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協議書通用15篇

來源:文萃谷 1.93W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協議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想寫協議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職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職協議書通用15篇

離職協議書1

摘要:用人單位可以和知悉其商業祕密及其相關事項的員工簽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但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地域和領域範圍必須限制在合理範圍內,而且用人單位必須為此提供經濟補償。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採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的文件不具有競業禁止的效力。生效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違約人必須承擔責任。當然,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協商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

關鍵詞:離職競業禁止;商業祕密;經濟補償;解除

在保護商業祕密時,由於侵害商業祕密造成的損害具有不確定性等因素,用人單位不再青睞侵權之訴這類事後救濟途徑,更多地選擇了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這種事前保護途徑。我國《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離職競業禁止問題進行約定,僅原則性規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留下了諸多尚待澄清的問題,本文嘗試着進行探索,就教於學界同人。

一、離職競業禁止的理論基礎

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需要保護,而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也需要保護,當二者的權利發生衝突時,法律不得不考慮各種各樣的因素進行細緻的利益權衡。結果,法律會保護

[1]比較重要的權利,犧牲比較次要的權利。這一做法的理論基礎是卡爾多-希克斯理論,該

理論認為倘若受益者在補償受損失者之後情況比過去好,那麼對社會來説情況就會比過去好。可惜,卡爾多-希克斯理論完全沒有考慮補償的現實性,按此理論操作可能造成以損害部分權利人為代價來換取社會福利最大化。實際上,美國法院適用的“不可披露原則”的效果就相當於此。根據該原則,在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競業禁止協議時,如果法院根據前後僱主的競爭性、僱員在前後兩家單位中承擔職務的相似性等證據有理由相信該僱員必定會在履行其新職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披露前僱主的商業祕密,那麼法院可以認定僱員存

[2]在潛在的侵權威脅並因此下達禁止該僱員在一定時期內在相關領域內執業的禁令。“不可

披露原則”因侵害勞動者的權利而備受爭議,因為在法治社會,只要是合法權利都應得到保護,不管她“多麼卑微”。因此,在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權時必須給予他合理的補償,而且這種限制也必須是有利於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正如德國學者拉倫茲所言,如果非要某種權利

[3]作出讓步,也必須遵循儘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則。

二、離職競業禁止的法律依據

實踐證明,對任何一個公司商業祕密的最大威脅是來自本公司現在的及以前的僱員。正因如此,各國立法普遍認可通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來保護商業祕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員工可以成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沒有授權用人單位將其他員工作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簽訂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原因在於,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限制勞動者利用可以從公共領域獲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勞動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否則,會過度損害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和市場競爭。為了能夠有效區分上述信息與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相關的保密事項,各國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經驗。英國判例將勞動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觀知識和主觀知識兩類,只有客觀知識才屬於競業限制的範圍。美國判例區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屬於商業祕密。法國判例考慮了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的時間,如果勞動者長期從事該職業,則不應限制。同時,法國還考慮了勞動者所掌握信息** 劉廷華,博士,宜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通信地址:四川省宜賓市酒聖路8號宜賓學院政府管理學院,郵編644000.

的依存度,如果勞動者所掌握的信息是賴以生存的謀生機能,也不應限制。日本法院的判例中也確立了類似原則:勞動者在就職中獲得的業務上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如果已成為勞動者人格財產的一部分,勞動者事後如何利用是勞動者的自由,任何特別約定都不能拘束這種自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對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法的註釋中也指出,離職後的僱員為了謀生,

[4]一般享有使用和利用其在以前的受僱期間所掌握的任何技術、經驗和知識。筆者以為,對

競業禁止中商業祕密範圍的確定,應根據商業祕密的價值性、新穎性、保密性、祕密性等諸要素來確定,側重考慮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

三、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

關於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各國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都認為應該有所限制,只是認定時限合理性的標準不盡相同,存在概括的時間限制、具體的時間限制、授權的時間限制三種模式。按照概括的時間限制模式,無論任何工種和崗位均適用統一的時間限制,但具體的限制時間在各國又有所不同。按照具體的時間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業的不同採取不同的限制,其適用的標準因此而呈現出多樣化特徵。按照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但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協議中的時間限制是合理的,則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合理性”干預。各行各業有着自身不同的特點,法律統一進行規定是不現實的,也難以照顧各用人單位的特殊利益需求。與此同時,在這知識爆炸的時代,如果對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不作要求,可能導致員工喪失原有的職業技能。有鑑於此,我國《勞動合同法》採用了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同時規定了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為兩年。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為了適當鼓勵競爭,在認定禁止時限合理性時應實行比較嚴格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充分證明其禁止時限的合理性,應允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適當縮短禁止的時限。

