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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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在森林火災發生後及時有效地實施現場處置應急措施,減少災害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預案。

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一、基本原則

1、在縣政府的領導下,鄉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本預案。本預案在具體實施時,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各項責任制。

2、本預案涉及的鄉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本部門、單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的職責,制定具體、適用、可行的實施方案,落實各項支持保障措施,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在處置森林火災時,做出快速應急反應。

3、在處置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安全時,要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思想,把確保撲救人員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不僅要落實預防森林火災的各項措施,更要做好緊急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思想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建立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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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預案適用範圍

1、轄區內發生的一切森林火災;

2、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3、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大損失的森林火災;

4、行政區交界地發生的森林火災;

5、燃燒時間較長、過火面積在1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6、三級風以上天氣或着火地點偏遠、難以及早撲救的森林火災;

三、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成立官場鄉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森林火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1、指揮由鄉長擔任,副指揮武裝部部長擔任、火災發生地的村主要負責人(村長)擔任,成員由村委會負責人組成。

2、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主任由黨政辦主任擔任,副主任由祕書擔任。具體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及時傳達上級領導指示,並根據撲火需要和指揮部意見聯繫調動撲火兵力,起草上報火情報告,對外發布信息,承辦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宜。

3、指揮部下設6個組。

①綜合協調組。由辦公室主任擔任組長,負責全方位的綜合調度,掌握火情動態、火場天氣狀況,制定火場撲火方 2

案,部署撲火兵力,與火場撲救分指揮部建立起有線、無線聯繫,保證信息暢通。根據火情動態,上報火災情況,及時傳達市、縣領導的指示,根據撲火需要和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意見聯繫調動撲火兵力,調配撲火物資。

②物資及後勤保障組。由主管財政副職任組長,負責組織供應撲救物資、食品、防寒等後勤保障物品。

③警戒保衞組。由派出所所長任組長,負責維護現場及周邊治安秩序、人員疏散和交通管制。

④醫療救護組。由鄉衞生院院長任組長,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⑤事故調查組。由林業站長任組長、配合林業公安局對火災原因和火災責任進行調查。

⑥善後處理組。由主管民政所副鄉長任組長,負責傷亡家屬的安撫、撫卹、理賠等善後處理工作。

(二)成立火場撲救分指揮部。該分指揮部在鄉森林火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深入火場一線實施具體指揮。火場撲救分指揮部指揮(1名)、副指揮(若干名),由森林火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指定。選擇政治思想覺悟高、組織指揮能力強、熟悉山形地形、並受過專業訓練的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各類撲火力量實施撲火,保持與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火情信息聯繫。

四、危險目標的確定及危險性評估

根據我鄉森林資源分佈、樹種、氣候變化及周圍火源對林火的影響、歷史上森林火災發生的特點,同時考慮自然區劃等因素,全鄉林區劃分為一、二、三級火險區。本預案危險目標重點針對我鄉一級火險區。

1、一級火險區:主要是全鄉範圍內的公益林地。

2、二級火險區:主要是荒山,經濟林地。

3、三級火險區:主要是農田及四旁林木。

五、應急物資和設備保障

1、鄉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有風力滅火機12部、二號工具50把,防火服10套、鐵鍬50把,電動噴霧器5台,割灌機3台。

2、各村配備一定數量的二、三號撲火工具。

3、撲救森林火災後勤保障所需的食品、飲用水等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由後勤保障組負責,以備需要時緊急調運。

六、事故報告

森林火災發生後,村應在10分鐘內將火情情況上報鄉森林防火指揮部值班室(值班電話:7785512)。

七、事故應急救援及處置辦法

1、鄉森林防火指揮部值班室接到報告後,詳細記錄森林火災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林種、面積、人員傷亡情況、現場指揮部位置、現場指揮及聯繫電話、力量投入、火災情況簡要分析、採取措施及火災發展趨勢,是否需要鄉森

林防火指揮部支援及支援的具體內容等,並立即報告縣森林火災現場處置應急指揮部,由指揮部決定啟用本預案 。

2、火災發生後,鄉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立即通知縣林業公安分局及當地公安部門,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維護治安秩序並做好交通管制。

