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來源:文萃谷 2.98W

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是省屬公辦農業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國家特有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單位、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和全國職業教育種植類專業示範院校。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全文如下:

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為規範招生工作程序,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甘肅省教育廳關於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於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要

第四條 學院全稱: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

第五條 學院代碼:13954

第六條 辦學性質:甘肅省省屬公辦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八條 辦學類型:高等職業學校

第九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十條 隸屬關係:甘肅省教育廳直屬

第十一條 辦學地點: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段家灘425號 郵編:730020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院按照教育部等有相關規定,成立學院招生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計劃及相關招生規定政策,嚴格執行學院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相關事宜,協調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按照教育部、教育廳相關招生規定,具體負責方案制定、計劃編制、招生宣傳、分類錄取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紀檢監察室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 招生條件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及甘肅省教育廳當年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班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 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計劃通過各地招生主管部門、學院招生簡章、學院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佈。

第十七條 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對考生體檢的要求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八條 大學聯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學院按照省招辦規定的比例調閲考生檔案,具體比例視各地生源情況而定。

第十九條 在第一志願報考我院的.考生滿額情況下,按公佈的招生計劃,首先錄取第一志願的考生;在第一志願不滿的條件下,不拒絕非第一志願考生。

第二十條 第一志願錄取的考生,專業志願分配按照“分數級差原則”進行,非第一志願錄取的考生,專業志願分配在缺額專業計劃中按照“分數優先”原則進行;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願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院根據考生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對於按以上原則無法滿足專業志願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一條 單獨招生按照考生測試成績,依據“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基本原則,分別按照理科生、文科生、中職生參加考試人數的一定比例劃線錄取,但錄取總人數控制在省教育廳下達的單招計劃之內,錄滿為止。

第二十二條 認真執行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三條 特長生錄取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及省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我院有作物育種、園林園藝、畜牧獸醫、生物技術、食品化工、經濟管理與信息技術等6大專業羣,24個專業類,可供考生選報。

第二十五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教育廳規定的形式公佈。考生可登陸我院招生網站查詢。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校後,學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入學體檢等複查工作。對複查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二十七條 學費執行甘肅省教育廳、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財政廳統一核定的標準。學費標準為:4500元/人?學年。

第二十八條 為體現因材施教原則,充分發展學生專業特長,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提高學生培養質量,被我院錄取且大學聯考文化課成績高的新生可申請轉專業,具體細則按照《甘肅省農業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獎勵經濟困難但能自立自強的優秀特困生;經濟困難學生還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參加學院提供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十條 甘肅農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電話:0931-4673806,傳真:0931-4673806, 。學院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段家灘路425號,郵編:730020,學院網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院招生工作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