入現場;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本着節約、不浪費的'原則進行施工,如發現浪費材料現象,甲方按照損失的材料價值分別處以10倍罰款;

5、積極配合甲方的其他配套專業施工隊伍施工,並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條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配套工程的進度,或損壞其成品及半成品造成返工的,乙方負責返工造成的材料、工資等所有費用。

六、結算依據

(1)、本工程所有泥水勞務及與泥水相關工作的人工費包乾按建築面積計算為:元/m2;

(2)、上述結算單價包括泥水勞務的人工費、輔材費、安全責任及意外傷害保險、勞保及防護用品、應按相關法律規定支付的各種工資、高温補貼、趕工補貼、醫療費、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費以及完成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承包範圍內全部工作的費用;

(3)、本工程的勞務結算價款均為一次性包乾,甲方不應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若因設計變更或其他非本班組原因造成的需另行計算計時工的情況,必須按甲方的計時工管理辦法及簽證程序,由甲方現場代表簽字認可,並註明工時和單價。

七、付款方式

(1)、乙方每月日向甲方提交本月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甲方在收到進度報表後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審核完畢後個工作日內按審定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乙方月進度款;

(2)、剩餘的%進度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後個月內付清。

八、履約保證

(1)、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向甲方交付人民幣 元,作為綜合履約保證金;

(2)、履約金保證金退還:工程竣工驗收後,甲方一次性無息退還承包人。

九、其他

(1)、對乙方的違約行為,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罰款、要求賠償損失、終止合同等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均屬乙方違約:

1、乙方屢次不能如期完成施工任務而影響總體施工進度的;

2、乙方未能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內容,並經一再催促無效的;

3、乙方施工質量低劣,造成甲方材料浪費、進度滯後和信譽損害的;

4、乙方中途放棄承包或將工程轉包給第三者的;

5、乙方聚眾鬧事、哄抬工價、纏索工費、擾亂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6、乙方承包人經常擅離工作崗位,或乙方施工人員嚴重不足影響工程進度的。

(2)、若因自然不可抗力原因及施工中業主及政府原因造成停工、停建,甲乙雙方結算清實際工程量總費用,乙方人員退場,不再計任何其他費用;

(3)、乙方向甲方交付勞務工程並經甲方驗收合格,且甲方支付了乙方全部勞務款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發生爭議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甲乙雙方可以向工程所在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承包合同 篇4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為明確雙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權力、義務和責任,確保工程任務的全面完成,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主要是挖土(石)方,土(石)方內運及外運、場地平整等,(具體內容包括:基坑的整體開挖,樁周邊土、承台及電梯井坑等坑中坑的開挖,承台間的回填及坑底清平,地下室的回填及每棟樓一層室內回填,商鋪基礎的開挖及回填)

(四)工程方量:圖紙範圍、變更通知單及現場測量成果

二、工程期限

根據雙方協議,一期工程開工日期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完工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工期:30天。

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充分考慮施工期間環境影響、道路狀況、車輛運輸、管理情況、施工檢查、政策變化以及可能出現羣眾阻撓施工等一切可影響施工進度的因素,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出現其他因素工期不予調整。

三、工程質量

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圖紙及資料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在開挖過程中要保護好樁身,工程驗收時,應按圖紙和驗收標準執行。

四、工程價款及結算

(一)工程總造價:經雙方確定本合同綜合單價為/立方米,全部工程包括挖、填土(石)方費、裝車費、平整費、運費、衞生費、購土費、棄土費、税金及相關費用,雙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上述單價為綜合單價,不分土石成分、使用機械、運輸方式、挖填方式、碾壓方式等,包括土石方工程所涉及的人工、機械(含機械進出場費、過路、過橋費、油費、機操人工等)、材料、土石方爆破(爆破物、爆破手續的辦理等)、破碎、空回、場內轉運、安全防範措施費、相關審批手續辦理、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費、各種風險防範等完成工程範圍和工程內所含的一切費用及合理利潤、相關税費,無論工期長短均按本單價執行結算。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費用。土石方工程款按本條款約定單價乘以確定的挖土方工程量進行計算。

(二)本合同全部工程造價的結算按下列方式辦理:

