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公開承諾書

來源:文萃谷 2.09W

一、確保完成以下工作目標

檢察長公開承諾書

1.充分發揮辦公室參謀助手、綜合協調、督促檢查等職能作用,進一步提高管理政務、辦理事務、搞好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各項檢察工作正常運轉。

2.進一步規範人民監督員案件監督工作,增強案件監督的質量和效果,確保檢察權的正確行使。

3.認真做好控告、申訴、舉報接待和刑事賠償等業務工作,暢通羣眾訴求表達渠道,全面提升控申業務水平。

4.加大信訪案件解決力度,對羣眾反映涉及檢察機關的合理訴求依法解決到位。積極引導羣眾依法有序信訪,維護正常信訪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檢察信訪形勢明顯好轉。

5.嚴格落實各項財務、裝備、後勤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檢察機關檢務保障機制,為全市各項檢察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有力保障。

6.積極發揮老幹部職能部門的作用,落實各項老幹部政策。

7.加強隊伍建設,從嚴治檢,積極開展教育和預防。對分管單位及檢察機關的違法違紀問題嚴格追究,決不袒護。

二、如本人分管的業務工作發生重大失誤,以及隊伍管理出現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造成重大影響的,本人自願接受責任追究。

2012年2月

致亳州市檢-察-院耿標檢察長的公開信

尊敬的耿標檢察長:你好!

我們是亳州興邦公司全國28省市的投資户代表,興邦案重審在即,我們上書給領導,強烈要求原公訴人丁傑迴避。

1、丁傑屬於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應當迴避。2015年10月,亳州“萬物春”集資詐騙案主犯唐亞南終審判決生效,而吳尚澧等人被控集資詐騙案尚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同年同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等16個部門共同開展第六屆“口子窖杯”“安徽省傑出(優秀)青年衞士”評選表彰活動,並擔任評選組織委員會成員。亳州市人民檢-察-院為本案第一公訴人丁傑申報“安徽省傑出(優秀)青年衞士”的競選材料中宣稱,“2015年以來,他先後辦理了以唐亞南為首的24名嫌疑人集資詐騙10億元和以吳尚澧為首的“興邦公司”特大集資詐騙近100億元案。”該競選資料將本案集資金額誇大宣傳為“近100億元”。“人民網安徽視窗”載有該份申報材料,並在本案原一審庭審過程中向亳州中院提交,但未獲得合議庭重視;一審律師在辯護時亦提及此事,同樣未獲重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檢察人員“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本案的第一公訴人丁傑既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我們作為本案的投資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2、丁傑迴避,變更公訴人,有利於保障公平正義。《刑事訴訟法》雖然對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重審情況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同樣的案件事實、同樣的證據、同一個公訴人、同樣的公訴觀點,面對的卻是重新組成的合議庭,重審判決結果能否改變姑且不談,但丁傑估計不可能再次閲卷和審查證據。即便閲卷和審查證據,也極其容易先入為主、有罪推定,這樣其指控行為便淪為一種形式。畢竟,本案被髮回重審,事實和證據是存在嚴重問題的,最高院的死刑複核裁定書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就是明證。

重審活動由審判機關與公訴機關共同進行。本案重審中,亳州中院依法另行組成了合議庭重新審理,公訴人作為控訴方,發回重審即意味着上級法院對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至少是事實認定和證據上)的否定。因此,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應認真對待,更換公訴人。如此,一是有利於與法院的庭審程序相互銜接,有利於吸納不同的公訴意見,保證實體公正;二是有利於強化公訴機關內部的監督,保證程序公正;三是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的立法精神,有效強化程序公正和訴訟監督。

3、按照錯案追究制度,丁傑也不能繼續擔任本案公訴人。

《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放棄履行職責,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被錯誤處理的;……(八)矛盾激化,引起涉檢信訪人多次上訪、越級上訪的;……”

興邦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最終被最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為由發回重審。這説明,原來一審“案件被錯誤處理”,丁傑公訴行為是存在嚴重問題的,丁傑作為原審第一公訴人自然是主要責任人。另外,丁傑的錯誤公訴行為導致矛盾激化,引起興邦公司上千上萬的投資户多次上訪、越級上訪。因此,丁傑應依法被追究執法過程責任。在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結束之前,不應繼續擔任本案的公訴人。否則,有損司法公信力。丁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違法刑事訴訟的精神,不利於司法公正,對被告人的起訴不合法。

根據以上理由,我們懇請貴院依據事實和法律,為了本案的公正審理,依法通知亳州市人民檢-察-院,要求丁傑必須迴避。

此致

敬禮!

亳州興邦公司全國投資户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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