3、根據撲火需要,鄉森林防火指揮部合理分配人員,組織更換人員和撲火工具。

官場鄉人民政府

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篇2]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切實做好各項應急處置重要森林火災工作,正確處理因森林火災引發的緊急事務,確保我縣在處置重要森林火災時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得力,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江西省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宜春市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銅鼓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特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銅鼓縣行政區內發生的森林火災的應急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本縣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鄉(鎮、場)二級負責。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本縣重要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

1.4.2 以人為本,安全處置。在處置森林火災時,要把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護人民羣眾財產和林區公共設施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把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1.4.3 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各鄉(鎮、場)人民政府和森林經營單位不僅要落實預防森林火災的各項措施,更要做好緊急應對突發重要森林火災的思想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尤其要做好應急處置的人員、技術、物資儲備等工作,加強專業應急隊伍的培訓和演練,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能力,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1.4.4 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各相關部門、單位應按照承擔的森林防火工作職責,落實各項支持保障措施,盡職盡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在處置森林火災時作出快速應急反應。

1.5 預案啟動條件

如果火場持續24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對林區居民區、重要設施構成極大威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經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負責人同意,報經縣應急委員會批准,啟動本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2 組織體系及職責任務

2.1 指揮機構——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

2.1.1 組成人員

總 指 揮:縣政府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人武部軍事科科長、縣政府辦副主任、縣林業局局長、縣公安局紀委書記

成 員: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縣武警中隊、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交通局、縣民政局、縣衞生局、縣教委、縣監察局、縣建設局、縣廣播電視局、縣氣象局、縣電信分公司、縣移動分公司、縣聯通營業部、縣旅遊局、縣林業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領導。

2.1.2 職責

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本縣重要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具體職責:

(1)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調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場天氣狀況和撲救情況。協調組織撲火力量、通信聯繫、火場監測及部門間的配合等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

(2)協調交通等相關部門確保撲火人員、撲火機具、撲火設備及救援物資快速運輸,為撲火工作提供後勤保障;

(3)召集有關專家組成專家諮詢組,對火場態勢及火災發展趨勢進行科學分析和評估,為現場撲救工作提供技術諮詢;

(4)派撲火工作組深入火場一線,檢查監督鄉鎮(場)和縣直有關單位對撲火救災指示精神的'落實,協助和指導撲火前線指揮部開展撲火救災工作。

2.1.3 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縣人民武裝部

參與森林防火重大決策研究與制定;指導全縣以民兵、預備役人員為主體的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組織調度縣人民武裝部和廣大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協調駐銅部隊參與森林火災的撲救。

(2)縣公安局

參與森林火災重大決策的研究與制定;指導各轄區公安分局、派出所積極參加森林防火滅火工作,維護火場治安秩序,協調查處森林火災案件;負責辦理森林消防警燈、警報器的使用手續。

(3)縣林業局

參與森林防火重大決策的制定;協助指揮部宣傳、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方針、政策;編制全縣森林防火年度工作計劃,籌備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會議;組織指導鄉、鎮、場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制定生物防火工程建設規劃,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區、天柱峯國家森林公園、官山自然保護區(銅鼓境內)的保護,負責森林火災的統計和損失評估;檢查、督促全縣森林防火工作;協調森林火災有關工作。

(4)縣武警中隊

參與森林火災撲救預案的制定;指導武警官兵進行森林火災撲救訓練,按縣政府命令,組織武警官兵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5)縣人民法院

負責全縣森林火災案件的審判。

(6)縣人民檢-察-院

負責全縣森林火災案件的起訴。

(7)縣發改委

負責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森林防火重點建設項目,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8)縣財政局

負責將縣森林防火專項經費納入縣年度財政預算,根據財力可能和森林防火需要統籌安排縣級森林防火專項資金,並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督促各鄉鎮財政對森林防火經費的安排與投入。

(9)縣交通局

協調解決撲救較大森林火災的公路、水路運輸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森林消防專用車輛購置費、養路費免徵手續;扶持林區公路建設,改善林區交通條件;負責本系統做好林區公路兩側的森林防火工作,抓好司乘人員和遊客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10)縣民政局

負責本系統經營性、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實防火措施,配備防火設施,有計劃地在公墓周圍營建生物防火隔離帶;對森林火災造成林區羣眾生活困難的及時給予社會救濟,按有關規定做好撲救傷亡人員的撫卹事宜。

