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促銷節税經典案例分析

來源:文萃谷 1.81W

[案例分析1:百貨公司“滿額贈”規劃的節税分析

(1)案情介紹

百貨公司促銷節税經典案例分析

丙商場在週年慶期間推出“滿額贈”促銷,單筆消費達5000元即送咖啡機1台,總限量10000台。商場從X商貿公司(一般人,開具專用發票)採購此贈品,不含税採購價為200元/台,請問應如何進行税務規劃?

(2)税務規劃方案

“滿額贈”是在顧客消費達到一定金額時即獲贈相應贈品的促銷形式,贈品由商場提供,通常是顧客持購物發票到指定地點領取。“滿額贈”在提高單價方面有較明顯的效果。在税務處理上,當地税務局一般做法是:把“滿額贈”中相應的贈品視同銷售處理,這將會增加贈品繳納增值税的負擔。考慮到百貨公司贈品促銷活動頻繁,且贈品發放數量大、品類多,為有效控制贈品的税負,簡化申報工作,建議百貨公司將贈品比照自營商品來管理。贈品採購時,儘量選擇有一般納税人資格的供應商,要求開具增值税專用,用於抵扣進項税額。在定義贈品銷售資料時,自行設定合理的零售價格。贈品發放時,按設定的零售價格作“正常銷售”處理,通過POS機系統結算,收款方式選擇“應收賬款”,在活動結束後結轉“銷售費用”和“應收賬款”。

(3)税務規劃後的税負分析

商場對此批贈品比照自營商品管理,並在銷售系統中建立新品,設定零售單價為245.7元。活動期間贈品全部送完。相關處理如下:

①贈品採購:採購成本(庫存商品)=200×10000=200萬元;進項税額為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2000000×17%=34萬元。同時結轉應付賬款——X商貿公司=200+34=234萬元。

②確認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245.7×10000÷(1+17%)=210萬元;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2100000×17%=35.7萬元;應收賬款=210+35.7=245.7萬元。

③結轉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成本=200萬元;庫存商品=200萬元。

④結轉贈品費用:銷售費用=245.7萬元;應收賬款=245.7萬元。

本例確認銷售收入210萬元,應交增值税1.7萬元。若按視同銷售處理,則應計視同銷售收入220萬元(核定成本利潤率為10%),應交增值税3.4萬元。由此可見,將贈品發放比照自營商品銷售處理,不僅減少了納税申報時計算視同銷售收入的環節,還可通過自主設定零售價格,將銷項税額控制在合理水平。

[案例分析2:百貨公司“返券”税務規劃的節税分析

(1)案情介紹

丁商場90%的專櫃均簽訂聯營合同,抽成率為20%(特價商品除外),在聖誕節期間,丁商場舉行聯營專櫃全場“滿200送200”的返券促銷,購物券由商場統一贈送,對聯營廠商按含券銷售額結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場在活動期間含券銷售額達5850萬元,其中:現金收款3510萬元,發出購物券3000萬元,回收購物券2340萬元。丁商場應付廠商貨款共計:5850×(1-45%)=3217.5萬元,銷售成本=3217.5÷(1+17%)=2750萬元,增值税進項税額=2750×17%=467.5萬元。請問應如何進行税務規劃?

(2)税務規劃前的税負分析

一般的做法(會增加企業税負)是:送出的購物券作為“銷售費用”處理,企業將派發的購物券借記“銷售費用”,同時貸記“預計負債”;當顧客使用購物券時,借記“預計負債”,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同時結轉銷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購物券衝減“銷售費用”和“預計負債”。本案例的財税處理如下:

①發放購物券:銷售費用=3000萬元;預計負債=3000萬元。

②確認銷售收入。庫存現金=3510萬元,預計負債=234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5850÷(1+17%)=5000萬元,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5000×17%=850萬元。

③沖銷未回收之購物券:預計負債=3000-2340=660萬元;銷售費用=660萬元。此方案產生應交增值税382.5萬元(850-467.5),毛利2250萬元(5000-2750),名義毛利率為45%,但除去返券產生的2340萬元銷售費用後,實際利潤為-90萬元。