四、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

關於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學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能夠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為限。是否構成實質競爭,主要取決於是否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按此標準,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應該限制在原用人單位的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市場,不應該包括其尚未開拓或觸及的其他區域,或者雖然已經觸及但是其市場佔有微乎其微。另一種觀點則以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為限。很明顯,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哪怕只在某一地區銷售一件商品也可以算得上。某些跨國公司的業務遍及世界各地,其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因此也遍及世界各地。有鑑於此,有些國家也出現了無地域限制的判例。如法國法院認為,只要用人單位證明其確有保護的利益存在(例如營業範圍遍及全球),縱無區域的限制仍屬有效。同樣,中國法院在審判中也鮮有因限制地域過寬而

[5]認定限制無效的判決。筆者贊同前一觀點,認為應將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限制在能夠

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如果將禁止地域擴大到商業祕密的觸及範圍而不考慮其實質性影響,可能對勞動者造成很大的傷害卻並沒有給用人單位帶來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

五、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是與原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以及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業務領域。筆者以為,上述規定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具體明確,但“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業務領域”就顯得有些模糊,不便於理解,應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予以具體化。第一,限制技術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自行組建或受僱於使用相同技術的其他用人單位。第二,限制產品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活動。第三,限制服務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的服務事項。第四,限制行為領域,具體列舉勞動者不得從事的具體行為,如禁止招徠原僱主的客户等。很明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約定的限制越具體越狹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須是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自然派生出來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得無限擴大。同樣,鑑於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法律關係中所處的弱勢地位,在因禁止領域問題而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合理性。

六、對勞動者的補償

如果沒有約定競業補償費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對此,《勞動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理論與實務上存在有效論和無效論兩種觀點。有效論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業祕密是勞動者忠實義務的當然要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自然體現。如果因為沒有經濟補償金就否定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祕密的成本支出。無效論的主要理由是,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妨礙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如果不給予經濟補償明顯有違公平原則。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競業禁止協議本質上屬於勞動合同範疇,據此可以認定沒有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至於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德國的有關規定值得借鑑。按照德國法,經濟補償金通常以離職勞動者在原合同最後獲得給付的一半作為最低標準。如果勞動者的收入變動很大,則以離職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為計算基準;如果離職前勞動者工作不足三年,則以勞動期間所得的平均值作為計算基準。同時,還須考慮競業禁止的地域、時間以及領域,無論如何不能對僱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有學者認為,德國法關於“不能對僱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的標準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將[6]其變更為“不能不合理降低勞動者原有生活水平”。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應由勞動者證明其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經盡到最大努力。至於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我國《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筆者認為應允許一次性支付,但無論如何不允許事前支付。因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補償金被勞動者提前運用,而且補償金的數額可能得不到保證。

七、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立,也可在保密協議中訂立。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必須是書面形式。存有疑問的是,企業內部制訂的規章、規則和人事制度等內部文件確立的僱員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否具有效力,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它不應對離職僱員產生法律拘束力,因為企業的規章一般系企業或僱主單方制訂,僱員只有服從、遵守的義務,而無選擇的權利,更無法體現自己的意志。如確認企業規章能創設僱員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無疑使僱主擁有單方面課以僱員義務的權利,勢必嚴重侵害僱員的自由擇業權甚至生存權。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事項類似於提供格式條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條款的處理方式予以認定。《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他確實提請勞動者注意競業禁止事項,可以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競業禁止事項達成一致。但是,用人單位在利用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問題時,通常不會提供相應的補償。《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可以認定企業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的做法無效。在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情形,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在離職後又履行了該協議,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勞動者願意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而且協議雙方就經濟補償問題達成一致,那麼可以在原競業禁止協議中增加經濟補償條款,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勞動者選擇撤銷協議,可以因為用人單位在約定競業禁止協議時沒有提供經濟補償這一過錯而要求他賠償損失,具體數額根據前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來確定。

