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税務師報名條件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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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時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續。

註冊税務師報名條件大綱

從2005年開始,允許港澳居民參加內地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參加考試的香港、澳門考生,應符合報名條件,並根據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税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報名條件:

1、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3、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4、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5、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6、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7、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税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報名條件:

1、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3、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4、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5、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6、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7、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税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二)關於港澳台的規定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税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參加考試的香港、澳門考生,應符合報名條件,並根據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税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在參加註冊税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部分科目。現將免試條件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參加註冊税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只參加《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關法律》和《税務代理實務》4個科目的考試。

二、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參加註冊税務師資格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併合格,方可取得註冊税務師資格證書。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的規定,經研究,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在參加註冊税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部分科目。現將免試條件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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