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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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4篇

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篇1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流通安全,本經營户鄭重承諾:

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二)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

(三)經營場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備及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設計合理;

(二)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運輸;

(三)備有數量足夠、安全無害的工具、容器,標誌明顯,防止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四、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持個人衞生,銷售食品時洗淨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館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採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在條件成熟時儘量使用電子方式記錄台帳。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七、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對於自檢或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並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十、經營預包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説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十一、經營散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二)銷售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十二、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三)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三、經營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二)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和裝卸。 十四、經營食品批發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銷售憑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其中一聯用於建立銷售台帳;

(二)在條件允許情況下,設置食品檢測室,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有專職的檢測人員,每天開展食品檢測工作,並將檢測結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場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二)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工商部門。 十六、如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十七、自覺接受羣眾監督。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

十八、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願接受工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處罰。

承諾單位(蓋章):

承諾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篇2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流通安全,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經營户鄭重承諾:

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採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嚴格執行“一票通”台賬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對於自檢或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並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六、如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七、自覺接受羣眾監督。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

八、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願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行政處罰。

承諾單位(蓋章):

承 諾 人(簽名):

年 月 日

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篇3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流通安全,本經營者鄭重承諾:

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認真履行食品經營者必須承擔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二)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

(三)經營場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的設備或者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備及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設計合理;

(二)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運輸;

(三)備有數量足夠、安全無害的工具、容器,標誌明顯,防止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四、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持個人衞生,銷售食品時洗淨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館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採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在條件成熟時儘量使用電子方式記錄台賬。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七、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對於自檢或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並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十、經營預包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説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篇4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確保廣大人民羣眾消費安全,避免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本人(單位)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特此鄭重承諾如下:

一、保證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實有效,如有虛假,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保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遵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社會和公眾負責,做到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規範經營,優質服務。

三、保證所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要求。

四、保證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才參加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保證進貨時認真查驗食品質量,食品包裝上的標識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食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有清晰地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四)有標明食品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名稱和含量的,應有中文相應予以標明;

(五)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要在外包裝上標明。

六、保證不經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食品。

七、保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做到記錄及時、全面、準確、規範。保證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八、保證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在經營中發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及時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報告,配合調查處理,並立即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

九、保證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高度重視消費者的意見,積極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建議,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要求,樹立誠實信用的企業形象。

十、保證把本《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存檔或張貼在本經營場所。

十一、保證嚴格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義務。

我將信守以上承諾。本《食品流通安全責任承諾書》一式兩份,本人和所轄工商所各一份。

承諾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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