八、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

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考慮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協議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協議解除三種情況。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解除的條件,一旦條件成就,當事人一方可解除協議。例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可能約定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公開時,雙方可以解除協議。但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按約定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解除條件的,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履行時,可以會同勞動者協商解除。至於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在第69條和第94條規定了幾種法定解除情形,具體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以及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在離職競業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現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泄露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這一特殊情形。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協議,如果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泄露,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退換已經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可以單方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並不退換已經得到的經濟補償金。

九、違反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責任

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生效後,若一方當事人實施了違反該協議的行為即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至於違約人的主觀心態以及違約行為是否造成對方損失在所不問。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約時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很多時候,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可能遠高於違約金,而這種損失可能因為超出了勞動者所能預見的範圍而不能得到賠償。為此,筆者建議在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其對勞動者的激勵作用,使其不願意輕易違約。具體而言,如果勞動者為自己經營而違背了不競業義務,那麼可以借鑑公司法關於歸入權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將勞動者因競業活動所獲利益收歸已有。如果勞動者其他用人單位而違背不競業義務時,原用人單位除了行使歸入權外,是否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需要考慮新用人單位的主觀心態而區別對待。如果新的用人單位不知道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新用人單位因無過錯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但應從知道之日起停止侵害;如果新用人單位明知或應知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而仍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新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關於用人單位

[7]在行使上述權利後是否還有權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學界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不能並用,違約金支付免除了勞動者競業禁止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可以並用,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應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第三種觀點認為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通常不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但為了原用人單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並不能免除競業禁止義務,在必要時,原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頒發禁令,禁止勞動者及其新用人單位利用競業禁止協議中涉及的商業祕密。

離職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乙方於 年 月 日入職,任職位,已簽訂勞動合同,已參加工傷保險。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中受傷,經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並經深圳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為十級傷殘,醫療終結日期為 年 月 日。乙方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以及其他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待遇已全部由甲方承擔並支付完畢。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主動向甲方提出辭職,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自願於 年 月 日辦理離職手續,雙方勞動關係正式解除。乙方離職之前的未結算工資由甲方核算後支付(詳見工資單)。

2、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人民幣元(小寫元)。

3、上述款項,在簽訂本協議後日內支付。乙方領款後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經濟款項的要求,自願放棄其他請求及補償其他差額的權利,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所有權利義務終結。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離職協議書3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通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為順利開展離職交接工作,並完善離職後雙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經友好協商,特訂立如下協議:

1.甲方接受乙方的離職申請,並確保及時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

2.乙方應當自覺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如實認真地與甲方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不得隱瞞、拖延;

3.乙方承諾離職後不得利用其所能知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在商業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否則,甲方保留要求乙方退回在職期間甲方支付給乙方的保密費的權利;

本條款所指的商業祕密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接觸的(包括但不限於研究、創作、開發、生產、製作、銷售、收集、持有、知悉等)甲方及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第三人的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對外公開或未解除機密性的各項資訊。

4.乙方承諾不從甲方處招聘員工;

5.乙方違反本協議之任一條款,都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主張由於乙方責任導致甲方損失的賠償;

6.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8.因本協議產生之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以XX所在地法院為爭議管轄法院。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離職協議書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與乙方原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合作協議,現因甲方單方違約違反合作協議中的第六條將____________中心____________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使雙方無法繼續合作。

二、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協議甲方需返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______萬元人民幣整。現因甲方無能力償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現用甲方個人在____________中心持用的_________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時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____中心”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在此協議之前與協議簽定之後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與轉讓、質押或擔保給第三方,並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在協議期間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毀約和轉讓股份,如有違約就必須即日償還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資金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和賠償經濟損失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五、甲方需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________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整。

六、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離職協議書5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

鑑於甲方與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雙方協商解除。為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表現,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解除,甲方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於勞動關係解除前7天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後至勞動關係解除前,乙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堅守工作崗位。

三、乙方承諾於 年 月 日前按甲方要求辦清離職手續,否則甲方可停發乙方工資。

四、甲乙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內無任何糾紛,乙方所有應得利益均已結清,乙方也無經濟補償要求,乙方對此予以完全接受,無異議。