1、本合同的工程量按甲方提供的圖紙、變更通知單及雙方共同現場測量成果作為最終結算的依據。開挖過程中如未達到圖紙設計要求,欠挖不影響工程施工的情況則根據實際情況扣減工程量;如超挖、欠挖造成施工影響由乙方負責,超挖不另計工程量;

2、對工程變更涉及工程量增加的需辦理變更籤證;工程承包範圍以外的零星工程需辦理現場簽證;工程變更涉及工程量減少的,以

甲方作出的由乙方簽收後的工程變更資料(含“設計變更”、“技術變更”)作為結算依據。變更籤證、現場簽證按規定簽字蓋章確認後方可作為結算依據。

(三)施工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及退還方式

1、施工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 (¥ 元),乙方於合同生效後3日內向甲方支付,如逾期未支付,屬乙方放棄該合同,甲方將重新選擇承包人;

2、工程驗收合格後20天退還(無息)。

(四)工程價款結算

1、工程開工後,開挖有效工期10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萬元工程款;

2、一期工程結束後,甲方在20日內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總價70%的款項;

3、二期工程結束後,甲方在20日內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總價70%的款項;

4、工程全部結束後,甲方在20日內向乙方付清全部餘款;

(五)工程價款撥付方法:銀行轉賬支付(轉載於: m 書 業 網)。

五、工程承包方式

(一)本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乙方不得將合同約定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施工。工程開工後,如發現乙方有未按合同承諾實施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沒收施工履約保證金。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二)如甲方發現乙方未按附件中所列的人員進場,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開工時項目經理、項目部負責人相關證書原件送甲方備案,工程完工後退還。

(三)乙方須按合同約定,在指定棄土點棄土,非經甲方同意,土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處理。

六、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並提供軸線點。

因甲方提供施工圖紙、地質勘查資料及地下隱蔽設施(包括水、電、煤氣管道等地下管網設施等)不詳、不及時或與實際不符,除工期得以順延外,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2、甲方派代表在工地進行技術、質量監督、檢查、辦理有關施工簽證、驗收手續等,解決應由甲方解決的問題;

3、工程變更:甲方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簽訂補充合同或另外辦理施工簽證。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並相應順延工期;

4、工程完工後,甲方應組織專門人員在15日內進行驗收;

5、雙方約定的由甲方應作的其他工作。

(二)乙方責任

1、向甲方提供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2、乙方根據甲方給定的軸線點進行施工測量;乙方配備車輛沖洗設備並設置洗車槽;

3、負責施工區域的安全保護,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保護措施不力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按規定設立警示牌;乙方自身人員安全由其自行負責,乙方對行人、過往車輛及周圍羣眾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全部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由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人身傷害由乙方自行承擔;

4、對與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臨近建築物、公共公用、園林綠化設施,乙方應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如造成損壞的,乙方應及時修復、賠償。如乙方不及時修復、賠償的,甲方將按照對方要求給予修復或賠償,其費用全額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乙方在開挖過程中要對樁進行成品保護,如開挖過程致使樁造成破壞,由此引起的責任後果由乙方承擔;

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中的公共交通安全、環境管理和安全生產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7、已完成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負責成品保護工作,發生損失,乙方自費負責修理;

8、文明施工、保證施工現場清潔整齊。施工期間必須服從市容市政管理。交工之前清理完與現場無關的任何剩餘物品及其他垃圾等,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全體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關規定,並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由於違反規定而發生的一切後果乙方自負;

工程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甲方將現有的巴東經濟開發區外環路k1+550-k1+574.1處擋土牆施工承包給乙方。

一, 承包內容:單包工

二, 承包價格:75.00元/m3

三, 結算方式:實做實收,此段施工完成後,甲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待兩個月內再付40%,餘下工程款待外環路工程完工後一個月內付清。

四, 質量要求:按設計圖紙施工,達到合格

五, 合同約定:

1. 甲方負責將各種材料組織到施工現場,水電安裝到位。

2. 乙方自行安排工人的食宿,自帶攪拌機,材料上牆乙方自帶挖掘機(費用自理)。乙方施工過程中必須聽從甲方安排,接受業主及監理的監督,如果因施工質量達不到要求出現拆除返工等問題,拆除返工的'費用由乙方負責賠償。