(11)縣衞生局

指導縣醫院、林區鄉(鎮、場)衞生院(醫務室)制訂撲救森林火災中傷員的搶救預案,配備必要的救護藥械;組織對醫護人員進行有關森林火災現場急救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培訓;協調組織森林火災現場救護工作。

(12)縣教委

負責全縣中、國小校開展森林防火知識宣傳教育,組織學生積極參與森林防火宣傳活動。

(13)縣建設局

負責指導風景名勝區制定森林防火設施規劃,配合森林防火部門對風景名勝區進行森林防火監督檢查。

(14)縣監察局

負責會同森林防火部門對森林火災行政責任進行調查與處理,監督、指導各級監察部門做好森林火災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15)縣旅遊局

組織和指導全縣旅遊-行業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旅遊景區設置森林防火設施;簽定森林防火責任狀;指導旅行社、導遊對遊客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及防火工作;配合森林防火部門檢查旅遊景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16)縣電信分公司、縣移動分公司、縣聯通營業部

組織和協調各通信企業做好森林防火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縣、鄉(鎮、場)森林防火值班電話和重點林區行政村電話暢通;遇有較大森林火災,按應急通信的有關規定,保證縣指揮部與火場之間的通信聯絡。

(17)縣氣象局

負責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工作,同時製作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影映資料,向社會發布;利用氣象衞星進行林火監測,發現森林火情熱點信息,及時通知縣防火辦;積極向森林防火部門提供有關氣象信息,當出現較大森林火災時,組織氣象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火場,蒐集氣象數據,為撲救森林火災決策做好服務。

(18)縣廣播電視局

負責縣、鄉(鎮、場)廣電單位積極配合轄區森林防火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播放森林防火公益性廣告,報道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火災案例,在天氣預報時段內發佈氣象部門製作的森林火險天氣預報信息。

2.2 辦事機構——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林業局,作為其日常工作機構。其在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的職責是:

(1)執行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縣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建立全縣森林火災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收、彙總、分析重要森林火災信息,向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提出處理建議。

(4)聯繫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本預案中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5)組織編制、評估、修訂《》;

(6)負責各鄉(鎮、場)撲火應急隊業務指導和縣森林消防專業隊日常管理工作;

(7)承辦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和上級森林防火辦公室交辦的其它事項。

本預案啟動後,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具體承擔應急處置重要森林火災的各項組織指揮工作。必要時,抽調縣林業局、縣氣象局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縣赴火場工作組,適時趕赴火場指導火災撲救工作。縣赴火場工作組組長由縣林業局分管領導擔任。

連續燃燒24小時後還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本預案啟動後,成立縣撲火前線指揮部,現場處置森林火災的撲火救災工作。各相關支持保障部門快速響應,按職責任務,積極配合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撲火前線指揮部做好撲火救災工作。當較高級別的預案啟動後,相應低級別的預案同時啟動。

2.3 工作機構——縣撲火前線指揮部

2.3.1 組成人員

前線指揮:所在鄉(鎮、場)行政負責人

副指揮:所在鄉(鎮、場)分管領導

總調度主任:所在鄉(鎮、場)森林防火副指揮

成員:鄉(鎮、場)武裝部、鄉(鎮、場)派出所、鄉(鎮、場)衞生院、鄉(鎮、場)林業站、鄉(鎮、場)民政所主要負責人。各成員單位根據撲救工作實際和各部門職能參加相應工作組的工作。

2.3.2 職責

(1)在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火災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2)全面掌握火災發展態勢,及時向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為上級決策提出建議等。

縣撲火前線指揮部下設綜合調度組、後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技術諮詢組、宣傳報道組等工作部門。

2.4 縣相關應急支持保障部門

2.4.1 組成

本預案啟動後,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及時將火災情況和各部門應承擔的任務函告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交通局、縣武警中隊、縣衞生局、縣氣象局、縣電信分公司、縣移動分公司、縣聯通營業部、縣林業局、縣監察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建設局、縣旅遊局、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縣教委、縣廣播電視局等相關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各有關部門按照預定方案立即行動,積極配合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做好階段撲救工作。