五、自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員工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經營活動或簽訂合同,不得毀損甲方的聲譽、利益。

六、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乙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雙方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

離職協議書6

甲方(公司):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經甲方提出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與乙方友好協商,雙方一致同意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協議如下:

一、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 年月 日起解除。

二、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安排乙方辦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應配合甲方在日內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單,甲方根據公司的離職交接手續為乙方辦理財務結算、開具離職證明;否則,視為放棄相應的權利。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費用人民幣 圓整(¥ .00)。該費用已包含了替代期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及其他一切補償金。

四、乙方對甲方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祕密資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給甲方造成重大影響及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

五、本協議第二、三條執行完後,甲/乙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與勞動爭議,也不存在任何關聯關係,乙方同意如其以甲方名義所作的各項事務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自願承擔相應責任。

六、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均應視為違約,未違約方有權主張賠償損失。

七、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附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7

甲方:

乙方:性別:身份證號碼: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請終止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終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不計算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三、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資、獎金、專業技術職務津貼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的社會保險關係v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w仍在甲方,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由甲方代收代繳。有關繳費標準及時間約定如下:

v一w各年度繳費基數的確定:乙方可根據甘肅省統計局當年7月1日公佈的上年度甘肅省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作為當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v二w繳費費率:養老保險28%、失業保險3%、醫療保險8%、工傷保險v按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的當年費率計算w、生育保險0。5%、公共設施建設維護費2%v按照747元標準計算w。

v三w繳費標準:繳費標準等於繳費基數乘以繳費費率。

v四w繳費時間:按照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每年的繳費分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標準在當年的5月31日以前繳納一次v核定數額w,在11月30日前繳納一次,兩次繳納的數額等於繳費標準。逾期不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出自動離職處理。

五、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或發生對甲方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六、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願意回甲方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及時安排工作。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回原單位的,甲方可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七、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若提出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須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協議。

八、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如遇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髮生變化時,可以依照相關政策執行。

九、本協議自勞動合同終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甘肅中牧山丹馬場總場___乙方:

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二○__年_月_日二○__年_月_日

離職協議書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祕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科委1995年1月6日發佈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文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技術祕密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祕密是每位職工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或採取不法手段泄漏、發表、使用、許可、出售、轉讓本單位的技術祕密。

第三條 各單位特別是技術業務和科研、人事、組織等部門要把技術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規劃,計劃及經濟責任制,使技術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單位設立技術保密工作小組,由主管技術的領導任組長,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知識產權、檔案管理中心為技術保密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門必須指定一名技術管理人員兼管本單位的技術保密工作。

第五條 技術保密工作小組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一、技術保密工作小組職責

1、制訂技術保密工作規劃、計劃、各項規章制度及保密協議,同時負責劃定本單位內項目的密級等工作,並組織實施。

2、研究解決技術保密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問題。

3、對各部門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總結評比,並負責對泄密、失密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對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報及協同調查工作。

4、組織職工學習技術保密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1、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技術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2、貫徹執行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對本單位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並及時報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單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協議管理檔案;負責保密協議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

第三章 保密範圍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技術祕密,是指被列入國家祕密的技術項目和列為企業祕密的項目、由本單位組織研製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不應為本企業外所知悉的,能給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製作方法、技術方案、計算機程序等。技術祕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第四章 技術保密管理規定

第七條 各單位對載有技術祕密的文件材料、圖紙、磁(光)盤、圖像、聲像等資料及樣品,必須註明保密和密級字樣,並根據密級採取保密措施,歸檔保存,嚴格查閲、借閲制度。

第八條 本單位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必須與法人簽訂包括有保護技術祕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第九條 在職職工和新調入職工應籤而不同意簽訂包含有保護本單位技術祕密內容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本單位將予聘用的不予調入。