3. 目前k1+550-k1+574.1施工段,乙方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此段施工中的表現再決定後續施工。

4. 牆面勾縫,勾縫用的跳架由乙方自行負責置辦。

5. 無論何種原因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乙方不聽甲方安排發生爭議,乙方自願自行退場,甲方按乙方實際完成有效工程量據實結算費用。 如果此作業面擋土牆施工未達到設計要求,則費用結算按擋土牆4.5米以內單價為45元/m3,每增加一米單價增加5元/m3方式來結算工程款。

6. 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加強安全管理,對進場工人進行安全教育,牢記“安全第一”的方針。杜絕安全事故發生,若有安全事故發生,甲方只負責保險公司理賠部分,差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

7. 此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若有不能協商的糾紛,將交由法院調解。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6

發包人: 項目部 (簡稱甲方)

承包人: (身份證號: ) (簡稱乙方)

甲方承建的 工程,為了進一步加強工程管理,確保工程按質、按量、按時完成,經甲方決定將本工程中的 鋼筋 工程項目承包給乙方施工,現就該工程有關事項,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概況:為框剪 層,建築面積約 平方米。

四、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紮絲,包所有鋼筋機械、鋸片及工具)的大包乾方式。

五、承包內容、範圍:

1、本工程施工圖紙中所有的鋼筋製作、安裝工程、鋼筋焊接等項目內容及範圍。

2、配備技術人員配合甲方施工員做好鋼筋製作、安裝工程檢測及各項工程資料。

3、柱子鋼筋的電渣壓力焊由乙方負責,超過 的鋼筋採用電弧焊 面焊接

六、承包價款:

基礎及地下室按定額含量每噸 元(人民幣)計算,地上樓層部分按實際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計算;工程價款以實際結算價款為準。本價款綜合了承包內容、範圍內的所有費用。

七、付款方式及相關規定:

1、在本工程地上四層框剪主體(五層樓面)現澆砼完工後7日內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工程款,五層樓面以上工程量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款,以此類推;餘款在外架全部拆除完畢後7天內一次性付清。

2、為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利益,乙方領取工程款後,必須將勞務費發給每一個勞務人員,不得拖欠勞務人員的勞務費(工資)。如違反本規定而發生勞務糾紛,導致勞務人員上訪或鬧事的,乙方負全部責任,並無條件接受甲方單位做出的5000元/次上訪或鬧事的經濟處罰。

八、工程期限:

1、以甲方制定工程進度表為準。

2、施工中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進度計劃進行,確保本工程按 期完成,如延期一天完工罰款20xx元/天,以此推算,罰金在工程款中扣除(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和甲方原因造成延期按同等時間順延工期)。

九、工程質量:

1、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設計和《建築安裝工程施工規範》要求,精心施工。

2、嚴格執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質量統一驗收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建築安裝工程施工規範》結合公司規定的《工程施工管理條例》及相關質量管理制度執行。

3、經驗收有不符合質量標準之處,根據範圍大小、程度輕重、由甲方單位或項目經理部提出相應處理意見,乙方應及時整改或返工至符合要求。整改或返工所浪費甲方的材料由乙方賠償。

4、本工程質量以合格工程為標準,如乙方施工質量使整個工程未達到合格,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

十、工程安全:

1、在施工中,乙方必須按照安全文明生產綜合治理有關規定進行施工。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等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2、乙方勞務人員上崗時必須佩戴好安全帽,不允許赤膊、赤腳、穿拖鞋上崗,禁止酒後上崗。如出現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給予經濟處罰,另外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等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3、施工中發現安全隱患,乙方必須及時向甲方彙報。如不及時向甲方(項目經理部)彙報或施工中違章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

4、在施工期內,乙方勞務人員不得發生打架,鬥毆,盜竊等事件,如出現此現象,甲方有權給予經濟處罰,若因此造成的傷亡等事故全部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十一、建築材料管理和現場文明施工管理:

1、乙方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要節約用材,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所用的一切材料由乙方按價賠償。

2、施工中乙方必須嚴格做到不浪費材料,各負其責,各種配好的材料應按不同的類別、規格、型號堆放整齊,凡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權根據不同程度給予經濟處罰。