2.4.2 職責任務

(1)縣人武部:協調駐軍、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與火災撲救工作。駐軍增援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2)縣公安局:當發生森林火災時,及時組織城市消防部門在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火災撲救工作,組織公安機關協助災區治安管理、安全保衞、火場交通管制和火災案件偵破等工作,保證火災撲救工作順利進行。

(3)縣民政局:當發生森林火災造成大量災民需要緊急轉移時,負責做好轉移安置災民的生活保障工作。

(4)縣交通局:根據撲火工作需要,交通運輸部門及時對撲火物資和增援人員進行快速運輸。縣交通局負責公路運送批量救災物資和撲火隊伍車輛的調配和免收運送撲救森林火災人員、物資車輛的通行費。

(5)縣衞生局:當發生森林火災燒燬居民區並造成人員傷亡、且火災發生地的醫療部門不能承擔醫療救助需要時,做好災區受傷人員的衞生防疫、救治工作。

(6)縣氣象局:及時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同時做好火險預報和高火險警報的發佈工作。

(7)縣武警中隊:組織駐縣武警部隊參加森林火災的撲救。

(8)縣電信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聯通營業部:負責應急通信保障,保證通信暢通。

(9)縣林業局:負責森林火災損失評估工作。

(10)縣監察局: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參與或協助森林火災責任事故調查與處理,監督檢查政府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森林防火職責情況。

(11)縣森林公安分局:負責組織參加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以及火災案件的調查工作。

3 預警、監測、信息報告和處理

3.1 森林火災預防

全縣各森林防火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規範生產、生活用火行為,嚴格控制和管理林區野外火源;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危險區域檢查監督,消除各項火災隱患;有計劃地燒除可燃物,開設防火阻隔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預防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

3.2 火險預測預報

依據氣象部門中長期天氣預報,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析重點防火期的森林火險形勢,向全縣發佈火險形勢宏觀預測報告;遇有高火險天氣時,與縣氣象局合作,在銅鼓縣電視台的天氣預報等欄目中向全縣發佈高火險天氣警報;在森林火災發生後,氣象部門全面監測火場天氣實況,提供火場形勢預報。

3.3 林火監測

縣氣象局利用衞星林火監測系統,及時掌握熱點變化情況,將衞星熱點監測信息報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火災發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護人員密切監視火場周圍動態。

3.4 人工影響天氣

氣象局應根據天氣趨勢,針對重點火場的地理位置和火情,啟動人工影響天氣森林滅火應急預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儘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3.5 信息報送和處理

3.5.1 火警、一般火情,應當逐級上報,並由各鄉(鎮、場)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按照林火日報、林火月報的規定進行統計,上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時,各鄉(鎮、場)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立即報告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經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核准後,上報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發生在縣界附近的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00公頃的森林火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縣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及需要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協調撲救的森林火災。

3.5.2 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應立即核准情況後報告縣政府,並同時上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燃燒蔓延超過36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超過300公頃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威脅或燒燬林區居民地及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縣外火場距我縣界2公里以內,並對我縣境內森林構成較大威脅的火災。

4 火災撲救

4.1 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執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和相應的職責。一般情況,隨着災情的不斷加重,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也相應提高。森林火災的響應級別按由高到低分為三級:

4.1.1 一級響應

當出現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嚴重威脅或燒燬城鎮、居民區、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的森林火災等四種火情之一時,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同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和縣應急委員會、有關支持保障部門報告(通報)情況,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和縣撲火前線指揮部立即進入緊急狀態,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4.1.2 二級響應

當出現火場持續7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積3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威脅居民區、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發生在與外省或本省其它市縣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外省或本省其它市縣火場距我縣界2公里以內,並對我縣境內森林構成較大威脅的火災等五種火情之一時,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和縣應急委員會、有關支持保障部門報告(通報)情況,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和縣撲火前線指揮部立即進入緊急狀態,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4.1.3 三級響應

發現火情,當地森林防火應急部門立即組織撲救。一般情況下,發現火情後8小時內,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必須在火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24小時後火場沒有得到控制,向市級撲火指揮部報告;48小時後火場沒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區支援撲救的火場,要及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請求市裏的支援,同時進行規範化的調度和科學的組織指揮。

