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職業大學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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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職業大學章程全文

  序 言

新疆職業大學的前身為新疆職工業餘大學,成立於1962年12月4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和總工會共同創辦。1974年,學校更名為新疆工人政治學校。1979年,更名為新疆業餘工業大學。1983年,經教育部備案,恢復原校名“新疆職工業餘大學”。1991年,更名為新疆職工大學。2000年,新疆商業技工學校併入,成立新疆職業大學;2005年,新疆蒙古師範學校併入。2007年,“新疆職業大學”校名在教育部備案,學校被列入普通高等院校序列,主要承擔高等職業教育任務。2010年,學校通過教育部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2011年,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確定為自治區示範性高職院校建設單位,2014年通過驗收;2011年,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成為國家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單位,2014年通過驗收;2013年,被中國教育部和德國聯邦經濟合作與發展部確定為“中德職業教育汽車機電合作”項目學校;2015年,被教育部確定成為首批現代學徒制試點單位。

新疆職業大學致力於高職教育服務自治區產業發展,主要面向現代服務業、製造裝配、文化產業、社會服務等領域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堅持高職教育為主體,推進應用本科和職業培訓;堅持“專業立校、特色興校、質量強校”,努力建立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將學校建設成為新疆一流、全國知名的高職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舉辦,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自治區教育廳對學校進行管理指導、依法監督,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學校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業單位法人,以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職業教育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主要職能,面向社會自主辦學,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對學校的領導、管理、監督與考核,履行辦學職責。

第五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新疆職業大學,英文名稱為Xinji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中文縮寫:新職大,英文縮寫:XVU;學校網址為:。

北京路校區(主校區):新疆烏魯木齊市北京北路1075號,郵編:830013

友好路校區:新疆烏魯木齊市友好南路413號,郵編:830000

巴州路校區:新疆烏魯木齊市巴州路144號,郵編:830000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實現把學校建設成為疆內一流、全國知名的高職院校的奮鬥目標。

第七條 學校堅持民族團結互助。學校按照“相互瞭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的原則處理和發展民族關係,在各族師生員工中牢固樹立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八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堅持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堅持加強和改進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嚴格管理學校思想政治文化教育隊伍,科學引導師生正確認識和對待宗教問題,堅決抵禦宗教向學校滲透。

學校校訓是:“崇德尚能,學以致用”。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九條 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培養作為根本任務,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一)辦學層次:舉辦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同時開展繼續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逐步發展本科教育。

(二)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適度規模,根據政策規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按照學校發展目標要求,依法調整辦學層次、門類、結構和規模。

(三)專業門類:學校辦學覆蓋能源動力與材料、裝備製造、食品醫藥與糧食、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旅遊、文化藝術、新聞傳播、教育與體育、公共管理與服務等專業大類。

(四)專業設置: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結合學校發展規劃、辦學定位和專業發展,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規律和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設置、調整專業,優化專業結構,健全專業隨產業發展動態調整機制。專業設置需遵循科學性、區域性、職業性、特色性、教育資源優化等原則;學校專業設置、調整需經學院、學校兩級專業教學委員會研究審議,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五)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條 學校面向現代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製造業、文化產業、社會建設與社會管理等領域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編制和調整招生計劃。按照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要求,針對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專業要求,與企業共同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

學校健全“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考試招生辦法,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依法自主選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完善職業人才銜接培養體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資源建設,優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建立和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 學校開展師資隊伍建設,培育專兼結合、校企融合的雙師教學團隊和教學名師。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教師績效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把教育教學質量作為教師評價的首要依據。落實教師企業實踐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在職業教育師資培養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教師激勵機制,調動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十四條 學校開展專業和課程建設,建立和完善專業課程建設體系,鼓勵校企共同研究和開發課程,促進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學校着力推進“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工學結合”的教育教學改革,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和評價方式。

第十五條 學校開展校內外實訓室和實訓基地建設,將教學與生產、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推進信息化化建設進程,加快數字化專業課程體系和管理平台建設,開展與專業課程配套的虛擬仿真實訓系統開發與利用。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開展多層次、寬領域的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利用國內、國際優質資源開展高水平合作辦學,不斷提升學校的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十八條 學校為社會提供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服務。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

(一)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完善學分制。

(二)根據國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業證書頒發條件,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根據完成學業情況發給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第二十條 學校開展的各項教育活動均為非義務教育,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相關部門批准向各類學生、學員收取學費及相關費用。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二十一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是創新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學校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移,促進專業建設、人才培養和生產技術進步,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服務能力。

第二十二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教學環境和創新氛圍。倡導嚴謹求實的教風、學風,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三條 學校加強和改進教學和科研評價工作,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激發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升學校科研工作的水平和質量。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堅持用先進思想文化和現代職業教育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培養和生產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勵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大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推進生產技術轉化與推廣,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技能人才和生產技術支撐。

第二十六條 學校堅持面向生產實踐需要,為行業升級、企業技術改造及新產品研發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條 學校發揮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為社會提供職業教育與繼續教育,提升在職人員素質,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八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以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宗旨,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引領區域社會文化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設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以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

第三十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三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民主辦學,開展法制教育,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維護教育公平正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領導體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實行中國共產黨新疆職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黨委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國家主席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學校黨委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和學生工作部門等工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由自治區黨委任命產生。學校黨委對全校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由自治區黨委決定、政府任免。學校設副校長和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副校長由自治區黨委決定、政府任免,協助校長分管學校的有關工作。