3、在施工期間,如發現乙方有盜竊材料行為的,甲方有權處罰並終止本合同,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十二、施工設備、工具的配備

1、甲方提供垂直運輸機械設備及腳手架、塔吊。

2、乙方自備鋼筋製作、安裝所需的機械設備,包括鋸片和所有工具,安全帽、安全帶。

十三、其他條款:

1、本工程不得轉包給他人,不得擅自停工,不得中途退場,若出現此現象,乙方必須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另外,甲方單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乙方必須按時發放工人工資,如因乙方未及時發放工人工資造成工人上訪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被公司罰款,由乙方承擔。

3、乙方必須和各工種密切配合施工,若乙方不配合施工,應承擔相關責任。

4、施工期間乙方自行解決膳、宿等生活問題。

5、本工程設計如出現變更,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變更有關事項。

6、施工中乙方必須服從甲方代表領導,聽從甲方代表指揮。

7、施工期間乙方必須節約用水、用電,使用後做到及時關閉。

8、乙方所有作業人員均應愛護工地的環境衞生,保持工地整潔,嚴禁在工地隨意大小便,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十四、違約責任:

上述條款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甲、乙雙方均不得違約,如一方違約,違約方賠償對方一切損失。

十五、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立補充合同。

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7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僱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僱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僱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僱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僱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説明書、圖紙、規範、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範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範,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對規範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僱主提出併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僱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於本合同之後幷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並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僱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僱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僱主提供的用於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曆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複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説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於任何此類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範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第七條 僱主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僱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僱主的具體批准,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僱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託給工程師代表並可隨時撤回此種委託。任何此類委託或撤回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在其副本送達僱主和承包商之後,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託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併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範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佈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於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後,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髮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准,或

(c)確定價值,或

(d)採取可能影響僱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併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准、確定的價值或採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複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僱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裏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併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採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僱主的要求和由僱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後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僱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於本合同並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説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並應就此向承包商發佈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範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複製件。承包商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四套複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複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並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並同時向僱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説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説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並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範、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後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僱主能夠對採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獲得工程師批准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並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准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准,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儘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並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僱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後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擔保,並將此保函提交給僱主。當向僱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僱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並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後,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並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説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僱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僱主或僱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並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範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僱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收到此類通知後,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並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採取的並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係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採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説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後,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併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説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並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後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准的一位合格的並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後,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儘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後也不得再僱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僱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並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儘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並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鑽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鑽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衞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並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並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c)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並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後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僱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僱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僱主在現場還僱用其他承包商時,僱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僱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僱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僱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於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如果是由於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僱主的責任所佔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僱主的風險

46.1 僱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於完全侷限於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範圍

48.1 對於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並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僱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裏收回的金額,應由僱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僱主免於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僱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僱主、僱主代理人、僱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僱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僱主提供的保證

52.1 僱主應保證承包商免於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名義,對由於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僱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僱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並應在全部僱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商僱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僱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僱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僱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於分包商僱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僱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僱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麼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僱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僱主提供證據,説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並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僱主提供保險單。在向僱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僱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範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並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在需要時,向僱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並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僱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僱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並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並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僱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髮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於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僱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築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或物品,就僱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於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並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並執行工程師關於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於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並應保護和保障僱主承擔由於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於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範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於僱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樑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於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儘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並支付費用,並且應持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樑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僱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並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儘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樑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後,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給僱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僱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僱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並且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僱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但無論何時,僱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僱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僱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僱主僱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僱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僱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並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並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餘的材料並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並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僱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僱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並應在用於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説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於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説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於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説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製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製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並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並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複檢驗。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出僱主為進行該項重複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託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託應是有效的,並應把為上述目的委託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並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並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承包商由於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並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儘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並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僱主應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後,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於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並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並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於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後的28天內准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准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僱主違約,並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僱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後,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後,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後,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佔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佔有現場各部分的範圍;以及

(b)承包商可佔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並根據合同中對於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僱主應使承包商佔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僱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並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僱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佔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並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於僱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僱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後,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後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並在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後,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於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後,工程師就複查全部情況,並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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