發生一級、二級、三級響應的森林火災時,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相應預案。

4.2 撲火指揮

撲救森林火災由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隨着火情的發展變化,各級領導靠前指揮到位,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級別隨之提高,人員組成相應調整,但要堅持由上到下的逐級指揮體系。根據火場情況劃分戰區後,各項工作分到指揮部按照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可以全權負責本戰區的組織指揮。

4.3 撲火原則

4.3.1 在撲火過程中,首先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撲火人員、居民點和重要設施的安全。

4.3.2 在撲火戰略上,尊重自然規律,採取“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4.3.3 在撲火戰術上,要採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4.3.4 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等力量為主,其它經過訓練的或有組織的非專業力量為輔的原則。

4.3.5 在落實責任制上,採取分段包乾、劃區包片的辦法,建立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4.4 應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當地森林防火通訊網的基礎上,當地電信部門應積極配合,保障在緊急狀態下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必要時;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調派通信指揮車到火場提供應急通信輔助保障。

4.5 撲火安全

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的安全。

專業森林消-防-隊員撲火應當穿戴阻燃服、鞋、手套和頭盔,防止被火燒傷,隨身攜帶水壺、毛巾和防中暑、燒傷藥品等避險自救物品。

4.6 居民區及羣眾安全防護

各鄉(鎮、場)應在林區居民區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先制訂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地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羣眾生命安全。

4.7 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火災發生地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治工作。傷員由當地醫療部門進行救治,必要時縣衞生局組織醫療專家協助進行救治;死難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4.8 後勤保障

森林火災發生地所在鄉、鎮、場負責撲火後勤保障。鄉(鎮、場)應當組織人員運送現場撲火機具、器材、設備、燃料、食品、飲用水等物資,優先保證一線撲火人員的食品和飲用水,運送撲火物資應落實責任,確保撲火物資安全、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

4.9 撲火力量組織與動員

4.9.1 撲火力量的組成。撲救森林火災應以專業(半專業)應急分隊撲火力量為主,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及當地羣眾等非專業力量參加撲救工作。

4.9.2 跨區增援機動力量的組成。如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根據各鄉(鎮、場)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提出的申請,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可申請調動其他鄉(鎮、場)的撲火隊伍實施跨區域支援撲火。原則上以專業森林消-防-隊為主,其他應急撲火隊為輔;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從低火險區調集為主,高火險區調集為輔。可視當時各地火險程度和火災發生情況,調整增援梯隊順序。

當永寧鎮發生重要森林火災時,三都鎮、温泉鎮、排埠鎮、綠海公司森林消防應急分隊為增援第一梯隊;大段鎮、棋坪鎮、高橋鄉、茶山林場、大溈山林場、花山林場森林消防應急分隊為增援第二梯隊;港口鄉、帶溪鄉、龍門林場森林消防應急分隊為增援第三梯隊。

當大段鎮發生重要森林火災時,永寧鎮、三都鎮、帶溪鄉、龍門林場、茶山林場、綠海公司森林消防應急分隊為增援第一梯隊;温泉鎮、高橋鄉、花山林場、大溈山林場森林消-防-隊為增援第二梯隊;排埠鎮、棋坪鎮、港口鄉森林消防應急分隊為增援第三梯隊。

當棋坪發生重要森林火災時,高橋鄉、港口鄉、花山林場、温泉鎮森林消防應急分隊為增援第一梯隊,永寧鎮、三都鎮、茶山林場、大溈山林場、綠海公司森林消防應急分隊為增援第二梯隊,大段鎮、帶溪鄉、排埠鎮、龍門林場森林消防應急分隊為增援第三梯隊。

當其他鄉鎮發生重要森林火災,需森林消-防-隊伍增援時,根據火險程度和火災發生情況,就近調動力量實施增援。

4.9.3 力量調動程序。當需要跨鄉(鎮、場)調動森林消-防-隊伍增援撲火時,由發生火災的鄉(鎮、場)向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提出申請,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根據火場態勢和撲火工作需要批准,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向調出的鄉(鎮、場)森林防火指揮部下達調動命令,由調出鄉(鎮、場)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駐縣武警中隊、消防大隊的調動由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協商縣武警中隊、縣消防大隊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4.10 擴大應急

當需要外縣的森林撲火隊伍增援時,由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申請。

4.11 火案查處

縣森林公安分局負責指導當地森林派出所進行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工作。

4.12 新聞報道

4.12.1 森林火災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2.2 森林火災和撲火動態等信息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縣林業局負責發佈。