校長在黨委領導下依法獨立負責行使職權,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學校發展戰略、規劃、計劃,組織制定學校管理規章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按照教育發展規律和學校實際,組織實施有關人才培養、教育教學與改革、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等各項活動,努力實現學校黨委研究確定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目標;

(四)提出並組織實施學校事業發展、專業建設、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隊伍建設等方案。負責教師隊伍建設,對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聘用或解聘,實施必要的行政獎勵與懲處;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管理,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六)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七)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開展招生就業工作;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安全生產和後勤保障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十)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策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羣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其他授權的行政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 校長行使職權時涉及學校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事業發展、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隊伍建設,以及日常行政事務和師生管理的重大事項決策時,在充分討論、論證的基礎上,應提交學校黨委會研究通過。

校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指定的副校長代行校長職責。

第二節 學校決策機制

第三十七條 學校通過學校黨委會、校務會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八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議事規則和決策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對學校重要事務進行集體決策,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確保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順利完成。學校每月召開一次黨委會,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書記不在時,副書記受書記委託可以組織召開校黨委會,會後向黨委書記彙報會議召開情況。

第四十條 校務會是學校行政領導貫徹落實學校黨委會決策事項,對重要行政事項研究和決策的工作會議。校務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遇重大或急辦事項可隨時召開。校務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參加時,校長可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會後向校長彙報會議召開情況。

(一)校務會的組成人員為:學校行政領導,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依據議題情況參加會議。黨校辦主任,紀檢監察室主任列席會議。議題涉及到有關單位和部門的,該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校務會根據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議題,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決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校務會應按通知擬定的議題議事,一般不得臨時動議。

(三)校務會議事並作出決定的過程,必須充分體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的要求。其議事程序為:一般先由提出議題的主管校領導報告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方案,需要時可由相關單位和部門負責人作補充説明,然後與會成員就該議題發表意見,展開討論。會議主持人歸納、集中與會成員意見並作出明確決定。對於暫不能作出決定的事項,主持人可根據情況,授權有關校領導召集專題會議進一步深入研究,結果通報校務會審定。

第四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新疆職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任命產生,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按照黨風廉政工作“雙主體”要求,充分發揮“監督責任”,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黨紀和廉潔教育,推進廉政文化建設,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學校反腐倡廉工作,檢查、處理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保障和促進學校健康發展。

第三節 組織結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黨政管理機構、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機構、附屬機構組成。

第四十三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專業發展和教學與研究需要設置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部)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中心),它們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其他內部組織機構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

(一)根據學校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設置職能部門,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二)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置直屬單位,為教學科研提供公共服務保障。

(三)根據生活服務需要設置附屬單位,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後勤保障服務。

第四節 二級單位管理體制與機制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館、中心、所)兩級管理體制。

(一)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根據需要自主設置系、所、室等學術組織,享有組織辦學活動、人員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

(二)具有獨立建制的部、館、中心、所等單位,參照學院的管理模式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 教學科研單位通過黨政聯席會議形式對本單位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一)教學科研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正、副院長(主任)、黨總支正、副書記組成。學院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二)教學與科研工作、專業建設與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由院長(主任)主持;黨務與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工作、學生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等議題由書記主持。

第四十七條 教學科研單位設院長(主任)一人,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一)院長(主任)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專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工作。

(二)院長(主任)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主持本單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開展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3、負責本單位的人才培養工作;

4、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5、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6、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7、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8、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教學科研單位黨或支部書記全面負責本單位黨總支或黨支部的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分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等工作。

教學科研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黨委的決議,為本單位貫徹落實學校行政決定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2、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3、負責本單位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

4、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領導本單位工會小組、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

7、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四十九條 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和附屬單位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五十條 直屬單位和附屬單位實行行政負責人負責制,黨組織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黨務工作並參與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決策。

第五十一條 黨政職能部門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

第五節 學術組織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權力機構,領導學校學術發展,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工作。

(一)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專家人數不足,可由本校專家以及特聘其他部門、企業、行業的專家組成。委員應按相關程序選舉產生。每屆委員不少於15人,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不少於委員總數的1/2。委員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應制定章程,並按照章程獨立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學術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專門諮詢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方式產生。

(二)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説明。

(三)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學術委員會對以下學校事務作出審議或者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9、其他學術委員會職責權限規定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專業教學委員會。專業教學委員會旨在加強專業和課程建設,推進專業教學改革,提高人才培養工作水平,是學校專業建設的指導諮詢機構。專業教學委員會在校長和主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專業教學委員會由學校及學院院長、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專業帶頭人以及行業、企業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組成,每屆任期4年,委員可以連任,連任人數不超過上屆人數的2/3。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行業、企業專家擔任。行業、企業專家委員人數不少於1/3,由學校向委員頒發聘書。根據工作需要,學校可以續聘、補聘或解聘委員。

(二)專業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對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質量監控、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議題及相關政策與措施進行研究與論證;

2、研究並論證專業設置和調整,審議關於制定(修訂)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的原則意見,並監督實施;

3、指導建立並完善學校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解決方案;

4、審議並確定有關教學建設與教學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5、審議學校實訓室和校內外實訓基地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

6、討論各類教學成果獎、教學獎勵、教學競賽、教育研究課題的推薦和評選工作;

7、審議並確定學校年度教學工作總結和下年度教學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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