第十條 對列入確認為上級和本單位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的計劃任務書或者有關合同課題組成員名單的科技人員,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並可能泄漏上級重大科技計劃項目或科研任務所涉及的祕密,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原則上不予批准。確有特殊情況需調離、辭職的,需與單位再籤保密協議,並專檔跟蹤履行情況。未經同意強行離職人員,列專檔跟蹤調查,一旦有違規,通過法律程序保護本單位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離開本單位三年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其它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本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因各種原因離開本本單位時,其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第十三條 人事、組織部門在調入新職工時,應當主動了解該職工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科技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因各種原因離開單位後,利用掌握或接觸的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祕密,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本本單位所擁有的,涉及其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時,應當徵得本本單位的同意,並按相關規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未徵得本單位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內容為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保密義務的科技人員依法享有因從事技術開發活動而獲取相應報酬和獎勵的權利。無正當理由,在長時間內單位未支付獎勵和報酬時,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變更或者終止《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六條 本單位對外宣傳機構的有關人員在發佈(表)新聞、通訊和報告文學作品,以及其他人員對外發表文章時,不得涉及技術祕密的實質性內容,其稿件必須經技術保密主管部門審查,在確認不會造成泄密後,簽字認可方可發表。

第十七條 本單位及各部門檔案館存檔案資料所涉及的技術祕密,應按照《檔案資料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外單位人員、外商等來本單位培訓、學習、參觀、考察、洽談生意等活動涉及技術祕密的,須報主管部門呈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接待參加訪問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保密工作,並按指定的路線和範圍進行參觀考察。

第十九條 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包括講學、發表論文、參加會議、參觀訪問、提供諮詢、通訊聯繫、洽談生意等時,應嚴格保守本單位的技術祕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載有技術祕密的資料和物品等。

離職協議書9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 年 月 日,雙方的勞動關係隨之終止;

2.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歸還屬於甲方所有的文件、資料、辦公用品、電子文檔以及其他一切物品,並按甲方要求妥善辦理工作業務移交手續。

3.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乙方辦理完本協議第2條所述事項並經甲方確認後,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4.乙方在甲方的最後工作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報酬也結算亦至 年 月 日止,社會保險金、公積金於次月繳交。

5.甲方根據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保證對於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復制、保留或帶離甲方經營場所。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在各自履行完相應義務後,甲乙雙方不再存有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

8.本協議書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外壹份用於辦理退工手續。

9.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10

甲方:

乙方:

身份證件號碼: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乙方從20xx年月日到20年月日在甲方任職期間,已經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甲方通過培訓、交流、指導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業務及專業方面的機密內容;同時,也掌握了甲方的所有客户資料。現乙方單方提出要求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為了保護甲方正當合法的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乙方對甲方所負有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經充分協商一致後,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一、乙方保證並確認:與甲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嚴格遵守與甲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及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下列信息屬於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必須遵守不得泄漏:

1、甲方貨源情報、營銷策略、價格政策;

2、甲方所有於20年月日止在冊的客户信息;

3、甲方的產品信息。

二、乙方承諾:

1.其在離職之後兩年以內,不得在與甲方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工作: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不論有否領取薪資);也不得自營與甲方相同或具有競爭性關係的產品或服務:

2.在離職之後,不得搶奪日前甲方在冊的客户;也不將甲方的客户介紹給其它單位及個人,損害甲方的利益;

3.在離職之後,不得引誘甲方其他員工離職,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視為無限期保密。

四、甲方同意就乙方離職後承擔的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向其支付保密費及競業禁止補償費。費用的支付方式如下:

1、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年薪的50%計()元;該補償費甲方自20年月開始至20年月止

已每月支付給乙方。

2, 20年月,甲方一次性補償給乙方工資以及本協議約定的保密以及競業禁止費用合計()元。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一致,並簽署書面文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簽訂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上述文件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併成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六、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一項權利並不作為對該項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項權利亦不排除將來對該項權利的其他行使。前款權利不因本協議的終止、撤消、無效而消失。

七、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應全額退回第四條約定的款項給甲方;同時,乙方將承擔違約金10萬元並賠償公司因乙方違約造成的相關損失(以乙方提供材料為計算依據)。

八、乙方因違約而致使甲方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調查費、鑑定費等一切法律費用),不包含在違約金之內,乙方應另行承擔。

十、本協議與原勞動合同保護甲方商業祕密部分內容互為補充.不可分割。

十一、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先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_、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蓋章):乙方(拇指章):

年月日

離職協議書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個人原因向乙方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領導批准,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離職事宜簽訂以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現因甲方個人原因自願離職,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係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第二條、甲方於勞動合同解除前3天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後至勞動合同解除前,甲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堅守工作崗位。

