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鋼鐵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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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鋼鐵職業技術學院是經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和教育部備案的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學院位於甘肅省嘉峪關市。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甘肅鋼鐵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全文如下:

甘肅鋼鐵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了規範招生工作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結合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於甘肅鋼鐵職業技術學院高職招生工作,是我院開展招生工作和錄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據。

第三條:甘肅鋼鐵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實行“學院招生、甘肅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模式,在紀檢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性質及概況

1.學校全稱:甘肅鋼鐵職業技術學院

2.學校代碼:14131

3.學院是經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4.辦學地點:甘肅省嘉峪關市體育大道2222號(東湖校區)、甘肅省嘉峪關市五一南路356號(蘭新校區)

5.招生形式:五年一貫制(中高職一體化聯合培養)招生、綜合評價招生錄取、普通大學聯考(包括中職對口升學考試)錄取三種形式。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甘肅鋼鐵職業技術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學院院務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條:招生工作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高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甘肅鋼鐵職業技術學院紀委對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當年招生計劃,分類招生計劃、分專業招生計劃報甘肅省教育廳審批。

第九條:經國家教育部、甘肅省教育廳核准下達的招生計劃,並由甘肅省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佈,同時學院也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條:普通大學聯考(包括中職對口升學考試)錄取

1.按公佈的招生計劃,首先錄取第一志願的考生;在第一志願不滿的條件下,則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

2.專業錄取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順序錄取;考生在所報專業錄滿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一條:綜合評價招生錄取,按當年省教育廳、教育考試院審核通過的綜合評價招生方案執行。五年一貫制招生按省教育廳中高職一體化培養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我院同意並執行省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三條:我院專業(類)錄取男女生比例、個別專業對身體的要求、語種要求等情況按當年招生簡章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甘肅鋼鐵職業技術學院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五條:我院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甘肅省教育廳規定要求的形式公佈,考生亦可登錄我院招生網站查詢。

第十六條:招生諮詢方式有:

招生辦電話:(0937) 6283142 5971200

傳真:(0931) 5971179

學校網址: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條:被我院錄取的考生,經省招生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學院招工作處直接向考生髮放錄取通知書。

第十八條: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對未辦理請假手續而逾期未報到者,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綜合評價、五年一貫制錄取的學生,報到入學時須按當年招生方案要求提供相關證件、材料的原件,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入學3月內,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思想政治、文化水平、身體狀況等方面的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普通高職學費和住宿費的收取,根據屬地原則,執行甘肅省物價局統一核定的標準(學費4500元/生/年、住宿費900元/生/年)。

第二十條: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年)、國家助學金(3000元/生/年)。另外學院設有學院獎學金,勤工助學崗位等,獎勵品學兼優學生,幫助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一條: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生源地申請貸款支付學費、住宿費,貸款政策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適用於本年度高職層次招生。

第二十三條: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有衝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學院普通大學聯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處負責,校內其他單位組織的招生宣傳須經招生工作處批准後方可實施。凡未經招生工作處批准,私自宣傳導致的招生問題,後果由宣傳單位自負。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院招生工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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