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轉讓協議書模板合集七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轉讓協議書7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轉讓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由於經營和人員變動等原因決定不再經營修理業務,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修理廠全部手續轉讓給乙方,具體事宜如下:
一.時間由20xx年8月20日起,乙方承接甲方修理廠並繼續使用名稱:秦皇島市晨光汽車修理有限公司。
二.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轉讓費伍千元人民幣整,其中包括電腦,發票打印設備。變更完成後一次付清。
三.甲方必須協助乙方完成所有證件的變更,提供所需的一切手續,到變更完為止。
四.責任劃分:在手續變更之前所產生的任何事宜(包括經濟糾紛,刑事責任,及工商税務等拖欠的相關費用)均由甲方支付與處理,待手續變更完成之後上述相關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與甲方無關。
五.本協議經雙方同意具有法律效益,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 法人簽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法人簽字: 日期:
轉讓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設立,由甲方與_____共同出資、合夥經營。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幣_____萬元,佔企業全部財產的_____%。甲方願意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幣幣_____萬元的價格將其佔"企業"的財產份額的_____%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分_____次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
第二條 甲方保證
甲方保證對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條 轉讓的效力:
自本協議書項下的轉讓完成之日起,乙方對上述受讓的"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並與其他合夥人共同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第五條 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財產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保密
一方對因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一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通知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並經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後生效。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本協議—式_____份,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把 讓給乙方開發使用,使用期20xx年(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轉讓期間所開發的項目由乙方自己決定。
二、轉讓地塊名稱 ,順延地證號 ,面積圍成的面積約 畝。
三、轉讓費:
四、土地轉讓給乙方後,由乙方負責開發利用,如乙方爭取到政府及林業部門有造林補助費由乙方拿入造林資金及管理費用。
五、在維修道路及地塊有爭議時由甲方負責解決,若造成損失,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
六、雙方必須遵守協議,如一方違反協議,賠償另一方200%的違約金。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八、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協議書 篇4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承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房東(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的店鋪(原店名為:)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年租金為元人民幣(大寫:),押金為,租金每半年交付一次。店鋪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並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店鋪轉讓後,商鋪原有在售商品歸所有,門面現有的裝修、裝飾及相關設備(詳見附件)全部歸乙方所有,經營權歸乙方所有,乙方獨立承擔商鋪的收益及風險。
三、商鋪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包括固定設備、剩餘房租、押金,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元定金,其餘在內付清。
四、甲方在合同簽訂天內向乙方騰讓門面並交付鑰匙。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甲乙雙方應一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店名更名手續,商鋪登記過户至乙方名下。
五、本協議簽訂後,原甲方與丙方簽訂的“商鋪租賃協議”作廢。
六、若乙方未能在限期內結付轉讓費,甲方有權收回商鋪,並沒收定金。若甲方未能按時向乙方交付門面,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相應損失。如出現單方面毀約,調解不成情況下,雙方可訴諸法律。
七、乙方接手前該商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手印):
聯繫電話:
日期:年月日
乙方(手印):
聯繫電話:
日期:年月日
丙方(手印):
聯繫電話:
日期:年月日
轉讓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新鄉神馬正華化工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針對甲方在濟寧市中銀電化有限公司中得的兩台半自動包裝機達成如下協議:
一、價格:甲方在濟寧市中銀電化有限公司中得的兩台半自動包裝機(具體包括:包裝機、支架、皮帶傳輸機、除塵箱、配電櫃各兩台,包裝機起動部分)以陸萬陸仟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
1、具體分配如下:貨款陸萬元計:60000元,運費叁仟元計:3000元,拆裝費壹仟元計1000元。
2、設備完整的説明書、圖紙等(待定)。
二、工期:自合同簽定十日內。
三、雙方責任:
1、甲方負責拆裝費用,並保證完好無損運輸到乙方廠內,中途設備得綁好不能受潮雨淋。
2、乙方負責監督甲方裝車及拆裝。
四、付款方式:雙方簽字認可合同內容,甲方收到乙方貨款訂金貳萬元(計:20000.00元),合同成立。剩餘貨款肆萬元(計:40000.00元)待甲方圓滿地把貨物運到乙方公司內不卸車之前付清。
五、違約責任:
1、收到乙方定金如果甲方不能保證按時保質運貨至乙方廠內,將定金如數返還給乙方,並承擔違約金。
2、合同成立,乙方如果不能按時提貨,定金將不予退還。
六、票據:如果甲方不能給乙方開普通票據,甲方給乙方減免貨款叁仟元(計:3000.00元)。
七、未盡事宜,以口頭協商為準。
八、甲方收款人:户名:張海廷
開户行:中國農業銀行嘉祥分行疃裏分理處
帳號:6228461330003221417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新鄉神馬正華化工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轉讓協議書 篇6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其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自願出資10萬元,將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買斷。
三、乙方已於200*年**月**日將10萬元財產份額轉讓款交付給甲方。
四、財產份額轉讓後,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消失,在該企業的所任職務自行免除。
五、 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的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 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乙方對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並與其他合夥人共同對**市 ****廠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20xx年**月 ** 日
轉讓協議書 篇7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主辦報價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副主辦報價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鑑於:
一、甲方為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
二、乙方、丙方為已取得從事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甲方委託乙方擔任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負責推薦甲方股份進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並指導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丙方擔任甲方股份報價轉讓的副主辦報價券商,當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由丙方擔任甲方的主辦報價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主辦報價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掛牌業務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相關規則規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釋義
除另有約定外,本協議中下列詞語僅具有本章所賦予的含義:
(一)報價轉讓業務: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通過報價系統為其轉讓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代理報價、成交確認和股份過户的服務業務;
(二)報價券商:取得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三)主辦報價券商:推薦園區公司進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並負責指導、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報價券商;
(四)報價系統:股份轉讓系統中專門為報價券商提供報價和成交確認服務的技術系統;
(五)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
(六)《試點辦法》:《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
(七)《推薦掛牌規則》:《主辦報價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掛牌業務規則》;
(八)《信息披露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九)園區公司: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級管理人員:甲方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
第二章 甲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一條 甲方基本情況:
(一)設立時間:
(二)股份發行情況:
(三)股本總額:
(四)股東人數:
(五)股權結構(以圖表形式附後);
(六)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持股明細。
第二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保證遵守《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園區公司的相關規定,並遵守就股份報價轉讓事項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承諾,乙方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及其他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甲方作出的指導、督促及採取的相關措施,均構成本協議項下對甲方有約束力的合同義務。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
(三)公司如發行新股(不包括公開發行),優先向公司股東配售。
第三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享有以下權利:
(一)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有權就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獲得乙方輔導,並可就相關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向乙方進行諮詢。
