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場消防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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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果發生火災,大家切記不要相互擁擠,不要慌張保持冷靜;被濃煙包圍時不要直立行走,用手或者衣袖捂住口鼻靠着牆壁彎腰撤離,以免被煙嗆到;下面由小編為您整理出的貨場消防安全知識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貨場消防安全知識

一、防火安全一般知識

(一)火災的定義

根據《消防基本術語:第一部分》(GB 5907-1986)將火災定義為: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二)火災發生的必要條件

發生火災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可燃物質、助燃物質(氧及氧化劑)、火源,即火的三要素。這三個要素中缺少任何一個,燃燒都不能發生和維持,因此火的要素是燃燒的必要條件。在火災防治中,如果能夠阻斷火三角的任何一個要素就可以撲滅火災。

1.可燃物:無論固體、液體、氣體,凡能與空氣中的氧或其它氧化劑起劇烈反應的物質,叫可燃物質。

2.助燃物質(氧及氧化劑):凡能幫助和支持燃燒的物質,叫助燃物質。

3.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質燃燒的熱能源,叫火源。分為直接火源和間接火源。

(三)火災的分類

根據國家標準《火災分類》(GB5709-1985)的規定,將貨場火災劃分為以下四類:

1.A類火災:是指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往往具有有機物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灰燼,如木材、紙張、棉、毛、麻、塑膠等火災等;

2.B類油類火災:是指液體火災及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原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火災等;

3.C類火災:是指氣體火災,如天然氣、煤氣、甲烷、乙烷、氫氣火災等。

4.D類火災:是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鋰火災等。

通常把由電器走火、漏電打火引起的火災稱為電器火災。

(四)貨場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

1.貨場作業中對取暖、加熱、照明、電氣等設備的運行或維護保養不當;;

2.對可燃或易燃物品的使用、運輸或保管不善;

3.沒有按規定做好使用明火的防範工作,庫內吸煙、亂扔煙頭、火柴棒等;

4.電氣設備、線路負荷過載或陳舊,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

5.缺乏定期的消防安全檢查,對已發現的不安全因素,未按要求及時整改;

6.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7.人為破壞等。

(五)貨場防火主要措施

1.防火的基本原則是提高警惕性,嚴防壞人破壞,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保衞制度,加強防火教育,普及消防技術知識,加強責任感,克服麻痺思想,消除火災隱患,杜絕火災的發生。

2.貨場應嚴格管理火種、火源、電源和水源。庫區內禁止帶入易燃品,並嚴禁吸煙,庫區作業必須用火時,應嚴格按用火管理制度進行申報審批,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並派專人負責監督。

3.各種電器設備均須符合安全要求。

4.庫區應與生活區隔離。

(六)滅火的基本方法

1.隔離法:將燃燒物及其周圍的可燃物隔離或移開,燃燒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

2.窒息法: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域,使燃燒物缺少助燃物質而停止。

3.冷卻法:冷卻燃燒區的温度,使其下降到可燃物質的燃點以下,燃燒就可停止。

(七)消防器具和滅火給水裝置

根據有關規定合理地配置滅火器具和滅火給水裝置,對貨場初起火災進行有效控制,使其不蔓延。

1.滅火器

①泡沫滅火器。適用(AB類火災)撲救固體物質火災或其它易燃液體的火災。分為化學泡沫滅火器和機械泡沫滅火器,現化學泡沫滅火器已淘汰。

機械泡沫滅火器使用方法與乾粉滅火器相同。

②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撲救電氣、精密儀器、油類和酸類火災,不能撲救鉀、鎂、鈉、鋁等物質的火災。

使用時,一手拿着喇叭筒對準火源,另一隻手打開開關,二氧化碳即可噴出。

③乾粉滅火器。適用撲救石油、石油產品、油漆、有機溶劑、天然氣及設備火災。

使用時將噴嘴對準火源,拔出插銷,提起圈環,壓下壓把,乾粉即可噴出。

2.滅火給水裝置

主要指能保證消防所需用水的給水系統。在沒有消防水道管網的區域,應設置水池,消火栓(地上、地下)其佈置應保證在每一個着火點有不少於2個水頭來進行滅火。在消火栓附近配置水泵、水龍帶、水槍,供消防滅火使用。

有的大型貨場和危化品貨場還設有自動報警和自動噴淋的滅火系統,在遇到火災時能自動報警和開啟噴淋裝置把火撲滅或減小火勢。

二、貨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一般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貨場的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貫徹各項消防法規,為貨場的生產和經營提供安全保障。

1.貨場主任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貨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貨場各工作場所的負責人和具體作業崗位人員,為各場所、崗位的防火責任人,做到庫內的防火安全工作層層、處處、時時有人負責。

3.貨場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4.對貨場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貨場保管員應做到消防安全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生產過程的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火災撲救方法;懂人員疏散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期火;會組織人員逃生。

6.貨場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貨場保管員應熟悉的防火安全制度主要有安全責任制度、防火防爆制度、危化品安全儲存管理制度、用火審批制度、消防器材、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獎懲制度以及各種安全操作規程等。

7.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常用化學品儲存通則》等法規、標準執行。貨場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設施和儲存條件,貨場周邊的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有專人管理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貨場儲存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火災危險程度,將貨場儲存物品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貨場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危險性,提供安全儲存的條件、設施,並進行安全管理。