第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乙方發給甲方補償金人民幣現金______元,同時代為扣除乙方應為甲方繳納的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人民幣現金現金______元,實際發放人民幣現金現金______元。此補償金應與甲方工資一同發放。

第四條、乙方應將甲方應得工資人民幣現金______元,並代為扣除甲方個人所得税人民幣現金______元和社會保險個付部分人民幣現金______元后的餘額,共計人民幣現金______元,於勞動合同解除後的______日內打入甲方個人帳户。

第五條、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補償款及工資,甲方對此予以完全接受,無異議。

第六條、乙方支付補償款及工資後,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七條、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於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毀損乙方的聲譽、利益。

第八條、甲乙雙方之間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再無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勞動糾紛在內的所有涉法糾紛。

第九條、甲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行,可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風險告知: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可以選擇到有管轄權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二者的本質區別是若約定仲裁解決仲裁一裁終局,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第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本協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離職協議書12

茲有本公司員工__________,性別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原因該員工與本公司協商一致於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為了維護本公司______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甲方)與該員工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乙方)的合法權益,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祕密,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在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雙方均需嚴格執行:

商業祕密的範圍和內容

甲方商業祕密的範圍和內容包括:

甲方的市場規劃和營銷策略;

甲方服務項目的價格等服務資料;

甲方的技術操作流程和服務流程;

甲方的客户資料,包括客户名稱、聯繫方式、客户經營範圍等;

甲方的合作伙伴資料,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稱、聯繫方式、客户經營範圍等。

乙方的保密義務和保密期限

乙方不得將工作中獲取或開發的商業祕密據為已有,有關資料、圖紙等一律交甲方歸檔;乙方調離甲方,應得到甲方的同意,並保證三年內不得將自己所掌握的甲方商業祕密向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泄露和牟取私利。

第一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乙方有違反協議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乙方應立刻停止侵害甲方商業祕密的行為,消除影響;

2、乙方利用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中乙方利用甲方商業祕密牟取的全部經濟收入無條件歸甲方所有;獲得甲方商業祕密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賠償責任外,全部贏利歸甲方所有。

3、由於乙方違約,甲方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4、另外,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人民幣。

第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勞動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均應採取積極的態度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外,甲方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

不正當競爭法》向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條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職協議書1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鑑於甲方與乙方的合作將於 年 月 日終止,為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甲方與乙方進行溝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離職協議如下:

一、由於乙方個人原因,甲方自動向乙方提出離職,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解除。

二、甲乙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內無任何糾紛,甲方所有應得各項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待遇、各項福利、保險等全部均已結清。

三、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四、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於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毀損乙方的聲譽、利益。

五、甲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八、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14

甲方: (身份證號: )

乙方:××××××有限公司

鑑於甲方與乙方的合作將於 年 月 日終止,為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現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甲方與乙方進行溝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離職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的3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工資餘額 元,產假津貼差額補助 元,。

二、甲乙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內無任何糾紛,甲方所有應得利益均已結清,另,鑑於該員工在職期間工作表現優秀,公司決定給予半月工資作為福利(計算在工資餘額中),甲乙雙方均無異議。

三、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四、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於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毀損乙方的聲譽、利益。

五、甲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八、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1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工作崗位:

乙方因個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領導批准,產生本協議所涉乙方離職事由,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乙方離職事宜簽訂以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原任職甲方 職務,於20 年 月 日入職,在職期間月均所有勞動報酬約為人民幣1934元(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1100元及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福利等)。

二、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確認已完整收取在職期間的所有勞動報酬(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加點按規定應付工資及相關勞動福利待遇等),迄今與甲方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如果相關工資、待遇的支付憑證與本條內容約定不符,則以本協議內容為準。

三、乙方確認,與甲方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或者均已明確放棄因建立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而致的乙方所有權益,若因此成訟,均應由乙方承擔全部不利的法律後果。

四、在簽訂本協議時,雙方正式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此後,雙方互不負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五、在簽訂本協議時,雙方均已十分清楚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知曉協議行為的法律後果,且願意履行本協議內容,故本協議一經簽訂不得撤銷或變更。

六、本協議共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二份內容完全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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