(二)甲方有權就公司治理、財務及會計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獲得乙方業務指導。
第四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推薦掛牌備案工作,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備案所需文件,並保證所提交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二)甲方應於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出具備案確認函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並協助股東辦理股份登記、存管;
2、核對並向乙方提交股東持股明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名單及持股數量;
3、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將公司全部股份進行初始登記。
(三)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股東名冊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誤造成股東股權爭議或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甲方初始登記的股份,應全部託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甲方擬披露信息須經由乙方在指定網站進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會全體成員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及時,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應經董事長或其授權董事簽字確認;若有虛假陳述,董事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公司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會祕書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祕書的,應指定一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董事會祕書或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為甲方與乙方之間的聯絡人。
(十一)甲方應將董事會祕書或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的通訊方式(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電子信箱、傳真、通信地址等)和變更情況及時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會祕書被解聘或辭職、指定信息披露負責人員被更換或辭職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應配備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訊工具和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保證計算機可以連接國際互聯網,對外諮詢電話應保持暢通。
(十四)甲方擬披露信息須及時報送乙方,應同時以紙質文檔(包括傳真)和電子文檔形式報送,甲方應保證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內容一致。
(十五)甲方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年度報告。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應按照乙方要求編制。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披露應按《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程序進行。
(十七)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應瞭解並遵守《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及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十八)甲方全體董事、監事應按乙方要求的內容和格式簽署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書。如董事、監事發生變化,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告知並要求新任董事、監事簽署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書。
(十九)董事長不能正常履行職責超過三個月的,甲方應及時將該事實告知乙方。
(二十)甲方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間不得賣出;甲方應將新任及離職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名單及其持股數量及時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股東掛牌前所持股份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報價轉讓前,甲方應提前三十個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請。
(二十二)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問詢、調查或核查,不得阻撓或人為製造障礙,並按乙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二十三)甲方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告知乙方:
1、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發生或預計發生重大虧損、重大損失;
3、合併、分立、解散及破產;
4、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5、重大資產重組;
6、重大關聯交易;
7、重大或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重大訴訟、重大仲裁、重大擔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長或總經理髮生變動;
10、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正常經營活動受影響;
11、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受到行政處罰;
12、涉及增資擴股和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乙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具備報價轉讓業務資格,具有協會頒發的報價轉讓業務資格證書。
(二)具有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從事報價轉讓業務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三)勤勉盡責地履行主辦報價券商職責。
第六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享有以下權利:
(一)乙方有權依據《試點辦法》的規定,終止甲方股份的掛牌報價,並報協會備案。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提出的公司掛牌前股東所持股份進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報協會備案。
(三)乙方有權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的規定,指導和督促甲方真實、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四)乙方有權對甲方披露信息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乙方可對甲方擬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提出合理性懷疑,並對相關事項進行專項調查。
(五)甲方未能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以下措施:
1、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
2、暫停解除其股東股份的限售登記;
3、向協會報告。
第七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乙方應依據《試點辦法》、《推薦掛牌規則》、《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的規定,勤勉盡責地履行主辦報價券商職責,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依據《推薦掛牌規則》的規定,向協會推薦甲方股份掛牌報價並進行備案。
(三)對甲方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輔導,使其瞭解《試點辦法》及其他報價轉讓業務規則。
(四)代理甲方及時辦理新任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凍結手續,辦理離任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記公司股份的解凍手續。
(五)乙方及其專職信息披露人員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六)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丙方,並將主辦報價券商業務轉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其在本協議中對甲方的權利與義務全部轉移至丙方,由丙方擔任甲方的主辦報價券商。
第九條 丙方享有在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承接其主辦報價券商業務的權利,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做好業務轉移的準備工作;
(二)按照協會規定程序承接乙方主辦報價券商業務;
(三)完成業務轉移後,與甲方協商選擇另一家報價券商作為甲方的副主辦報價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並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協會備案。
第五章 費用
第十條 甲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費用:
(一)委託備案費( )元;
(二)乙方代收的備案費()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務費()元/年。
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為()。
第十一條 甲方股份終止掛牌報價的,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不予返還。
第六章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二條 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甲方、乙方應協商選擇另一家報價券商,約定其為甲方的副主辦報價券商,重新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
重新簽訂的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應由甲方和乙方分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本協議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簽訂,如因相關規則進行修訂或頒佈實施新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而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新頒佈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內容相牴觸,本協議與之相牴觸的有關條款自動變更,以修訂或新頒佈後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相關內容為準,其他條款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解除本協議。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協議自動解除:
(一)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決定不予備案的;
(二)甲方股份終止報價轉讓的。
第七章 免責條款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一方損失,其他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發生不可抗力時,三方均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 本協議項下產生的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一)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本協議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或存在未盡之事宜,甲、乙、丙三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協會各一份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