2.貨場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為危險化學物品存儲點、配電房、桶裝庫房等。

3.普通貨場不得儲存運輸甲、乙類易燃、易爆和劇毒危險品以及放射性物品,如需臨時存放和運送則必須符合和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

4.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貨場、專用場地、專用儲存室,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進行出入庫核查登記。

5.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6.倉儲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存放,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米,

庫房存放垛與垛間距不少於0.5米,垛與樑、柱、牆間距不小於0.3米,堆垛頂與屋架下弦或吊頂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0.8米,消防通道不小於1.5米,庫房內儘量不要超量貯存,便於人員疏散和消防滅火。

7.不得存放無品名、無標識、不明性質,不知危險性的物品,如發現此類物品應及時查明情況,妥善處理。

8.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應設專人負責安全。

9.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10.潤滑油等非甲、乙類容器(桶)的存放。

①露天存放時桶應卧放,雙行並列,桶底相對,桶口朝外、向上,垛高不宜超過三層,層間加墊木。

②庫內容器應立放,雙行並列,桶身靠緊,桶口靠走道一側。

③入庫桶身應清潔,桶蓋嚴密,無滲漏並按品種、規格、批號分類碼垛、標誌清晰。

11.庫內與大門相通的主要通道和其它主要通道的淨寬不應小於1.8m,以便檢查、搬運和疏散。

12.庫房大門一律採用外鎖外開。

13.庫房內不得用可燃材料搭建辦公室、休息室和寢室。

14.貨場應保持防火分隔,不可隨意破壞或在防火牆、樓板上打洞,破壞防火分隔。

15.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安全隱患,方准入庫。

16.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17.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18.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專用貨場、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來管理;

②應根據儲存物品的化學的危險特性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③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有專人進行測温、觀察,並作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④每種危險化學品應標明物品的名稱及滅火方法,不得超量儲存。

⑤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貨場管理人員在收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不得收發貨。

19.毒害品、腐蝕品等物品的儲存安全要求:

①毒害品包裝嚴密完好,單儲單運、遠離火源、熱源、氧化劑、酸類、食品、存放地點應通風良好;

②腐蝕物品、容器能適應耐腐蝕要求,嚴密不漏,氧化性酸應遠離有機易燃物品,酸類腐蝕品應與氰化物、H發泡劑、遇水燃燒品、氧化劑隔離,不宜與鹼類腐蝕劑混儲。

20.存儲危險化學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上級安全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21.庫房應進行每日巡迴安全檢查,除規定的每月安全檢查外,還應在不同季節、暑天和汛期組織專項安全檢查,並有記錄和防範措施。

(三)氣瓶儲存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新投入使用的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檢驗合格(有檢驗合格證),嚴禁儲存充裝壓力超過氣瓶設計壓力的氣瓶。

2.氣瓶與其他危險化學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間隔距離不小於10米)

3.有毒氣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如氫與氧、氫與氯,氯與氨等氣瓶)。

4.易於發生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平時應執行先進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儲。氣瓶使用後應留有剩壓,以防第二次充裝時因無壓而滲入雜質,引起事故。

5.氣瓶入庫一律不準用電磁起重機搬運;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滾拉,更不準將瓶閥對着人身。

6.進庫氣瓶應旋緊瓶帽,氣瓶應套上兩個防震圈,否則不得在地面滾動;乙炔氣瓶絕不準在地面滾動。氧氣瓶嘴、瓶身嚴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漬應立即抹乾淨,否則不得入庫。

7.氣瓶貨場應陰涼,通風良好,庫內不得有熱源,明火。滿裝氣瓶不得受日光曝曬,也不宜受風吹雨淋,庫温超過35℃時,應有降温措施(如冷水噴淋),早、晚開庫門、窗通風降温。

8.氣瓶貨場地坪宜為不發火地面,應平整。

9.氣瓶應平卧放置,順向一個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應超過五層,並有防止滾動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氣瓶可立放,但不應倒置鋼瓶。

10.退庫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應留有餘壓;餘壓應為2公斤力/釐米[sup]2[/sup]左右,至少不得低於0.5公斤力/釐米。故退庫空瓶應逐一檢查瓶閥,旋緊後,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庫。

11.氣瓶應按規定漆色、標明字樣和色環、附件齊全(瓶閥、瓶帽、膠護圈)、不超過檢驗期限(檢驗合格證),否則不予接收入庫。

12.發現有漏氣部位,應將瓶移出庫外,即時堵漏處理。

13.庫內照明應採用防爆燈具,嚴禁使用明火或非防爆燈。

14.搬運氣瓶時,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手套、裝卸工具上不應有油污。

15.滅火時應站在上風處,可用水冷卻鋼瓶,用乾粉滅火器滅火。

16.氣瓶應建檔,並按規定進行管理,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17.氧氣、乙炔瓶的使用必須由合格的焊工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

(四)貨場電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貨場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和國家現行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器安全規定。

2.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3.庫房內除電器照明外,不得敷設其它動力線路,引進線路必須穿管,悶頂內不得敷設電線,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如需臨時拉設電線,應經有關部門批准,由電工安裝,使用後及時拆除。

4.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零點五米。電氣開關應設在庫外,並有防雨防潮裝置保護。

5.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6.動力電氣線路及其插座應裝在庫外,使用機械裝卸設備時,電源由橡套電纜引入庫內。

7.貨場電器設備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8.貨場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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