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住所登記承諾書

來源:文萃谷 2.2W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業經營住所登記承諾書

現申請將位於 市 區的房屋,作為 公司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特做出如下承諾:

1、已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承諾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2、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的規約;

3、將該處房屋作為公司住所已經相關利害關係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請登記註冊時,如已經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拆遷範圍之內,保證無條件配合拆遷,且不索要經營性等補償。 以上承諾屬實,投資人願對此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接受登記機關對因本承諾不實而導致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投資人(股東)簽字:

房屋提供者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住所(經營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户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諾:

一、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二、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三、已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申請人:

注:1、企業(公司)設立登記時,申請人為股東(出資人)。股東是法人的,由股東蓋章,股東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個體工商户開業登記時,由自然人簽字。

2、企業(公司)變更登記時,由企業(公司)蓋章;個體工商户住所變更登記時,由個體工商户蓋章或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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