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日常評估情況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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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縣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辦法(嶽縣辦發201739號)和《2011年岳陽縣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嶽縣編辦發2011 號)的要求,7月 日至 日,我辦會同縣林業局、縣交通局、縣水務局、縣環保局對其下屬40個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的基礎指標進行了日常評估,現將有關情況彙報如下:

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日常評估情況彙報

一、各評估對象對評估工作認識較深。

一是主管部門重視。4月29日,縣履職評估動員大會召開後,縣林業局、縣交通局、縣水務局、縣環保局領導非常重視,分別組織成立了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將這項工作作為黨委(黨組)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縣林業局還將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作為對下屬單位半年工作考評和年終考核的主要內容。二是事業單位部署周密。相繼召開了幹部職工會議,學習相關文件,傳達縣履職評估動員大會的精神,研究部署本單位法人履職評估工作。分別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責任,將任務逐項細化、量化,充分調動幹部職工的主動性,切實解決履職缺位、越位、錯位等問題,進一步提高社會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各評估對象完成半年目標任務情況較好。

各事業單位對照年初的工作目標任務及編辦下發的指標分解表,按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要求,全面開展了自查,主動查找本單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以履職到位、服務優化、管理規範作為標準及時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例如縣社保所提前超額完成工作任務,全縣企業參保單位310家,參保人數19965人,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938元;機關事業參保單位157家,參保人數14220人,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1015元,基本養老保險人數淨增2895人,同時足額保證養老金的發放,共計7360萬元。縣社會救助局截止6月底,全縣農村低保對象達到8408户,17391人,每月發放低保金77.7萬元,月人均救助金達到45.6元;城市低保户達5329户,11217人,半年累計發放低保金780萬元;共計救助特困醫療患者1360人次,救助資金達到145萬元;農村五保户標準達到人月平100元;對符合條件的特困對象基本實現了分類救助。縣建管站全力以赴,履職盡職,半年共計辦理工程報建項目22個,建築總面積11萬平方米,建築總投資8千多萬元,完成工程交易項目17個,共創建農民工學校5所,培訓鑑定技術工人260人,半年共計完成各項收入160萬元。

三、各評估對象機構編制與法人登記管理較規範

從檢查情況來看各評估對象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都較規範,無擅自增設、分設機構、加掛牌子,牌子名稱、印章名

稱與“三定”文件一致,“三性”崗位用工符合文件規定。主要工作職責和任務、文明服務承諾和辦事公開全部上牆進行了公示。

四、履職評估對事業單位的規範管理初顯成效。

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對事業單位法人進行的監督和激勵有效地增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緊迫感,調動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各事業單位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一是事業單位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有所提升。在評估工作中,我們發現,一些事業單位爭創先進意識強,重新制訂規章制度,完善各項管理,提升了社會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例如縣光榮院加強內務管理,完善規章制度,與工作人員簽訂了責任狀,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對違反規定者,決不姑息遷就。縣環衞所不斷強化工作責任,提升服務質量,加強衞生督查制度,實行班子成員劃塊負責,基本保證了全縣主要街道的潔淨、生活垃圾的日產日清,城區衞生得到明顯改善。縣醫保中心本着“以參保人員滿意”為目標,優化服務作風,簡化辦事程序,實行聯網結算,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為參保人員提供熱情、周到、便捷的服務。二是工作作風明顯好轉。在評估中,明顯感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作風的轉變、服務態度的改善、服務質量的提高。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拉贊助現象不見了,事業單位的履職意識增強了,有的單位工作中注意狠抓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優質服務措施的落實,縣勞動仲裁院從工作制度入手,落實工作職責,

優化辦事程序,規範辦案行為,改進辦案方式,強化責任意識,半年審查立案40起,時限內案件結案率100%,賠償職工金額達到97萬元,高效快捷地處理了羣眾的利益訴求,目前正在申報市優秀先進服務窗口。有的單位在工作中減少了審批環節,簡化了辦事程序。縣建管站在工程報建上,堅持“嚴格把關,服務至上”的工作理念,做到一次性告之,一站式服務,一日內辦結,確保施工許可審批率100%,企業、羣眾滿意度大大提高。

五、存在的問題:

各事業單位在開展履職評估工作活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事業單位普遍存在領導職數超配現象。像勞動局的社保所、就業局,建設局的建管站、城-管大隊、公建所,民政局的救助局等都是嚴重超配領導職數。事業單位反映超配的.主要原因一是主管部門的人事安排,二是單位職能較強,攤子較大,線多面廣,分管領導相應增多。

二是少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未按要求懸掛在顯眼位置。其主要原因是事業單位沒有認識到證書的重要性,沒有認識到法人證書的作用。

三是個別事業單位未按要求單列。個別事業單位仍然依附於主管部門,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一方面社會事物管理和經濟建設離不開這些事業單位,需要其依法開展業務,政府不能將其撤銷;另一方面,由於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其主管部門不讓

其財務獨立,使得這些事業單位不具備真正的法人資格。例如,縣建設局的燃氣辦,縣勞動局的仲裁院、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

四是個別事業單位因種種原因履職難到位。縣殯葬管理所因設在居民區,加之市民殯葬觀念陳舊,殯葬執法確實存在較大困難,截止日前,僅辦喪事9起,入不敷出。縣城-管監察大隊由於系統內部職能調整等因素,實際履職與“十定”規定存在一定出入,單位建議走“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綜合執法模式,理順城市管理體制,提高城市管理整體執法能力和水平。縣勞動監察大隊與勞動仲裁院因單位職能交叉,對勞動合同鑑證的監督與規範性審查這一職能存在爭議。理應勞動仲裁院負責勞動合同的規範性審查,監察大隊負責監督簽訂勞動合同。

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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