4.12.3 信息發佈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佈、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

4.13 應急結束

重要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後,由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報經縣應急委員會批准後,解除應急狀態。

應急狀態解除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5 後期處置

5.1 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

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工作,保證災民不受凍、不捱餓、情緒穩定,並重點保證基礎設施和安居工程。

5.2 調查與評估

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要會同事發地鄉(鎮、場),對重要森林火災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報告市林業局和縣應急委員會。

6 綜合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應建立縣、鄉(鎮、場)與火場的森林防火通信網絡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要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充分利用國家森林防火網站提供的天氣形勢分析數據(氣象局提供)、衞星林火監測雲圖、火場實況圖片圖像、電子地圖、火情調度等信息,為撲火指揮提供輔助決策信息支持。

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建立應急工作平台,與各鄉(鎮、場)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工作平台相連接,與縣應急聯動中心工作平台聯通。

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配備不少於1部專用固定電話、1台傳真機、1台微機,保證重點森林防火期每日24小時有工作人員值班、有領導帶班,確保森林防火信息暢通。

縣專業森林消-防-隊應當配備1部固定電話,1部移動電話,1台超短波無線基地台、車載台和若干部手持對講機。

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配備1輛通信保障車,並裝備移動電話、超短波轉信台、車載電台和數字圖像錄入、處理、傳輸設備。

6.2 應急隊伍保障

全縣共組建14支撲火應急分隊,總機動兵力不少於300人。永寧鎮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三都鎮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大段鎮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温泉鎮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棋坪鎮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排埠鎮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帶溪鄉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高橋鄉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港口鄉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大溈山林場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花山林場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茶山林場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龍門林場森林消防應急分隊20人,綠海公司森林消防應急分隊40人。

應加強各地森林消防應急隊伍建設,在堅持重點武裝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也要重視後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也要在當地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6.3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縣、鄉二級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根據各自轄區的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用於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補給。

6.4 資金保障

按財力保障規定執行。

6.5 技術保障

縣氣象部門為了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降雨等技術保障;必要時,聘請林業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機構的森林防火專家提供滅火技術諮詢和現場指導。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森林防火專家信息庫,彙集各個領域能夠為森林防火提供技術支持的專家學者的全面信息,為撲火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6.6 宣傳、培訓、演練

6.6.1 公眾宣傳教育。各鄉、鎮、場及縣直相關部門要在各種宣傳媒體公佈“96119”、“8722119”的報警電話,廣泛宣傳森林防火有關法律法規,普及撲火安全常識。林區中、國小生應當開展森林防火教育。

6.6.2 培訓。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負責各鄉、鎮、場指揮長、森林消-防-隊長、林業工作站站長、村委會主任的培訓。所有森林防火指揮員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人員都必須接受森林防火業務的知識培訓,熟練掌握科學指揮和安全避險等知識。

6.6.3 演練。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要有計劃的組織森林消-防-隊伍進行撲火演練,提高撲救火災能力;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演練,熟悉應急工作各個環節,提高協同應急能力;通過演練,進一步完善應急機制。

7 附則

7.1 相關説明

7.1.1 本預案所稱特別重大、重大、重要森林火災分別為:

1、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包括:

(1)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000公頃、火場仍未得到控制的火災;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

(3)嚴重威脅或燒燬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省、市支援的森林火災。

2、重大森林火災包括:

(1)連續燃燒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

(2)受害森林面積超過3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火災;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災;

(4)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或位於省(區、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3、重要森林火災包括:

(1)連續燃燒超過24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

(2)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00公頃以上、300公頃以下的火災;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4)威脅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革命紀念地等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7.1.2 本預案所稱“重大、特大森林火災”不是災後進行森林火災統計意義上的森林火災分類。

7.2 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本縣處置森林火災的應急措施,預案實施後由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進行修訂。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依據《森林防火條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對在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烈士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由縣民政部門和部隊系統辦理;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縣司-法-部門依法審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

7.4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7.5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8 附錄

8.1 各種規範化格式文本

8.1.1 關於森林火災的情況報告

8.1.2 關於森林火災的情況續報

8.1.3 關於森林火災的情況通報

8.2 相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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