這種處理方式存在較大的弊端,當商場用“返券”活動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況下,這種做法相當於虛增了銷售收入,使企業承擔了過高的税負。

(3)税務規劃方案

企業在發出購物券時只登記,不務處理,顧客持購物券再次消費時,對購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機系統,即顧客在持券消費時,實際銷售金額僅為購物券以外的部分。

(4)税務規劃後的税負分析

發出購物券時不做賬務處理,回收購物券時直接在銷售發票上列示“折扣”,僅對現金銷售部分確認銷售收入。庫存現金=3000+510=351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3510÷(1+17%)=3000萬元;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3000×17%=510萬元。此方案產生應交增值税42.5萬元(510-467.5),實現毛利250萬元(3000-2750),毛利率為8.33%,無其他銷售費用。與方案一相比,僅增值税一項即可為公司節省340萬元。

[案例分析3:商場“滿就送”促銷方式税務規劃的節税分析

(1)案情介紹

某大型商場,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實行查賬徵收方式。假定每銷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為60元。年末商場決定開展促銷活動,擬定“滿100送20”,即每銷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優惠。具體方案有如下幾種選擇:

①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送8折商業折扣的優惠;

②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贈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換現金,下次購物可代幣結算);

③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另行贈送價值20元禮品;

④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返還現金“大禮”20元;

⑤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送加量,顧客可再選購價值20元商品,實行捆綁式銷售,總價格不變。

(2)分析

現假定商場單筆銷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負擔和税後淨利情況如下(不考慮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税費):

方案一:滿就送折扣的'涉税分析。

這一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銷售票據上註明折扣額,銷售收入可按折扣後的金額計算,假設商品增值税率為17%,企業所得税税率為25%,則:應納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銷售毛利潤=80÷1.17-60÷1.17=17.09(元);應納企業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後淨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滿就送贈券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贈送折扣券20元?則顧客相當於獲得了下次購物的折扣期權,商場本筆業務應納税及相關獲利情況為:

應納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34.1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後淨收益=34.19-8.55=25.64(元)。

但當顧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時,商場就會出現按方案一計算的納税及獲利情況,因此與方案一相比,方案二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資金增量部分的時間價值而已,也可以説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滿就送禮品的涉税分析。

此方案下,企業的贈送禮品行為是有償贈送行為,不應視同銷售行為,不應計算銷項税額(其實禮品的銷項税額隱含在企業銷售滿100元的商品的銷項税額當中,只是沒有剝離出來而已。因此對於禮品的進項税額應允許其申報抵扣,贈送禮品時也不應該單獨再次計算銷項税額。);但根據國税函[2008]828號的規定,要計算企業所得税,不過禮品是外購的,其銷售收入和成本都是採購成本12元,相關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根據《部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50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因此,送的禮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後淨收益=34.19-8.55-3.3=25.64(元)。

方案四:滿就送現金的涉税分析。

商場返還現金行為亦屬商業折扣,與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與定額折扣的區別,相關計算如下。

在這種情況下,所贈送的現金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擔。

應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應交個人所得税=20÷(1+20%)×20%=3.3(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34.1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税=34.19×25%=8.55(元)

企業利潤=100÷1.17-60÷1.17-20-3.3=10.89(元)

税後淨收益=10.89-8.55=2.34(元)。

方案五:滿就送加量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商場為購物滿100元的商品實行加量不加價的優惠。商場收取的銷售收入沒有變化,但由於實行捆綁式銷售,避免了“無償贈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關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2÷1.17=23.93(元);

應納企業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後淨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與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銷售試作相關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銷售毛利潤=20÷1.17-12÷1.17=6.84(元);應納企業所得税=6.84×25%=1.71(元);税後淨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計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終可獲税後淨利為(12.82+5.13)=17.95元,與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銷售,則税後淨收益還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優於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銷售能否及時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因此還得考慮存貨佔用資金的時間價值。

綜上所述,商場“滿就送”的最佳方案為贈送折扣券的促銷方式,其次為贈送禮品方案,再次為“滿就送加量——加量不加價”的方式和,最後是打折酬賓,而返還現金的方式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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