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納税擔保通知書
來源:文萃谷 1.22W
税務局(稽查局)
税解擔 號
:
鑑於 在限期內繳納了應納税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決定解除你(單位)提供的納税擔保。
請於 年 月 日前持 ,前來辦理解除納税擔保手續。
税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説明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設置。
2、適用範圍:在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提供擔保後又繳納了應納税款時使用。
3、本通知書抬頭填寫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具體名稱。
4、“持 ,前來辦理解除納税擔保手續”橫線處應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填寫:
(1)對於經税務機關認可的.納税保證人為納税人提供納税保證的,應填寫《納税擔保書》;
(2)對於納税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但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納税擔保的,應填寫《納税擔保財產清單》;
(3)對於由納税擔保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納税擔保的,應填寫《納税擔保書》及《納税擔保財產清單》。
5、納税人如期繳納了應納税款,但滯納金數額明確又未繳納的,填寫“(滯納金未繳的,請於 年 月 日前繳清滯納金。)”部分的內容。
6、由納税擔保人提供納税擔保的,應當同時抄送納税擔保人。
7、本通知書與《税務文書送達回證》一併使用。
8、文書字軌設為“解擔”,稽查局使用設為“稽解擔”。
6、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三份,一份擔保送納税人,一份送納税擔保人,一份裝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